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学徒制模式下校企联合招生途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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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现代学徒制作为校企合作培养技能型人才的新模式,首要的问题是要从“入口”,即招生环节处理好招收什么样的人。针对现代学徒制模式的特点,从校企联合的途径选择分析到如何实施和规范,将“招生”与“招工”相结合,从“入口”处实现双主体模式,克服以往校企合作招生过程中的偏重学校主体或企业主体的弊端,探索切实可行的现代学徒制模式下的校企联合招生的方案。
[关 键 词] 学徒制;校企合作;招生;途径
[中图分类号] G717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19)21-0152-02
现代学徒制是我国高职院校在现代学校教育和传统学徒培训结合的基础上,企业和高职院校开展的校企合作办学是产教融合的基本制度载体和有效实现形式,也是国际上职业教育发展的基本趋势和主导模式。自2014年8月教育部出台了《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教职成[2014]9号),已有两年多的时间,各地试点方案都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深化了校企合作、产教融合,逐步完善了校企合作育人机制,创新了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模式。
一、现代学徒制模式的特点
现代学徒制作为我国职业教育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为满足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从西方工业国家引入的一种新的职业人才培养模式,具有“雙重身份”“双元育人”特点,配套“柔性管理”“弹性学制”等教学改革。
(一)“双重身份”的特点
在现代学徒制模式下,学生既是学校的学生,又是企业的学徒。考生需要首先获得企业的“学徒”身份后,才有可能获取学校的“学生”身份。“学徒”的身份界定了学生是企业储备的人才,并且有未来就业的协议保证其学有所成必将学有所用;“学生”的身份界定了学生在毕业前需要接受学校的管理和教育,且与企业正式员工不同,毕业前在企业“学徒”岗位学习获得的是津贴,而不是工资。这样就降低了企业的培训成本,有利于保护企业提供现代学徒制岗位的积极性。
(二)“双元育人”的特点
“双元育人”是指企业与学校两个主体都参与培养学生,要求将学校本位的理论知识学习和企业本位的实践技能学习相整合。因此,学校和企业共同承担培养技能型劳动者的责任。学校教师传授专业基础知识,企业师傅传授职业技能,从而实现现场教学和学校教育的有机结合,将企业对人才的要求及时有效表达出来,学校也能够按需培养人才,构筑起国家教育体系和劳动力市场之间的桥梁。
二、现代学徒制模式下校企联合招生的优势
当前对现代学徒制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合作培养过程,但在合作的初始点,即现代学徒制校企联合招生还没有形成较为成熟的范本。如何通过现代学徒制加快推进招生和招工一体化,从而在招生“入口”处就体现“双主体”“双身份”的特点,是现代学徒制改革成功的关键。
(一)现代学徒制校企联合招生与订单培养选拔的比较优势
订单培养是高职院校根据企业需求从在校生中选择部分学生进行定向培养、学生毕业后到企业工作的一种培养方式,是现代学徒制之前较为流行的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方式。在这种方式下,学生的身份还是单一的学校学生身份,在招生环节中学生没有对未来岗位的认知,在选拔后也没有对就业后发展岗位的认知。而现代学徒制校企联合招生在招生时即已招工,实现了被培养者既是学生又是职工的“双身份”。
(二)现代学徒制校企联合招生与委托培养的比较优势
委托培养是企业将员工送到高职院校进行培训教育的一种人才培养方式。在这种方式下,被培养者主要的身份是企业的职工,在招工的时候学校没有参与选拔,所以往往以成教的平台来开展,也未能体现“双主体”的特点。而现代学徒制校企联合招生则能较好地解决这些问题。
从以上两图的对比可以看出,现代学徒制校企联合招生是要从原来学生就读就业的线性流程中学生与企业割裂的困境中脱离出来,实现学校和企业在人才培养每一个环节的融合。
三、现代学徒制模式下校企联合招生的实施
(一)校企联合招生的类型
2007年以来,教育部一直坚持推行高职招生制度改革。2013年4月,教育部正式出台《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全面开启高考改革的序幕。以江苏省为例,高职招生目前有5种考试方式。
第一种是普通高考。这个途径与普通本科招生没有区别,只是在批次设置上较后。
第二种是单独招生。由高职院校单独组织文化(或者参加省内统考,2016年开始全面实施统考)和技能面试,通过这种方式入学的考生无须参加高考。
第三种是“3+3”中高职衔接模式。通过中考从初中毕业生进入中高职合作项目,三年通过高职院校组织的测试选拔入学。
第四种是对口单招。从中职学校毕业生中招生,以文化基础加专业技能成绩作为录取依据。在这个途径中,还有技能拔尖人才免试入学。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技能竞赛奖项的拔尖人才,可由有关高职院校免试录取。
