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间群体向中等收入群体转化的城乡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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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侯启缘
摘要: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对我国的社会稳定、内需拉动以及居民收入整体提升具有重要意义,中间群体作为培育中等收入群体的潜在力量,其整体收入的增加与中等收入群体的扩容相对应。但中等收入的衡量标准并非仅仅是劳动收入。通过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并参考国际标准,建构综合性的中等收入群体的系统性评价指标,发现中间群体跻身中等收入群体关键在于财产性收入的增加。对于共同部分而言,重点在于保证劳动收入的持续增长;对于差异部分,城市中间群体增收的着力点是实现金融理财的增值,农村中间群体增收有赖于建立更全面的城乡财产转换制度。根据这一目标,针对城乡居民在财产性收入增收过程中所面临的不同压力,应当从税收、金融市场、户籍制度、城乡要素流动等方面推进改革。
关键词:中间群体;中等收入群体;城乡差别;财产性收入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3605(2019)05-0097-08
自十九大提出“扩大中等收入群体”以来,中等收入群体的定义、意义以及扩容途径受到了学界广泛关注,“中间群体”是国家发改委在2018年9月提出的概念,它主要作为人口和统计意义上的收入标准。中间群体有效实现其收入的稳定和增加,对于进一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具有着重要作用,即中间群体增收与中等收入群体扩容相对应。具体而言,我们可以通过建构系统的、合理的中等收入指标,发现中间群体向中等收入群体转化的短板,对症下药。笔者通过研究发现,中间群体收入的滞点在于财产性收入难以得到有效提升,城市与农村的增收压力来自不同因素,其具体的增收措施在城乡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别。
一、概念厘清及研究现状
中间群体作为人口和收入意义上的统计标准,是一种收入标准和分配情况的反映,国内相关研究较少,主要对其定义和概况进行分析;中等收入群体则更具有经济和社会意义,受到了学界广泛关注。财产性收入作为居民可支配收入的重要环节,是居民生活水平的反映,本部分试图通过对研究现状的梳理,发现财产性收入增加在中间群体向中等收入群体转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一)中间群体的定义及概况
中间群体即“中间收入群体”是指按五等份分组我国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低、中等偏下、中等、中等偏上、高收入群体)中的中等偏下、中等和中等偏上收入群体,整体来看,人均年收入主要集中在13842.8~34546.8元,约占总收入的49.9%。就城市“中间群体”而言,主要包括技术工人、中小学教师、普通科研人员、基层公务员以及普通白领等,其人均可支配收入在24550.1~45163.4元/年,占城市居民总收入的53.26%,其财产性收入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低于9%;就农村“中间群体”而言,主要包括职业农场主和农民工等,其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348.6~16943.6元/年,占农村居民总收入的51.86%,其财产性收入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甚至不足2%。值得注意的是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根据《2018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其月均收入为3721元,由于兼业化和市民化,其年收入应当按工作时间十个月,3人家庭1.75个劳动力进行计算,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约为21705.83元/年。
(二)现有中等收入标准的比较
关于中等收入的界定标准,学界存在着一定的争议。国外学者较早提出了中等收入群体的界定方法,其中包括公众聲誉法(Warner,1947)、阶层意识自我评价法(Centers,1949)以及社会经济地位测量表(Gordon,1958)等方法,但“并没有严格的区分中产阶级、中等收入群体和中间阶层的关系”[1]。当前世界银行采用收入法界定中等收入群体,根据Milanovic和Yitzhaki的测算,“中等收入群体是平均日收入为10~100美元的群体”[2]。另外,Eisenhauer将资产引入了中等收入群体判断的标准,认为“应当将那些不工作而获得无风险收入且该部分收入达到世界银行中等收入下限的群体定义为高收入群体”[3]。
