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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人权话语的传播策略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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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肇始于近代欧洲的人权理论在西方经过发展已逐步系统化,然而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为了实现其人权外交的政策,提出了天赋人权、人权只是个人权利、政治权利是人权的核心以及人权的基础是普遍的等诸多主张作为传播其人权话语的基本策略,这不仅是对国际人权问题的渲染和曲解,更是在为西方干涉发展中国家内政寻求理论依据。对这些问题的应对就构成了我国在人权领域中的首要任务:继续大力推进我国人权事业健康发展;加强与国际社会在人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以此来应对西方国家人权话语,并构建中国自己的人权话语体系。
  【关键词】西方人权话语 传播策略 积极应对
  【中图分类号】D51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19.11.013
  “人权”一词最早由但丁在文艺复兴时期提出,后经启蒙思想家们的进一步阐释成为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一个响亮口号。20世纪之后以《世界人权宣言》为标志,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得到现代国家的普遍认同,人权本身已成为当今世界的时代主题之一。然而,冷战结束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提出“人道主义干涉”“人权高于主权”等口号,并积极开展“人权对话”来灌输西方的人权观。这不仅是对国际人权问题的大肆渲染和曲解,更是成为了西方干涉发展中国家内政的所谓理论依据,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十分不利,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西方人权的发展历程及基本内容
  西方人权的发展历程。当代西方的人权理论作为特定时空的产物有如下特征:人权是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演进、特别是阶级社会的出现而提出和表达的;人权作为系统化的思想理论,是在近代西方国家初露端倪的;人权作为付诸政治实践的制度体系,则最早发轫于中世纪的英国。[1]作为人类第一份非严格意义上人权文件的1215年英国《大宪章》首次确立了人权的基本原则,其宣告了人权时代的到来。1689年英国的《权利法案》重申了人权原则,以此二者为基础的英国人权精神在对欧洲大陆的人权思想产生了深远影响的同时,也对北美殖民地人民争取独立的运动产生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并最终体现在《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权利法案之中。受英美两国的影响,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在世界历史上第一次建立了具有完整意义的古典人权体系,两年之后被写入法国第一部宪法。二战以来,世界人权领域出现了一系列国际性人权文件。其中,最早的是由战时盟国提出的纲领性文件《大西洋宪章》和《联合国家共同宣言》,二者将保护人权作为结束世界大战与重建和平的一大目标。战后联合国将“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作为其宗旨之一,并将战时盟国的上述理想充分体现在《联合国宪章》之中,人权问题得以正式进入国际领域。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这是历史上第一份对人权问题作出规定的专门性国际文书,是联合国在世界人权领域迈出的关键一步。之后,联合国于1968年、1986年和1993年又相继通过《德黑兰宣言》《发展权利宣言》以及《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进一步完善了联合国人权保护范围并丰富了西方的人权理论。
  西方人权的基本内容。从理论形式来看,西方的人权观念也经历了大致三种不同的形式,分别是:以洛克、卢梭等为代表的“自然权利”说或“天赋人权”说;以边沁和密尔等为代表的“法律权利”说;以及以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实践为基础的“福利权利”说。在西方,虽然是资产阶级最早系统地提出人权理论并将之付诸实践,但最终使这一理论系统化、法律化的是以洛克等为代表的思想家们,而他们的理论基础正是“天赋人权”观,这一观点对现代西方人权理论仍有影响,由此引出的一系列关于人权的主张亦构成西方人权的基本观点:进入文明社会以前,生活在自然状态下的人们享有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天赋的权利;生命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天赋人权中最高的、最为基本的权利;人是生而自由的,自由一直以来被奉為资本主义的核心;很多思想家都极力推崇“人人生而平等”的思想,将其作为实现人的自由权的条件;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们把私有财产权作为人权中神圣不可侵犯的部分。总体而言,西方人权理论主张人权是每个人与生俱来、不可转让、不能放弃且不可剥夺的,并强调人权的根本内容是人作为人所应享有的自由、平等、生命、财产等固有的基本权利,这对于西方国家而言有着进步意义,但这一理论是在解决西方社会自身矛盾的过程中形成的,并不具有全球普遍性。
