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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竞技发展的“失本”现象分析与优化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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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互联网经济时代的蓬勃发展,催生了电子竞技产业发展的利益链,过渡功利化发展导致电子竞技发展失本。本文运用文献法、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通过解读电子竞技本质,分析电子竞技在发展中的失本现象及存在问题有:对青少年群体身心健康有较大冲击;电子竞技传播的监督力度薄弱易滋版权纠纷;多数电子竞技俱乐部的管理监督机制滞后引发利益冲突常态化。研究提出电子竞技产业发展的优化路径:政府应加强对电子竞技产业的政策供给;进一步完善电子竞技规范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培养专业能力突出的电子竞技管理人才。
  关键词:电子竞技  失本  优化路径
  中图分类号:G8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813(2019)09(c)-0238-02
  电子竞技源于早期的单机游戏,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逐渐演变成人与电脑操作设备相互配合,在一定的規则之下相互对抗,相互比拼反应能力、操作能力以及智力的竞技项目。目前,中国部分高校已经逐步开始设置电子竞技运动与管理专业,截止2019年6月,已有95所高等职业院校开设电子竞技运动与管理专业[1]。电子竞技从“不务正业”到成为高校招生专业,电子竞技正以惊人的速度成为主流行业之一。由《中国游戏产业报告》撰写的2019年第一季度中国游戏产业报告显示,第一季度实际销售收入达到584.4亿元,同比增长5.1%,用户规模继续扩大,已突破6.4亿人。中国自主研发游戏继续保持收入领先地位,占领超七成市场。可以预测在不远的未来,电子竞技持续性发展[2]。
  1  电子竞技的本质释义与特征类序
  学术界目前将电子竞技归类体育运动项目之一,李宗浩等人研究认为电子竞技运动是借助数字技术的运动环境,在公平、公正、公开的规则指导下完成的人(队)与人(队)之间的竞技博弈的比赛[3]。电子竞技区别与传统电子游戏,重点是凸显它的体育性,是以通过重复性的训练,满足自身体育休闲的需要,最终依靠综合素质来取得比赛的胜利。可见,本质上电子竞技仍属于体育项目,只不过与网络科技相结合而已。
  一个体育项目,对抗是其最基本的特征。电子竞技运动有多种分类,但其核心一定是对抗、比赛,最终取得比赛优胜。在对电子竞技进行分类时,有关学者将电子竞技归属为虚拟化的电子竞技运动和虚构化的电子竞技运动。也有学者做了更细的分类,将电子竞技分为:(1)在现实生活中有原型且不依赖具象化虚拟的游戏,如网上麻将、棋牌等;(2)有现实原型但依赖具象化虚拟的,如体育游戏、竞速游戏等;(3)无现实原型且依赖具象化虚拟的,如穿越火线、星际争霸等[4]。而电子竞技作为专门的电子竞技类赛事,一般分为对战类和休闲类两种类型,对战类指的是英雄联盟、魔兽争霸等项目;休闲类分项包括:围棋、中国象棋、五子棋等项目。
  2  电子竞技发展的失本现象分析
  从电子竞技目前趋势来看,已经受到了越来越多的人的喜爱,尤其是手游的发展,其中“王者荣耀”创造了注册人数破2.01亿新高。目前,我国已经是世界上最大的电子竞技市场,与电子竞技相关的产业也展现出巨大发展潜力。由于火蹿式的发展,相关法律、制度的落实进度滞后,电子竞技行业还相当无序,各种游戏各自鳞次,比赛赛程宣传、竞赛也是着眼于经济收入。电子竞技作为一个体育项目,在管理上目前较为混乱,存在的失本现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对青少年群体身心健康有较大冲击
  由于电子竞技比拼的是选手的操作意识、大局观以及反应能力,所以一般电竞选手的黄金年龄在18~22岁之间。为了提前积累操作经验,大部分选手有早期专项化训练倾向。在我国体育法中规定:“国家对青年、少年、儿童的体育活动给予特别保障,增进青年、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然而,选拔培育电子竞技选手时,各俱乐部过渡夸大职业玩家的职业优越性。偏离了电子竞技对青少年群体身心健康教育的价值导向,多数青少年在接触电子游戏时,受电子游戏中凶杀、暴力等虚幻内容的影响,对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产生不利影响,腐蚀青少年群体的身心健康。
  2.2 电子竞技赛事传播的监督力度薄弱易滋版权纠纷
  近年来,随着网络媒介的发展,电子竞技网络直播产业也蓬勃发展。网络直播被有关学者定义为“在现场随着事件的发生、发展进程同步制作和发布信息,具有双向流通过程的信息网络发布方式[5]。”网络直播最大的优点在于拉近了选手和粉丝之间的距离,使观看者可以身临其境的感受选手的一举一动。近年来,网络直播产业发展也催动了网络直播平台的发展,从早期的YY直播到现在抖音、熊猫等。虽然各大网络平台都开辟了相关的户外直播、休闲直播等项目,但大部分仍以电子竞技直播为主。由于相关的法律规制不健全,很容易产生法律纠纷。以2015年我国大陆地区首起电子竞技直播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上海耀宇诉广州斗鱼案为例,该案虽最终认定,比赛画面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其行为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处以罚款且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在该案中,比赛画面是否属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畴曾引起广泛的讨论,至今业内对是否能通过著作权法来保护电子竞技赛事的画面争议仍未停止[6]。这就迫切的需要我国在立法或者法律解释层次对网络直播的权益进行界定。