国内学者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也提出了相应的中等收入群体的界定标准,笔者将其归为三类:其一是均值或中位数法,龙莹将“0.75倍~1.25倍中值的收入区间归为中等收入”[4];其二是城乡双标法,吴青荣认为“城镇中等收入群体可支配收入在27500-82500元/年,农村则在13100-39300元/年之间”[5];其三是多因素综合法,李培林、朱迪等“综合考虑了收入、消费、职业、教育等多方面因素衡量中等收入的标准”[6]。
“中等收入群体对于扩大内需、促进社会政治稳定以及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作用”[7],笔者认为,中等收入的衡量标准不仅仅是收入标准,而且包含了工资收入、住房状况、资产收益在总收益中的比重等多个方面,笔者将在下文中展开论述。
(三)财产性收入增收的来源
财产性收入作为居民可支配收入的重要环节,学界已有了较为成熟的研究,主要分为以下几个关注点:农民财产性收入、金融市场发展以及财产税改革等三个方面:
在农民财产性收入方面,周天勇认为“农地改革应与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相协同,进行农村土地产权改革,从而使农民的土地成为可以增值的良性资产,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8],宁静等认为,通过“完善土地金融化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能够增加资产收益,从而增加减贫效应”[9]。另外也有部分学者针对农民工、职业农场主等特殊群体进行了针对性研究。
在金融市场发展方面,韩海燕通过分析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城镇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情况发现“金融产品和投资渠道的匮乏造成居民获得财产性收入的渠道有限,缺乏相关法律机制约束也为‘大户’等特权阶层牟利”[10],许多奇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认为“互联网金融爆炸式发展、频频曝黑以及法律的漏洞加剧了消费者的投资风险”,为居民财产性收入带来隐患。 在财产税改革方面,谷成等认为“财产税的征收十分复杂,应当”考虑保持税制要素设计与税收政策目标的一致性,从而发挥财产税的收入再分配作用”[11],薛钢通过进行国际比较认为“应当将以明确财产所有权为基础,建立财产评估救济制度,并建立有效的公众沟通服务渠道”[12],另外,也有学者认为财产税仅具有调节政府税收的作用,无法起到调节收入再分配的作用。
这一部分分析了我国中间群体的概况,并对当前认定中等收入群体的标准进行了分类和比较,同时,通过对财产性收入文献研究,笔者发现城乡财产性收入增收渠道具有一定的差异性,不同政策分别具有保护、增收和调节等作用,而目前的研究并未对中间群体的财产性收入做出系统的分析。本研究旨在通过探索中间群体的增收压力,并通过对城乡群体进行差别性分析,寻求增收空间,提出政策性建议,实现中等收入群体的扩容。
二、中等收入群体衡量标准的建构
中等收入作为一种对生活质量标准以及具有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的重要衡量尺度,不能用单一的收入标准囊括,应该包含住房、财产收入、工资收入、存款、消费以及负债等多重指标。
首先是住房方面,至少应当拥有一套产权明晰、可交易的住房,按照2018年全国商品房均价为8736元,中等收入群体平均居住面积应略高于城市平均居住面积(36.6平方米/人)的标准,以40平方米/人的三口之家计算,则其房产价值至少为104.83万元,根据中国居民价值观,父母往往会为子女购置“婚房”,尤其是生育男孩的家庭,即对于中等收入家庭往往需要拥有两套住房或相应的购房能力;其次是财产收入,根据多数国家中等收入群体的情况,其财产性收入应达到总收入的50%,即与工资收入相等,而由于统计口径不同,许多国家将经营性收入也并入其中,对于我国而言,中等收入群体的财产性收入应至少达到工资收入的一半;工资收入方面,人均年工资收入应达到7万元以上;存款和消费方面,在满足全部日常的消费后应至少可以将收入的35%以上用作储蓄;负债方面,应当无负债或由于行业性质和经营需要可以允许低于总资产10%的负债率。
根据以上建构的标准,对城乡中间群体进行差别性分析,首先是城镇方面,其增收短板在于财产收入,虽然城市财产性收入相对于农村而言较多,但是仅为工资性收入的10.3%,距离25%以上的标准年收入少了5145元;另一方面是农村,农村中间群体主要是农场主和农民工,引导其进入中等收入群体,最核心的是住房问题以及城市化过程中财产性收入的有效转换问题。
三、中间群体财产性收入的增收压力
財产性收入是我国中间群体跻身中等收入群体的重要问题所在,在整个经济发展过程中并未得到有效解决是有其深层次原因的,即无论对于城市还是农村中间群体而言,财产性收入的增加都面临较大的压力。
(一)城市中间群体的财产增收压力
