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网络直播平台的监管策略思考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摘           要]  当前,网络直播已经由早期的交流工具演变为一种公共领域。由于网络直播平台属于一种新型的社交工具,相关监管和规范还不到位,再加上资本的追逐、金钱和名望对网络主播的刺激,导致很多网络直播平台上的主播为了成为“网红”,而不断制造各种各样的媒介事件,吸引人们的关注和打赏。因此,对网络直播平台进行监管显得尤其重要。提出网络直播平台的监管对策。
  [关    键   词]  网络直播平台;监管;对策
  [中图分类号]  G206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19)21-0092-02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重构了人们理解世界的方式,也重构了传播生态,孕育着网络传播新形态。网络直播正是众多网络传播形态中的一个新兴事物,并日益为广大网民所欢迎,逐渐深入人们的生活之中,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在网络直播平台上,不断出现一些网络主播突破法律和道德底线的行为。一旦有这类事件发生,观众就会迅速跟进,引起集群效应,经过多番治理,低俗网络直播内容已经基本绝迹于各大网络直播平台,清朗的网络直播空间逐渐形成。但是,目前的相关政策法规仍存在一些问题,如何促进网络直播平台的监管,值得深入研究。
   一、健全法律法规,加大规范和处罚力度与频度
   在社会系统中,法律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法律既可以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分类规范,又可以有针对性地运用相关法律关系进行调整。网络直播的相关法律应该关注网络直播行业的发展趋势和自身特点,明确行业内部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协调机制,针对互联网领域,我国已经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但相比于网络发展的速度明显滞后。面对着网络直播的快速发展,我国现行法律很多地方表现出不足的地方。法律法規是互联网监管的依据和准绳,政府部门应该尽快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有关网络直播行业的法律法规,应有“一个中心,多个层面”的总体思维。“一个中心”是指网络直播行业的立法目的是围绕保障言论自由,促进网络直播行业的正常健康发展,以市场经济发展方向为中心。网络直播需要法律规范,但不能因为规范而影响到直播行业的正常发展。这应作为制定网络直播法律法规的基础性要求。在这一基础上,要注重从多个层面入手,全面系统地对网络直播相关行为做出规范。
   (一)注重立法要增强可操作性
   网络直播行业属于文化产业,属于新兴媒体形态中的一种,所以仍然适用于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在立法时要结合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等多部部门法律,同时也要结合我国网络直播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立法的宗旨是要明确网络直播产业中各个参与主体的法律地位和之间的法律关系。要通过法律,明确网络直播的法律属性和性质,对网络直播中各个环节出现的侵权犯罪行为进行明确。
   立法的目的是明确各个参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也是政府实施监管监督的准则和量尺。所以,在立法的时候应该明确参与主体的权责,增强法律在实际中的操作性。另外,针对网络直播中出现的自律机制不健全的问题,立法时要对行业自律组织的法律地位予以承认,并给予自律组织拟定并出台相关行业自律规则的权利。
   (二)突出网络直播适用法律的特殊性和针对性
   目前,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网络直播平台的内容生产。网络直播作为新兴互联网产物,有必要实行相关的分级制度,不断完善网络直播平台的准入、直播、处罚机制。要对用户进行细分,实施分级管理,考虑到未成年人观看直播的群体特点,建立与个人身份信息有关、可以区分年龄的实名认证系统已经成为可能,还应在防止沉溺的认证系统上进一步探索,严禁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的直播间中,真正做到以管理促规范。此外,在实名认证的基础上,网络直播平台应该采取与主播进行视屏通话等方式再次核实确认身份以确保真实性。
   (三)立法过程需让受众广泛参与,提高法律的代表性
   立法前立法者要认真充分地听取网络直播各参与方的意见,全面调研现实情况,并对现有的法律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充分尊重公众的意见表达,立法过程民主化。对泛娱乐网络直播中出现的失范现象,更重要的是加大执法的力度和提高频度。政府执法部门不仅要有“雷霆执法”,也要“打持久战”,将监管行为常态化,最终提高泛娱乐网络直播失范行为的违法成本,从而净化泛娱乐网络直播环境,形成行业内部良好的竞争环境。
   二、厘清监管主体的政府机构部门职能,明确监管主体责任
   管理机构一旦过多,就会导致管理权力的分散,弱化管理效果。对网络直播的监管,首先要明确谁来管、管什么的问题。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继而在各个部门之间建立起协同机制,明确管辖范围,联合处理网络直播违规行为。
   (一)对网络直播的监管机构实施调整,多部门统筹联合
