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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治理“一企一方案”是涉VOCs排放企业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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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该文介绍了VOCs的危害,阐述了早期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足及缺失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影响。通过对国家和广东省VOCs控制相关政策的介绍,论述了广东省VOCs治理“一企一方案”的实施是早期涉VOCs企业环境影响的重要补救措施,是今后实施VOCs总量控制的基础。并对针对当前VOCs治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一企一方案;VOCs;环境影响评价
  中图分类号:X8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72X(2019)05-000-02
  DOI:10.16647/j.cnki.cn15-1369/X.2019.05.004
  Abstract: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hazards of VOCs,and expounds the shortcomings of early environmental quality standards and pollutant discharge standards,as well as the impact of absence on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By introducing the relevant policies of VOCs control in Guangdong Province and the state,this paper expounds that the implementation of “one enterprise one project” for VOCs control in Guangdong Province is an important remedy for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of VOCs enterprises in the early stage,and is the basi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otal VOCs control in the future.Suggestions are also put forward for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current VOCs governance.
  Key words:One enterprise one project;VOCs;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揮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是指在101325 Pa 标准大气压下,任何沸点低于或等于250 ℃的有机化合物[1]。大气挥发性有机物(VOCs)具有光化学活性,可产生臭氧污染,形成二次有机气溶胶,是形成大气复合污染的重要前体物之一,并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一定危害。我国的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放量正逐年增加,引发的光化学烟雾、城市灰霾等复合大气污染问题日益严重[2]。VOCs已成为SO2、NOX和颗粒物之后的第四大污染物[3]。对VOCs对其实施有效治理,是全面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必然要求。VOCs治理相关政策是当前VOCs治理的主要指导文件。该文主要针对广东省VOCs治理相关政策、环境标准等进行梳理研究,提出相关建议。
  1 VOCs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的缺失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影响
  环境影响评价是所采用的评价标准是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主要包括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环境质量标准用于环境质量现状评价和环境影响预测评价,污染控制标准是指导项目进行环保投资和污染防治设计,以及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和达标排放的重要依据[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给出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也是核发排污许可证中污染物总量的重要依据。2012年颁布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并不包括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浓度限值,给涉VOCs排放建设项目带来较大困扰。虽然很多地方开展了大气中VOCs的监测, 但是VOCs成分复杂、种类繁多,加上无配套的相关评价标准,并不能直观评价大气中有机物的污染程度[4]。2010年及之前,国家和广东省没有发布有关总VOCs的排放指标。在之前的环境影响评价中,针对排气筒排放废气中的VOCs以及厂界环境空气中的VOCs,以“非甲烷总烃”和几种特定的单项物质如苯、甲苯、二甲苯作为控制指标。以非甲烷总烃作为控制指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为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发性有机化合物所涵盖的范畴大于非甲烷总烃[5]。适用于广东省的总VOCs排放标准中,只有广东省发布的家具制造行业、印刷行业、制鞋行业、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集装箱制造业五个行业有总VOCs排放标准及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2-2008)。因此,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控制标准的缺失与不足,给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导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VOCs评价的缺失与不足,也是很多涉VOCs建设项目没有VOCs总量指标的原因之一。
  2 相关政策文件对VOCs收集效率和处理效率的要求
  近年来,国家和广东省布了较多有关VOCs管理方面的文件,包括《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规条文,但涉及收集率和处理率要求的文件不多。涉及收集率和处理率要求的文件大致有7个文件,见下表所示。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要求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生产企业应采用密闭一体化生产技术,统一收集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并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应大于90%。《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2014-2017年)》(粤环〔2014〕130号)涉及13个业,但只有表面涂装行业、制鞋行业、家具制造行业三个行业对VOCs收集效率和处理效率同时有要,见下表所示。   《关于印发<“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121号)和《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2018-2020年)》(粤环发〔2018〕6号),这两个方案是今后几年实施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减排的指导性文件。但这两个方案只对主要行业的VOCs废气收集率具体要求,而对处理效率没有明确要求,只要求达标排放即可。这两个方案涉及的行业及VOCs收集率见下表所示。