城市中间群体主要包括技术工人、中小学教师、普通科研人员、基层公务员以及普通白领等,这部分群体在住房方面往往较为稳定,除一线城市和部分二线城市外,大多能够在城市拥有一套可交易的住房,且部分家庭往往能够有多余的用于出租的住房,因此其财产增收压力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的矛盾:
首先是过快增长的房价与劳动收入难以有效转化为财产的矛盾。自1998年我国进行住房商品化改革,全国商品房均价从2063元/平方米,增长到2018年的8736元/平方米,年均增长16个百分点,与快速增长的房价相比,我国城市中间群体的收入增速相对较低,年均增长不到10%,在相对增速上,劳动收入不断缩水。当前我国各城市的房价收入比企高,根据中国房价行情网统计的2018年50个城市的房价收入比,可以发现,即使是新疆等西北部地广人稀的地区,其房价收入比也在7以上,其他地区更是远超国际适宜区间的3~6的范围。这大大提高了中间群体通过劳动收入购房的难度。虽然城市中间群体大多能够在城市拥有一套住房,但由于居住刚需,房屋具有财产价值但无法通过其获得财产收入,具体的说,房价上涨对于仅拥有一套住房的群体而言,无交易的现实意义,增收效果不明显,且无法通过出租获得财产性收入。
其次是不断增长的投资需求与投资经验不足、渠道不畅以及风险较大的矛盾。劳动收入的小额结余可以通过金融投资获得财产性收入,随着收入的提高,城市中间群体的小额结余增多,对于金融投资需求不断增加。以股票为例,2000年我国股票账户数仅为6123.24万户,到2014年增加到14214.69万户,2015年则是我国股票投资的重要拐点,当时由于股票赚钱效应明显,账户数迅速增长到21477.37万户,但随着2016年股市暴跌,股票账户数仅为11811.04万户,骤然减少45%。2015年之前股民数量的快速增长,说明了居民投资意愿较高,“闲钱”增多的中间群体占比较大,股灾后股民数量的骤减,则说明了多数股民跟风情况较为严重,对于投资产品的风险了解较少,投资渠道获取具有滞后性。投资经验不足往往导致了城市中间群体难以通过金融投资获取稳定的财产性收入。
(二)农村中间群体的财产增收压力
农村中间群体主要为农场主和农民工群体,前者在农村进行农业生产,后者则已经进入城市从事非农产业的生产,其增收方向虽然存在差别,但二者均没有可以自由交易的房产,其财产增收压力的分析应当与农业劳动力转移相结合。
对于农场主而言,由于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农民仅有承包权,这意味着农场主扩大生产需要通过个人积蓄进行,不能通过对土地进行抵押、交易和流转等方式获得资金,承包的土地并非能够变现或用于投资的财产,仅可以算作生产工具,生物种植技术、农业机械技术以及资本等要素无法投入生产,仍然难以摆脱“靠天吃饭”和“精耕细作”的困境;另一方面,由于农村土地在征地补偿时具有一次性变现价值,虽然很多农民外出务工,但仍保留着对于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农场主无法通过有效的渠道对承包土地进行规模化生产,而村民内部流转手续往往不具有法律合同效力,土地产权不明晰,熟人社会结构复杂,市场化程度低,土地转包期短,农业生产投入不稳定,往往会导致土地难以实现科学化生产,甚至造成肆意开垦、滥用化肥农药的公地悲剧。 对于农民工而言,其财产增收压力来自于市民化的过程,农村的宅基地、耕地等无交易价值,难以有效转换成为城市可交易的住房等实际财产。当前这一转换过程主要受到两个方面的制约:其一,教育、医疗等社会保障政策和与购房相挂钩的户籍制度,增加了农民工群体举家进入城市的成本,农民工虽然收入达到了中间收入水平,但根据笔者测算,“我国农民工的房价收入比为9.75”[13],农民工在城市生活中由于社会保障的缺失,医疗、租房和教育等消费相比于城市居民而言更高,导致用于提升生活质量的消费被挤压,积攒购房款更为困难;其二,农民工在农村的耕地和宅基地价值虚无且难以退出,农民工进入城市务工,其耕地和宅基地仍在农村,农民对于这些土地仅具有使用权,难以通过流转获得常规性、持续性收入,但土地具有价值预期,即通过征地而获得一次性的补偿款(以现金或住房的形式),不确定的潜在价值,大大降低了农民落户城市的意愿。由于以上两个方面的原因,农民工无论是心理倾向还是经济制约,都只能通过租房维持城市生活,因此,虽然农民工劳动收入增长较快,但几乎没有财产性收入,到2018年仅为人平342元,另外,房租的增长也加重了农民工城市生活的支出。
综合来看,城乡中间群体财产增收所面临的共同压力是房价的过快增长与劳动收入相对增速较慢的不匹配问题。而在差别性问题上,城市中间群体的压力在于金融产品的发展、投资理财教育以及风险规避;农村中间群体则更多的需要考虑如何实现城市化过程中的财产增值。
四、城乡居民财产增收的不同路径
通过分析城乡增收的压力,可以将其归结为共同部分和差异部分,对于共同部分而言,重点在于保证劳动收入的持续增长。对于差异性部分,城市中间群体,由于其住宅可交易,财产增收的着力点是实现金融理财的增值;农村中间群体则应当建立更全面的城乡财产转换制度,实现财产性收入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过程。
(一)劳动增收与财产累积相结合
劳动收入的增加是财产积累的直接来源,为应对当前我国中间群体财产性收入较低的问题,对于城市中间群体而言,减少税收是劳动收入有效转化为财产的重要手段;保障农民工群体享受城乡同等的社会保障体系则是提升其有效收入的关键。