   为加强互联网治理,我国已建立了国家信息化专项小组和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但是这些小组在对互联网的管理上还是需要其他部门的配合。在具体管理中,我们可以考虑跨部门、跨行业联合执法,统筹制定、落实和执行网络直播监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网络直播平台的监管,各部门之间应建立起一个层级清晰明确、覆盖面广的高效监管体系。例如,如果泛娱乐网络直播中出现了色情、突破道德底线的行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可以依据规章对其监管;如果网络直播中出现暴力、恐怖等违法行为,公安部可以依据法律对其进行查处。网络监管要集中力量,才能进行有效监控。这就需要改变目前“多头治理”的现状。    (二)确保监管机构的独立性
   独立性主要体现在政府机构与市场主体脱钩,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监管机构不应参与网络直播平台的具体经营,以增强主体执法的权威性。对网络直播的监管机构设置来说,只有明确管理和执法的主体才能形成合力,提升自己的管理能力和水平,对网络直播中的失范行为实施有效的遏制,保障网络直播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在具体的政府监管过程中,要加强行政监督。政府部门对网络直播的监管措施最多使用的还是行政手段,这是由行政手段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决定的。政府部门行政手段使用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公民在法律框架下自由地表达,维护网络直播平台合乎市场规范进行经营。
   政府部门对网络直播监管的行政手段可以有多种。行政手段分为事前预防、事中引导、事后追惩三种方式。
   1.事前预防。其实质是一种舆论的监管控制,即通过监管系统对事件的发展动态进行监控,及时地过滤掉直播中不良的信息,避免负面舆论的进一步蔓延。还有就是政府部门可以根据自身单位的属性开设网络直播,由专业人士在直播平台上跟观众进行沟通,对一些可能出现的负面舆论进行规避。
   2.事中引导。这是在负面舆论已经出现,并且正在网络中扩散传播时的策略。这时候政府部门要求网络直播平台予以配合,遏制负面舆论的进一步蔓延,疏导观众的情绪,引导舆论的发展方向。政府部门可以要求网络直播平台建立专门的部门进行舆论监控。当负面舆论出现的时候,网络直播平台可以迅速将情况反映给政府部门,启动紧急预案。
   3.事后追惩。这是指利用取得的证据,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络直播的失范现象进行追惩。首先证据的取得需要利用网络直播内容的保存系统,依照的法规是《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在网络直播中,政府部门可以要求网络直播平台发布的消息加注水印,注明来源,保证信息的可追溯性。这样做可以促使网络直播平台保证发布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客观、公正。一旦网络直播中出现任何暴力、色情等违法违规、违背伦理道德的事件时,可以及时追究各参与方的责任。
   三、引导监管对象的直播行业进行自律
   对泛娱乐网络直播的监管可以考虑建立行业自律。行业自律是一个行业建立起内部规章制度来约束自身失范行为,增强公信力、保持行业自身良性发展的有效途径。行业自律可以作为政府监管的一项重要补充,起到自发自觉遵守规章的作用。依托互联网产生的网络直播是一个很大的开放性平台,只依靠政府利用有限的资源去监管很难取得理想的效果。所以可以考虑在网络直播这个媒介上建立起一个行业组织实施行业自律,从而与外部政府监管形成有效联动。
   (一)建立行业自律组织
   成立网络直播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独立于政府机构。与政府职能分开,经费自筹,确保行业自律组织的中立性。行业自律组织可以通过制定行业的公约、标准细则等进行自我监管。行业自律组织还可以考虑通过会员制等方式加大对会员的奖罚权力,以提高行业组织自身的权威性。
   (二)行业自律组织设立可操作的行业规范
   政府部门利用法律规章和行政手段规范网络直播,不能让广大受众参与监督,难免存在很多措施不接地气。行业自律组织应该主动充当政府部门和观众之间的一个中间环节,充分搜集观众的意见和看法,制定合适的行业规范。
   行业自律组织可设置“黑名单”措施,一方面对涉及违法违规的网络主播禁止进入网络直播平台。另一方面对违法违规的网络直播平台也可以吊销执照。另外,行业自律组织还应该细化审查措施,明确行业的审查标准,利用技术优势,增强审查的执行力。
   (三)鼓勵观众参与举报
   观众是网络直播节目传播的最终环节,网络直播中如果出现失范行为都不会逃过观众的眼睛,网络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观众参与的民主和社会监督。首先是设置投诉举报入口,健全投诉渠道,方便观众投诉举报。其次是设置违规内容举证处理系统。在泛娱乐网络直播平台上设置专门的插件,一旦观众发现网络直播内容中有失范行为,可以直接使用这个插件进行截图、录音等取证,并将该证据上传到网络直播平台的监管系统,由监管部门对这个内容进行审核。
   参考文献:
   [1]罗宁.网络直播色情表演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8(11):204.
   [2]吕思源,吕健.网络直播的法律边际与规范:从吴永宁坠楼及水滴直播事件谈开去[J].中国律师,2018(3):54-55.
   [3]富耀影.关于我国网络直播现状的法律分析[J].法制博览,2018(5):226.
   [4]吕然.网络直播监管的问题及对策(一):我国网络直播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分析[J].中国广播,2018(1):41-43.
   [5]胡洁人,杜明达.网络直播的监管问题[J].检察风云,2017(24):74-75.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1/view-1500728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