浅议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中的风险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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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我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防范工作相对滞后,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水平仍需提升。下面将对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中的风险防范措施进行梳理,以便更有效地开展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的防控体系,保障生活饮用水源的安全。
关键词:环境;应急管理;防范措施
1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规定中的环境风险规定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等一系列涉及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的规范与文件的发布,标志着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有章可循,正在逐步走向规范化。
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规定,风险源为对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造成威胁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来源,包括固定风险源、流动风险源、非点源。
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 774-2015)》、《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2015) 》规定,风险源即为可能向饮用水水源地释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饮用水水源水质恶化的污染源,包括但不限于工矿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输送石化、化工产品的管线等点源;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及其它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物质的车辆、船舶等流动源;有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的无固定污染排放点的畜禽、水产养殖污水等非点源。
固定源:包括石油化工企业、污(废)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危险品仓库、尾矿库和装卸码头等。
流动源:包括存在危险品运输的陆运和水运交通。
非点源:包括农业污染源、潮汛或水灾引起的大面积非点源污染。
2 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引发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议
2.1 风险识别与防范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部门应建立饮用水水源地风险评估机制,分析饮用水源保护区外或与水源共处同一水温地址单元的工业污染源、垃圾填埋场及加油站等风险源对水源的影响,分级管理水源风险,严格管理和控制有毒有害物质。评估风险源发生泄漏事故或不正常排污对水源安全产生的风险,科学编制防控方案。
(1)应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影响范围内风险源名录和风险防控方案。
(2)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集中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及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评估。
2.2 集中式饮用水源内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要求
(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及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评估。
(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有专项应急预案,做到“一源一案”,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門要求备案并定期演练和修订。
(3)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应设置隔离防护设施。饮用水水源地周边高风险区域设有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库及事故应急池等应急防护工程,上有连接水体设有节制闸、拦污坝、导流渠、调水沟渠等防护工程设施。穿越保护区的输油、暑期管道采取防泄漏措施,必要时设置事故导流槽。
(4)具备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及应急专家库。
(5)具备应急监测能力。
(6)应建立备用水源与取供水应急互济管网的规划建设,当某一水源地发生水质异常突发事件时,可通过备用水源或相邻水厂管道调水,保障供水安全。
(7)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风险源目标档案化管理模式,明确责任人和监管任务,严格执行水源保护区建设项目准入制度,对存在污染饮用水源风险的建设项目,要完善风险防范措施及编制企业专项应急预案。
(8)严格控制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及其它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车辆进入水源保护区,进入车辆应提出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并设置污染防范措施。
3 其他管理环节引发的水环境风险建议
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2015)的要求,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等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的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1)饮用水水源地名称依据HJ747编制,档案完整,做到“一源一档”。
(2)建立饮用水水源地信息化管理平台,并进行完善。
(3)定期公开饮用水水源地相关信息。
(4)按照环境监察要求开展定期巡查工作。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2]50号)的要求,设立环境应急准备金。
(6)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停止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并通报饮用水供水单位和供水、卫生、水行政等部门;跨行政区域的,还应当通报相关地方人民政府。
(7)《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在有条件的地区,一级保护区陆域周围应建设隔离防护设施,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采用围网或围栏进行保护的物理隔离;二是选择适宜树木种类建设防护林的生物隔离。工程措施包括建设围栏、围网,种植生态防护林,设立水源保护区标志以及建设取水口污染防治设施等。
(8)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
(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开展保护区及周边生活的公众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水源保护的意识,引导、规范公众行为。
(作者单位:营口市生态环境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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