首先,提高中间群体的工资,减免不必要的税收。对于城市中的中小学教师、普通科研人员和技术人员,其工资收入并未达到中等收入群体的标准,应当提高其薪资待遇,改善其工作环境。对于技术人员应采取更完善的激励奖励措施,培养创新型、技术型、知识型的技术工人队伍;对于中小学教师则建立长效的工资增长机制,特别是平衡不同地区的师资水平和薪资待遇;对于普通科研人员,其工作具有灵活性,增收重点在于提高劳务报酬所得税的起征点,增加其实际收入。
其次,完善社會保障体系,促进劳动收入有效转化为财产。完善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能够提高家庭对于疾病、自然灾害等风险的应对能力,从而减少居民的现金活期储蓄,提高其财产投资的意愿和能力;保障城乡人口享有同等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农民工群体而言,能够大幅减少其进入城市、成为市民的隐性成本,有效促进劳动收入转化为财产收入。
(二)提高城市中间群体的金融投资收益
对于资金量较小的城市中间群体,在进行金融理财过程中,往往存在投资渠道不畅、信息来源不实的问题,应当从拓宽收益渠道、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普及理财知识三个层面进行解决。
其一,拓宽金融投资渠道与金融产品审核并行。随着中间群体收入的增加,“闲钱”增多,但不足以购置房产等门槛较高的财产,小额金融投资需求不断扩张,金融投资渠道需要进一步打通,给予投资者更多的选择。同时,多种投资方式的有效组合也能够有效保证收益的稳定性。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很多众筹、网贷等金融产品在2015年前后井喷式涌现,但由于缺乏相关的金融审核机制,大部分平台面临着纠纷、诉讼、跑路以及破产等风险,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因此,在完善我国居民金融投资理财体系方面,首先应当建立债券发行机构的资质审核机制,以负面清单为主要的制度形式,规避居民小额金融理财的风险;其次,鼓励金融机构推出分级基金、消费金融等多样性的金融产品,以满足城市居民日益增长的金融投资需求。
其二,完善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下的信息披露制度。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为城市中间群体进行金融投资提供了更为方便的通道,获取信息的渠道也更为畅通,根据有效市场理论,若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得真实有效的信息,其收益率就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而在当前的大数据时代,信息体量庞大,鱼龙混杂,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信息的获取、筛选以及甄别难度巨大,有必要完善针对互联网金融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官方的信息披露平台,并及时更新重大信息,同时以银保监会主导,成立专门的信息披露监管中心,定期与不定期审查监督相关平台的信息披露情况,有效保证中间群体进行金融投资的知情权。
其三,进行金融知识的普及教育。城市中间群体在投资过程中,跟风、孤注一掷、风险取向不明等问题较为严重,开展金融投资的通识教育迫在眉睫。应当将顶层推动与基层普及相结合,政府方面,建立专门的金融教育机构,设立专项基金,聘任专家学者和实务人才开设网络慕课,为投资者提供官方的网络学习平台;另一方面,以社区、居委会为单位,通过文化活动等形式进行金融知识普及,定期开展金融知识调查等,充分了解城市居民的投资知识水平和投资方案选择。
(三)实现农村中间群体财产价值的有效转换
农村中间群体主要是职业农场主和农民工群体,其财产性收入都需要完成从无到有的增收过程,对于前者而言,主要是利用土地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而对于后者而言,则是实现从乡到城的转换。主要从户籍制度和劳动力市场改革、鼓励土地流转以及完善征地补偿制度三个方面入手。
其一,将户籍限制转变为职业选择。改革以户籍为限制的医疗、教育等社会保障在市民与村民之间的差异性制度,取消与户籍相挂钩的购房准入限制,实现社会保障、劳动市场的城乡一体化,取消农民工的医疗额外支出、购房产权限制以及子女的择校费、借读费等隐性支出,将农民与市民的身份属性从生活质量、社会福利的差异转变为职业选择的不同,使得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农场主和进城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工都能够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水平的高质量的社会保障与福利,推动农民工群体举家进入城市,为其城市财产的积累提供保障;同时,取消城乡人口流动限制,能够有效解放大量隐藏在农业产业中的剩余劳动力,促进农业的规模化、专业化生产,农场主收入可大幅提升。 