  2.3 电子竞技俱乐部的管理监督机制滞后引发利益冲突常态化
  目前来看我国对电子竞技俱乐部的管理较为混乱。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国家对电子竞技俱乐部的管理;第二,我国电子竞技俱乐部内部对选手的管理。目前据有关学者统计,我国共有30多家职业电子竞技比赛俱乐部。这些俱乐部均具有法人资格,拥有电子竞技选手,并且以俱乐部的名义参加职业比赛,都以盈利为目的。很多电子竞技俱乐部并未按规定前往中国电子竞技俱乐部联盟(ACE)注册备案,而是自行其是,这类地下私人竞技俱乐部数量巨大,他们依靠个人投资以及游戏代练为生[7]。这些俱乐部由于脱离监管,一切以竞技利益为主,俱乐部的电子竞赛选手处境堪忧。在俱乐部内部管理方面按利益契约、权责划分、履行商业合同化管理,但由于管理人员业务能力不足,经常引发电子竞技选手和俱乐部之间的利益分配失衡问题。   3  我国电子竞技发展的优化路径研究
  3.1 政府应加强对电子竞技产业的政策供给
  电子竞技产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政策的支持。目前来看,我国政府在促进相关产业发展方面并未做到足够的引导,例如在《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经营互联网文化的机构包括网络直播行业,除向当地文化管理部门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外”还需企业具有不低于1000万的注册资金,而一般公司注册资金仅需要3万元[8]。这无疑提高了新企业进入网络文化的门槛。所以政府要想促进电子竞技产业的发展首先必须政策上提供支持,尤其在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提供贷款利息优惠、降低税率等方面。来创造宽松的市场环境,鼓励更多的企业进入电子竞技产业。
  3.2 进一步完善电子竞技规范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个产业的良好运行离不开健全的法律规制体系,由于法律的滞后性,我国在电子竞技俱乐部的监管、赛事的组织管理、电子竞技选手的管理等都相对缺失。所以建议我国相关法律部门尽快完善相关立法或是出台司法解释,规范我国电子竞技产业市场秩序,保护电子竞技俱乐部和电子竞技选手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关注电子竞技赛事的管理、电子竞技俱乐部的管理以及电子竞技选手与俱乐部合同管理等方面。其中规范电子竞技俱乐部的管理是根本,只有做到对电子竞技俱乐部管理没有缺失,才能为我国电子竞技行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土壤,电子竞技选手的合法权益也会得到有力的保障。
  3.3 培养专业能力突出的电子竞技管理人才
  很多人把电子竞技项目认为是吃“青春饭”,而事实也是如此。电子竞技行业乃至在西方都属于新兴产业,在相关专门人才的培养上还有很大的缺口。由此而造成的后果就是圈外人有人脉和经验却不懂管理,懂管理的人却无相关行业经验。电子竞技产业的发展离不开人才的支撑,这就要求未来几年我国加大对专业电子竞技管理人才的培养。一方面俱乐部可以加强自身内部的人才选拔,提高他们的综合素养,更好地适应俱乐部的发展。另一方面与国外顶尖的电子竞技俱乐部过合作交流学习,与国际相接轨。
  4  结语
  电子竞技产业未来将会成为朝阳产业,虽然目前政府未做过多的引导,但已經表现出了旺盛的生命力。电子竞技产业未来前景也不容忽视,希望政府社会正视这一问题,尽早规范电子竞技行业的相关规定,为电子竞技产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空间,也为我国广大电子竞技爱好者提供健康良好的体育休闲氛围。
  参考文献
  [1] 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拟招生专业设置备案结果数据检索[EB/OL].(2019-06-10).http://www.zjchina.org/mspMajorIndexAction.fo.
  [2] 中国音数协游戏工委.中国游戏产业报告[EB/OL].(2019-06-10).http://www.cgigc.com.cn/gamedata/21040.html.
  [3] 李宗浩,王健,李柏.电子竞技运动的概念、分类及其发展脉络研究[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4(1):1-3.
  [4] 徐锋.电子竞技运动的发展特征及其类型分析[J].南京体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5):29-32.
  [5] 李文立.网络直播的特点及发展[J].数字传媒研究,2016, 33(8):74-76.
  [6] 陈若愚.电子竞技赛事直播法律关系探析[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5-11-27(010).
  [7] 张鹏,孟祥秀.电子竞技未成年选手培养的法律问题[J].体育学刊,2005(2):134-136.
  [8] 阳骏滢,黄海燕,张林.中国电子竞技产业的现状、问题与发展对策[J].首都体育学院学报,2014,26(3):20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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