  西方人权话语的传播策略
  人权在人类历史上首先是作为进步思潮出现的,但是当代人权在发展中却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异化。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开始把人权文化扩张作为人权外交的基础,逐渐增加人权文化扩张的力度并采取一系列跨文化传播策略,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核心主张。
  主张天赋人权。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主张人权是人“与生俱来”的,尽管这种由西方本土文化和历史环境孕育的人权思想于西方世界有其自身价值,但掩盖不了人权是经过长时期斗争而得来的、是历史的产物这一事实:从该理论产生来看,其诞生于17世纪资产阶级与封建制度进行第二次大决战时期,即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旨在论证“以竞争和无政府状态为特征的资本主义自由经济的合理性”。[2]资产阶级提出自由、平等和人权的口号,目的是为资本主义的发展铺平道路,恩格斯早已看透这一点,他也指出人权与经济之间关系密切,前者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种需要和愿望。从历史实践来看,美国人权发展的历史也是对这一理论的否定。首先,美国独立前作为英国的殖民地,其国民并不享有真正的人权;其次,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在承认人权的同时也确认了有色人种奴隶制,直到美国南北战争后美国黑人才获得人身自由的权利;最后,美国妇女和穷人也分别是在1920年和1964年才取得选举权。   主张人权只是个人的权利。虽然西方人权思想历来重视个人权利有其进步意义,但是重视个人权利并不等于强调个人权利绝对的至上性,更不等于将个人权利与集体甚至社会权利绝对对立。正如有的学者所言:“个人权利应受到尊重和保护,但是不恰当地将个人权利放到中心地位,甚至主张人权只能是个人权利,则曲解了人权的含义。”[3]然而,西方仍然堅持联合国人权文书以及许多人权宣言和公约都必须使用“个人”来表述人权。甚至有关保护少数民族权利的宣言也写成“关于属于民族、种族、宗教和语言方面处于少数地位的人的权利宣言”,这种将集体权利与个人权利对立的做法明显会误导国际社会对人权的认识。虽然集体权利与个人权利可能存在不一致的情形,但我们不能因此把二者绝对对立,更不应将集体人权视作个人人权实现的障碍物。因为人的本质属性是社会性,个人权利的实现不仅需要社会的理解更需要国家的保护,而且人权本身的内涵非常丰富,除个人和集体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之外,还应当包括生存权、发展权以及国家独立权等权利。
  主张政治权利是人权的核心。20世纪70年代,卡雷尔·瓦萨克提出了著名的三代人权的理论:第一代人权产生于18世纪欧洲的人权运动中,主要指公民和政治权利;第二代人权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社会主义运动的影响而产生,主要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第三代人权于二战后出现,主要涉及和平权、发展权、环境权与人类共同遗产权等。三代人权是伴随着人类社会进步而对人权理论的不断充实,符合历史发展潮流和趋势。但西方人权思想领域却普遍存在偏重政治权利、忽视经济权利的情况,甚至有观点极端地认为经济权利在实际中很难量化,所以彻底否定了对其加以保障的可能性。然而,除了西方国家自身一直强调的政治因素之外,西方人权思想的产生与欧洲近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亦有紧密关联,因为后者实际上构成了西方人权思想所需的某种特定经济基础。因此,如果否认这一客观事实,忽略甚至否定人权思想的经济基础、仅仅将政治权利视为人权核心并因此将抽象的个人自由视为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的唯一动力则明显有悖历史事实。
  主张人权的基础是普遍的。美国等西方国家主张人权的基础是普遍的、标准是统一的,不允许他国对人权有不同的解释。他们把人权列为国际新秩序的主要内容之一,鼓吹由他们自己确立的人权标准是全人类的共同标准,这就是所谓的“普世人权观”,主要以美国人权标准为其主要模式,目的是把美国和西方的人权思想灌输给全世界,以消除他国与美国等西方国家对人权的理解上存在的不同观点。然而,人权是社会历史地产生的,应当允许不同文化观以及拥有不同文化观的国家不同的人权实践的存在。此外,普世人权观不但混淆了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而且混淆了人权的自然性和社会性。在这种价值观的指导下,西方国家片面地理解人性,用人的自然属性否定人的社会属性,并从人性出发引申出人权,从而得出人权是普遍适用的,犯了片面性的错误,走进了形而上学的泥坑。[4]虽然西方认为只有按照西方资本主义发展模式才符合尊重人权的标准,但我们始终坚信人权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