  由上表可知,目前仅对部分行业VOCs有收集率的要求。但广东省目前只有家具制造行业、印刷行业、制鞋行业、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集装箱制造业五个行业的VOCs排放标准。目前排放标准的缺失与不足,不利于进一步进行VOCs减排。
  3 广东省VOCs治理”一企一方案”介绍
  2016年9月,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制定了《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指引》(粤环函〔2016〕1054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工作指引出提出了“一企一方案”的整治原则。工作指引确定了工作对象及目标、工作内容和管理要求三方面内容。
  工作对象主要为列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名录(2016年版)的通知》(粤环函〔2016〕525号)的省级重点监管企业和市级重点监管企业。
  工作内容包括制定整治方案、开展技術评估、实施专项整治、VOCs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四方面的内容。在制定整治方案时,要按照“一企一方案”的原则,企业要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全面梳理本企业生产现状、VOCs排放情况、治理设施现状和运行状况等信息,制定本企业具有针对性VOCs综合整治方案。对于整治方案,制定了《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方案编写大纲》,要求对已有治理设施但不符合《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2014-2017年)》以及国家、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技术规范及治理技术指南等要求的,应制定并落实技改方案。对于对企业VOCs综合整治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核实,制订了《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完成情况核实工作要求》。
  管理要求包括VOCs排放企业应建立VOCs环境管理台账并按年度更新、对企业VOCs综合整治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核实、各级环保部门应将VOCs排放企业纳入日常环保监管范围等三方面内容。
  2017年7月,为贯彻落实《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指引》(粤环函〔2016〕1054号),指导广东省VOCs重点监管企业“一企一方案”评审工作,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制定了《广东省VOCs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实施情况评审技术指南》(试行)》(粤环办函〔2017〕181号)。综合整治工作完成后,市级环保部门按流程对辖区内所有省级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效果组织核实评审。至此,广东省VOCs整治工作形成了一套完善规范的流程。
  4 VOCs治理”一企一方案”可作为核发VOCs排放总量参考依据
  环保“十三五”规划, 将VOCs纳入总量控制体系, 实施重点区域与重点行业相结合的总量控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已经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对于已经建成并投产的企业,生态环境部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 第1号)三十四、环境治理业中第99款规定,VOCs治理工程只需编写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VOCs治理工程只需编写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大大减化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因VOCs治理“一企一方案”对VOCs源项分析、收集和处理效率提出了要求,因而通过VOCs治理“一企一方案”,可以确定VOCs排放总量。与环境影响评价影响评价文件给出的总量相比,VOC治理“一企一方案”根据投产后的实际生产和排放情况确定的VOCs排放总量将更加准确,有利于政府对VOCs总量的精准掌握。因而VOCs治理“一企一方案”可作为核发VOCs排放总量的主要参考依据。
  5 结论
  通过实施VOCs整治“一企一方案”,特别是对VOCs收集率和净化效率都有要求的行业,可以有效达到削减VOCs的目的,是早期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补救措施,也是下一步实施现有重点企业VOCs排放总量控制的基础。通过“一企一方案”的实施,可大大减少VOCs的排放量,减轻VOCs对人体的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VOCs整治“一企一方案”是现阶段VOCs治理的重要措施,对其他省份的VOCs治理也可以起到较好的示范和借鉴作用。
  6 问题及建议
  目前国内有关VOCs排放标准还十分欠缺,且现有部分排放标准对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值较高。对于低浓度大风量的挥发性有机废气,存在不经处理也可达标的可能。因而需尽早出台重点行业及综合VOCs排放标准。在现有排放标准未完善前,可继续通过相关文件明确VOCs收集效率和处理效率,但一定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工序确定合理的收集与处理效率。并将清洁生产的理念用于VOCs整治,出台和完善源头和过程控制、末端治理与综合利用相结合的行业VOCs整治指导性文件。同时,为了便于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必要开展VOCs环境质量标准研究制定工作,尽快制定VOCs质量标准。此外,还需加快研究制定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建立覆盖涉VOCs主要行业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污许可制度,将 VOCs纳入总量控制指标。
  参考文献
  [1]广东省环保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4—2010[S].广州:广东省环保厅,2010.
  [2]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废气净化委员会.我国有机废气治理行业2013年发展综述[J].中国环保产业,2014(10):4-9.
  [3]刘明清.有机废气污染物评价标准探讨[A].中国环境科学学会.2014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学术年会(第四章)[C].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中国环境科学学会,2014:8.
  [4]吴银菊,瞿白露,李大庆,侯玉兰,张昆,许雄飞.非甲烷总烃监测分析研究[J].环境科学与管理,2017,42(05):134-137.
  [5]王栋成,林国栋,徐宗波.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实用技术[M].广州:中国标准出版社,2010.
  收稿日期:2019-03-19
  作者简介:曾凡银,男,环境工程硕士,研究方向为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技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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