其二,通过土地流转实现农业的规模化生产。明晰农村土地产权,颁发产权证书,在保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延长承包期,以稳定的承包权益赋予承包者租赁、抵押以及交易等方式流转土地的权利,农民工可以通过出让土地承包权退出农业生产,进入城市生活;建立与土地流转相配套的金融措施,使农场主通过土地抵押获得资金,并允许城市的人才、资本以及技术有效进入农业生产领域,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培育农业生产大户。从根本上说,延长承包期、开放土地流转是一种实现农民财产从无到有的过程,而财产性收入具有“滚雪球”的效果,无疑对于农民实现财产增收具有跨越性意义。
其三,通过征地补偿完成财产的城乡转换。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征用十分常见,而征地补偿是当前我国农民土地实现价值的唯一方式,我国的征地补偿制度亟需完善,应当参考日本和韩国等在征地补偿中所采取的措施:首先,建立《国家土地规划大纲》,收回闲置土地,明确不同土地的用途,防止大拆大建,对于农村土地拆违应当考虑历史因素,对于政策规划导致的违建,应当在依法给予补偿的基础上拆除,不能搞农村土地拆违“一刀切”;其次,应当通过立法细化征地补偿标准,应当直接补偿(土地价格补偿、地上孳息补偿)与间接补偿(搬迁、环境和邻里补偿等)相结合,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确保补偿数额能够满足农民家庭进入城市居住的标准;在补偿方式上,现金补偿与住房补偿相结合,取消以“小产权房”换“宅基地”的形式,确保农民获得的住房具有可交易的商品房属性;在征地管理上,设立征地审批机构、土地征用招投标管理机构、土地征用监督机构等,保障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农民的申诉渠道畅通,确保农民的唯一财产——土地能够在城市化过程中,实现其财产性的价值,从而为农民的市民化提供财产的敲门砖。
总的来说,中间群体增收与中等收入群体的扩容相对应,而中间群体收入不足的突破点在于财产性收入,若能从城乡中间群体分别入手,通過金融市场改革、户籍改革、城乡财产有效转换等,培育拥有稳定财产、投资收益能力、生活质量较高、消费能力强的中等收入群体,对于我国的社会稳定、收入分配改善以及整体收入水平的提高具有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1]刘渝琳,许新哲.我国中等收入群体的界定标准与测度[J].统计研究,2017(11):79-85.
[2]Milanovic B, Yitzhaki S. Decomposing World Income Distribution; Does The World Have A Middle Class? [J]. Review of Income &Wealth, 2010(2):155-178.
[3]Eisenhauer J G, An economic Definition of the middle class [J].The Europe Inequality, 2014(1):23-47.
[4]龙莹.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变动的因素分解——基于收入极化指数的经验证据[J].统计研究,2015(2):37-43.
[5]吴青荣.我国人力资本结构与中等收入群体比重的实证分析[J].经济问题探索,2015(12):10-15.
[6]李培林,朱迪.扩大中等收入群体,促进消费拉动经济——上海中等收入群体研究报告[J].江苏社会科学,2016(5):77-88.
[7]付钦太.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价值和实现路径探析[J].学习论坛,2018(10):56-63.
[8]周天勇.“五大协同”走好乡村振兴战略大棋局[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8(4):27-31.
[9]宁静,殷浩栋,汪三贵.土地确权是否具有益贫性?——基于贫困地区调查数据的实证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2018(9):118-127.
[10]韩海燕.改革开放40年我国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不平等状况的演进分析[J].上海经济研究,2018(9):79-89.
[11]谷成,曲红宝.个人住房财产税征收要件与中国房地产税改革[J].财经问题研究,2015(10):74-81.
[12]薛钢.财产税征收管理的国际比较及其借鉴[J].宏观经济研究,2010(3):28-32.
[13]侯启缘,张弥.农业劳动力转移与高质量就业的问题和出路[J].现代经济探讨,2018(12):11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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