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下我国居民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方式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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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个人所得税是与人们联系最为密切的税种。最近几年,我国的税制改革持续推进,政府简政放权也在不断前行,税务机关管理关口后移,增强了纳税人涉税活动的自主性。因此,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受到广泛关注。2019年,《个人所得税法》大面积修改了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规定及其计算方法,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再一次发生变化,各种筹划方案也随之失效。分析了新修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总结计征税款的基本规律,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提供参考。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综合所得;经营所得
文章编号:1004-7026(2019)12-0161-01 中国图书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志码:A
1 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解析
1.1 新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个人所得税主要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收对象的税种。2019年以前,国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是分类征收。2019年之后,《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修订,我国已经初步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征收模式,即混合征收制。在这种征收模式下,纳税人来源不同、性质有差异的各种所得要先按照不同的税率来征税,然后将全年的各项所得汇总之后进行汇算清缴[1]。
1.2 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是一种事前行为,它指在国家税收法律政策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如果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有若干种纳税方案,可以选择其中税负最轻的方案纳税。
1.3 征税范围
2019年修订之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划分为9个部分。对于居民个人来说,纳税人所得主要分为纳入年度汇算清缴的4项综合所得和5项分类所得。但是,对于非居民个人而言,9项所得均为分类所得。
2 税收筹划
2.1 工资薪金所得税收筹划
在新《个人所得税法》中,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主要分为两大部分,即每月的工资和年终奖。对于公司每月发放的工资薪金,可以通过增加福利性费用,减少名义上的基础工资,降低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中的税基,减少应纳税额,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同时,企业人力部门可以充分利用各项补贴实现纳税筹划。根据2019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从纳税人的收入中扣除基本生活费、为取得收入而付出的成本以及慈善捐赠等。特别是专项附加扣除,包括但不限于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公司可以以異地住房租金补贴等形式为员工发放福利,减少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年末一次性发放的年终奖,要根据员工往年的年收入,预测当年的收入金额,居民个人综合所得适用于7级超额累进税率,找出其年收入所在的累进级别,把其中的年个人薪资所得作为所在级别的最低临界点,剩下的作为年终奖发放,具体信息如下。1级,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6,税率3%,速算扣除数为0;2级,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6~14.4,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0.252;3级,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4.4~30.0,税率20%,速算扣除数为1.692;4级,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42,税率25%,速算扣除数为3.192;5级,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2~66,税率30%,速算扣除数为5.292;6级,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66~96,税率35%,速算扣除数为8.592;7级,全年应纳税所得额>96,税率45%,速算扣除数为18.192。
2.2 税收优惠政策的应用
2019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之前的10项税收优惠政策修订为13项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等免征个人所得税。各大城市引进人才的时候,特别是高校引进科研人员和大学教授时,可以充分利用这一税收优惠政策,提高安家费的额度,适当降低月薪,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3 结束语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既是扣缴义务人应当关注的问题,也是纳税人学习的内容。税收筹划应当建立在对新税收法规政策的理解之上,只有纳税人在充分学习与理解相关的法规政策后,才能利用国家的有关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参考文献:
[1]曹海娟.对当前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评析[J].湖北理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3):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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