  对西方人权话语的应对
  西方国家用于宣扬其人权理论的主要策略,表面上看是在论证西方人权话语的理论基础,但其实际目的有两点:利用以自然法为基础的传统理论来为其人权理论的合理性进行辩护;为向广大发展中国家输出其人权观寻求理论上的支撑。这也为我国在人权领域的发展提出了两方面的任务:加大力度助推我国人权事业自身的健康发展,构建并坚持自己的人权话语体系;加强中国与国际社会的人权交流与合作,发挥大国作用为构建更加合理的国际人权秩序作出贡献,并积极应对来自西方国家的人权挑战。
  生存权和发展权应居首位。随着人权理论和实践的不断推进,人们对人权的理解不再仅仅限于第一代、第二代人权,而是逐渐意识到人权还应当包括生存权与发展权等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有着特殊意义的权利,这类权利是这些国家实现其他基本人权的前提和基础。我们在全面肯定人权的同时亦要强调人权是具体的并应体现在具体的政治、经济、思想、文化以及其他社会生活领域之中。此外,在尊重人权普遍性原则的同时也应坚持普遍性原则必须与各国国情相结合,即承认人权的实现与一国的政治、经济、历史、文化和整个社会的发展水平有着密切的关联性,并以所有这些社会条件作为实现人权的基础,所以从根本意义上讲实现人权的根本途径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事实上,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就是要从根本上解决中国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问题,这种坚持从自身国情出发的人权观于中国而言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坚持主权与人权的辩证统一。面对西方国家以人权为借口的“人道主义干涉”,我们明确的态度应当是坚持主权与人权的辩证统一,反对“人权高于主权”的片面论断。“人权高于主权论”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等西方国家竭力推崇的一种新理论,现已构成西方人权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逐渐成为西方推行霸权主义、干涉别国内政的一个重要理论根据。这一理论以将主权与人权完全对立作为其存在的基础,但人权必须以国家主权的存在为前提,比如20世纪50、60年代殖民地人民争取民族自决的人权运动,本质上就是一种争取和维护主权的运动。因此,无论从历史角度还是从现实角度来看,片面地强调“人权高于主权”都有悖客观实际。事实上,人权与主权均是为了实现人类对幸福和自由的追求、有着共同的价值基础,二者是一种辩证统一的关系:具体人权保障必须通过主权国家来完成,且一国实现人权保护的前提是拥有独立的主权。我们在承认国际保护和国际合作于实现一国人权保障而言确有其重要性的同时,更应该重视人权的国内管辖,这三者应该是一体的且都必须以“主权”和“主权平等”为基础。因此,人权与主权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实践中应当根据不同国家的特殊情况来具体判断二者的优先性,最终实现一种动态平衡。
  强调第二代和第三代人权的重要性。第一代人权观念在美国《独立宣言》和法国《人权宣言》中都得到了集中体现,这一观念主要强调的是公民权和政治权利,是西方国家主要推崇的一项人权观念。但对于第二代和第三代人权西方国家则持怀疑甚至否定态度,他们认为第二代人权所代表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第三代人权中的“集体人权”并非人权,而且对于后者的质疑较前者更多。西方国家偏重政治权利和公民的个人权利、漠视集体权利,把尊重每一个人的思想、行动自由与否作为衡量人权的唯一标准。然而,人是处于具体社会条件之下且属于特定文化共同体的,我们不能离开人所身处的社会历史环境和其所属的特定团体来空谈抽象人权。从这一角度来看,第二代和第三代人权所强调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以及生存、发展权等不应受到忽视。此外,“第三代人权”以承认人的社会性为基础,强调权利义务之间的平衡,不仅主张关注个体自身权利而且强调对其他主体正当权益的尊重,因而,对处于全球化时代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有尤为重要的现实价值。
  注释
  [1]徐显明:《世界人权的发展与中国人权的进步》,《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8年第2期。
  [2]董云虎:《西方人权问题的提出和演变过程》,《科学社会主义》,1992年第2期。
  [3]范国祥:《怎样看待西方人权思想》,《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3年第4期。
  [4]王建华:《中西方人权观的哲学辨析》,《福建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
  责 编∕周于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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