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执法监测报告中污染物排放标准选择的关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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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铖 丁憬枫
摘要:本文介绍了环境执法监测报告中污染物排放标准选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从各类污染物排放标准选用原则、标准的适用范围、标准执行的时间节点以及有关标准的修改单或复函等方面,提出了污染物排放标准选用时应把握的关键点。
关键词:环境执法;监测报告;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图分类号:X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72X(2019)10-00-01
DOI:10.16647/j.cnki.cn15-1369/X.2019.10.019
Abstract:The main problems are discussed in environmental law enforcement monitoring reports about the selection of pollutants emission standards, which are the principles for the selection of emission standards for all types of pollutants,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the standards,the time nodes for their implementation and the amendments or replies to the relevant standards.Some key points are emphasized in selecting pollutant emission standards.
Key word:Environmental law enforcement;Monitoring report;Pollutants emission standards
環境执法是进行生态环境管理的主要手段之一,环境监测为生态环境管理提供数据支撑,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共同为人类生态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保驾护航,而在环境执法监测中污染物排放标准选择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生态环境部门环境管理的有效性与权威性。
一般情况下,排污单位应执行环评报告及环评批复中所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但在环评批复之后发布或修订的污染物标准对排污单位执行该标准有明确要求的,按最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然而在执法监测报告编制与审核工作中,笔者时常会遇到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能正确选用,从而导致报告更改甚至影响执法决策的情形。
1 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笔者梳理,污染物排放标准选用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排污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发布地方标准,而仍然采用国家标准,或排污单位所属行业已制定了该行业的行业标准,而仍采用综合标准;二是未能深刻理解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三是未能严格把握新旧标准(排放标准发生变更如新发布或新修订等)执行时间节点的变化;四是未能正确把握有关标准的修改单、复函等。
2 执法监测报告中应掌握的关键点
2.1 污染物排放标准选用原则
目前,我国环境污染物标准排放标准按体系可分为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按性质可分为综合型标准与行业型标准,此外还有适用于所有相应排放设施或污染物排放行为的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1],它们之间应遵循以下原则:
(1)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一些地区地方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加强本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定了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的地方标准,则应优先选择地方标准,即地标优先原则;如果国家标准修订后严于地方标准,而地方标准未修订或取消前,则应执行新国家标准,即从严原则;如果有的指标地方标准严、有的国家标准严,则相关指标优先执行最严的标准,即全面原则。此外,对于地方标准中未作规定但排污单位又排放的污染因子,监测报告编制时则应执行国家排放标准中相应的污染物指标。
(2)综合型标准与行业型标准:按照一定行业的生产工艺、产排污特点以及污染物治理水平制定的涵盖了该行业内各种各样污染源的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行业型污染物控制指标相对全面,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了该行业污染物的排放状况[2],因此监测报告编制时应优先执行行业型排放标准,这里不存在从严执行的问题。对于排污单位有事实排放的而行业型排放标准中未进行控制的污染因子,则要执行综合型排放标准及其他相关标准要求。
有些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仅对水污染物或大气污染物排放提出控制要求,该行业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或水污染物仍需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3]或《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4]。
(3)通用型排放标准与行业型排放标准: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所有相应排放设施或污染物排放行为的排污单位都应执行该标准[1],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5]等。在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般可直接引用通用型标准,若通用型标准中没有的指标,行业型标准中应作出规定。
2.2 正确理解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
通常情况下,污染物排放标准都在标准中明确了标准的适用/不适用的范围,选用标准时要认真核实排污单位的行业类别、生产工艺及产排污特点和生产设施及污染物治理设施等基本情况与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关系[2],这一点对正确使用标准至关重要。如《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6]中就规定了标准的不适用范围,如合成树脂企业内的单体生产装置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7]。遇到此类情形,报告编制时要充分理解标准的适用范围,对结果做出正确的判定。
2.3 污染物排放标准变更后执行时间节点的把握
一般情况下,国家或地方发布新的排放标准后,往往会自发布之日起预留了一定的过渡期,同时对新建项目和原有项目排放标准的执行时间上也都会作出相应的安排,以便让排污单位污染防治水平的提升以满足标准的要求;但也有的新制定的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原先标准即作废。因此,在执法监测报告中,应特别注意标准执行的时间节点和关注新建项目和现有项目在标准执行上的差别。 2.4 排放标准的修改单、复函等是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
國家标准批准发布后,由于一些技术因素影响到标准的使用而需对原标准进行修订,或者对原标准内容进行增减,可以采用修改单的形式修改国家标准,因此,执行相关排放标准时,应执行修改单中的相关内容。
标准复函是对实际工作中具体问题的具体分析,能够解决标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模棱两可或难以把握的问题,是对标准的释义或延伸,及时准确地收集标准的复函对环境执法报告编制具有很大的帮助8]。如对单台出力65t/h以上的燃气、燃煤、燃油锅炉不发电,是否该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9]的问题,《关于部分供热及发电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14]179号)[10]中就对此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解读,因此,报告编制时应严格把握复函的内容,从而对结果进行合理的评判。
此外,排污单位污染物的排放形式,如废水排放去向(直排、纳管等)、废气排放方式(有组织、无组织、排气筒高度及与周边建筑物的距离等)的不同,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也不同,其污染物排放限值也有区别[2]。因此,执法监测报告中标准选用时应关注这方面的信息。
3 结语
执法监测时能否正确选用污染物排放标准,不仅关系到环境监测报告编制的质量,也关系到监测报告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因此,在编制执法类监测报告时,报告编制人员和审核人员要充分掌握各类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内涵,要不断地总结经验教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正确选用恰当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便更好地为环境管理出一份力、尽一份责。
参考文献
[1]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17]号,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Z].
[2]杨驰宇,滕洪辉,于凯,等.浅论企业自行监测方案中执行排放标准的审核[J].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2017,29(4):5-8.
[3]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S].
[4]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S].
[5]GB 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S].
[6]GB 31572,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S].
[7]GB 31571,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S].
[8]余连英,刘春莉,闫海泉,等.浅谈环境监测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用[J].四川环境,2013,32(2):33-36.
[9]GB 1322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S].
[10]原环境保护部环函[2014]179号,关于部分供热及发电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Z].
收稿日期:2019-06-23
作者简介:方铖(1985-),男,汉族,研究生学历,工程师,研究方向为环境监测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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