第五种是注册入学。主要依据考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录取。
考查这五种选拔考试的方式,最适合现代学徒制校企联合招生的途径是第二种单独招生(江苏省在2017年更名为高职提前招生),因为只有这种方式有面试环节,学校可以根据企业的要求和岗位的性质,设定选拔录取标准,企业可以在面试环节进行岗位适应性测试,有利于选拔具有与岗位相符的职业倾向的考生。 (二)校企联合招生的标准
一是“准入”的标准。由于准入包含了招生和招工两个层面的准入,标准就必须由学校和企业联合制定,学校根据教育管理部门的考试和生源的特点要求对学生的文化基础提出相应的标准,企业根据未来工作岗位的性质和发展途径的安排设置相应的标准,两者要有机结合形成准入标准,既能考查考生是否符合未来工作岗位的职业倾向,又要考查考生是否具有符合发展途径要求的基础。
二是“准出”的标准。在招生的环节就要明确准出的标准,所谓准出就是指学生符合从学校毕业,从企业的学徒转为企业的正式员工的环节。在招生的环节明确准出标准即能让学生了解并不是联合招生就是百分之百进入了高质量就业“保险箱”,至少不是在規定学期内一定能正式成为企业的员工,又能让学生了解到可以预期的未来岗位和发展通道的要求。
(三)校企联合招生的保障
1.制度保障。制度保障包括政府的教育管理、工商管理等部门的配套政策。目前江苏省的招生改革还有待进一步突破,高职院校提前招生(即高职院校自主招生)的招生对象还只限于高中毕业生,并且学测等级必须达到4C1合格,范围较窄,对企业招收的同等学力、未接受过职业教育的员工准入的门槛过高,并且只能在省内招生,对于行业性的学校在省外开展学徒制校企合作招生还存在制度障碍。在制度上要有两个突破,一是变招工为招生,除了目前普遍采用的由批量用人的企业与学校联系,实行“订单式”培养的方式外,还可以通过跨地域招生,定向培养,把企业岗位的技术要求作为对学生的培养标准,学生毕业后按协议到用人单位就业。二是变招生为招工,企业建立用工、培训与晋升的激励政策关系,企业根据人员培训和提升计划、激励机制,在内部的劳务公司对人员进行统一招聘后,经过一定时间的锻炼,选派推荐优秀员工进入高职院校接受职业教育。
2.就业保障。校企联合招生和就业要与企业用工紧密衔接,学校与企业不仅要有校企合作的大框架协议,建立委托培养机制,确定合作形式,明确双方共同承担培养责任,合作办学;还要有专门针对学生就业的保障协议。学校和学生要有进入学徒制项目的协议,企业和学生要有就业要求和保障的协议,通过这些保障协议不仅体现了“双主体”的特点,还明确各自的责任和权利,更可以体现招生即招工、入学即就业的优势,吸引更多的考生报考。
3.宣传的保障。校企双方要共同挖掘学徒制项目特点,根据学校和企业在不同地区各自的优势,进行宣传策划。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可以与学生毕业后的工作去向、就业岗位、发展前景、相关行业企业的咨询方式,为学生的职业生涯选择提供可信的服务。校企联合招生宣传的工作包括统一招生和用工信息发布,人才招聘会、产品推介会、大型活动等宣传的策划,统一宣传口径,共同参与;在招生、招工前夕统一组织宣传活动;在人员组织上实现互相支持、互相帮助。校企双方都要重视宣传工作,要通过有效的宣传途径,让社会了解学徒制合作项目,熟悉招生和就业政策,保证招生的效果。
(四)校企联合招生的实施阶段
1.选择阶段:在这个阶段,学校要筛选好合作企业,与企业达成协议,定下联合招生,共同培养人才的计划。要筛选信誉良好的知名企业,对学校和学生有良好的保障。
2.筹备阶段:在这个阶段,学校与企业签订合作办学、联合招生的合同后,双方要就合作办学的专业、招生对象、招生人数、学年学制、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就业协议等根据学校教学标准和企业用工需求,综合考虑多方因素后,经律师审稿后报上级部门审批。
3.招生阶段:这个阶段的主要力量是学校的师生员工,企业可以根据需要适当派员参与,共同宣传,广而告之,争取更多更优秀的生源。
4.考试阶段:这个阶段是要筛查学生能否达到学校招生的基本要求,是否具备与企业岗位相一致的潜质。因此,通常采用综合素质测试,包括基本的文化基础测试和面试,面试的考官由学校的专业教师和企业人员共同担任。
5.录取阶段:考试结束后,在这个阶段,学校公布录取结果,由专人和考生联系。在考生收到正式录取通知书之前,必须安排学校、企业、学生(及家长)的三方见面会,由学校和企业回答学生(及家长)的疑问,跟学校签订就业协议。从而学生既被学校录取,又被企业录取,实现学生入学即就业。
四、结束语
现代学徒制是现代职业教育的一个重要模式,对高职院校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它既有别于传统的学徒制培训,又有别于学校课堂制教学,为高职院校培养人才提供了更大生存和发展空间。但是要探索一条有效的途径,促进教师能力提高、院校与社会接轨,首先要从“进口”关加强与企业合作,有效的校企联合招生途径正是学校和企业强化人才培养合作的最佳纽带。
参考文献:
[1]蔡泽寰.英国的现代学徒制度[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5(6):40.
[2]杨敏.简论英国现代学徒制及对我国职业教育的启示[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0(18):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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