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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制度创新的法经济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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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现在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实行的拆迁制度是以国家“宪法”作为其根本基础,《国家土地管理法》以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作为中心。其开始于我国1953年发布的国家建设项目用地方法。后1958年进行再次修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方面,对拆迁房屋的基本原则程序、拆迁工作权限、和拆迁补偿方面进行更加详细的确定。后经1986年我国颁发的《土地管理法》中对旧拆迁法规之中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的规定进行再次修订,修订之后大部分关键性内容基本还是未变的。
  关键词:城市房屋;拆迁制度创新;经济学研究
  1  引言
  本篇文章主要应用法经济学方面方法以及专业理论,从拆迁主体负责方的建筑开发商、政府有关部门和拆迁城市居民的主体角度对城市房屋拆迁制度如何进一步创新、改革方面创新。
  2  根据法经济学的适用性和运作方法分析
  2.1  运用法经济学基础的适用性
  本文所说法经济学也可以理解为“法律”和经济学。其根本是运用经济学方面的理论方法进行研究相关法律方面的构成,以及运用中的效果和未来该如何进一步发展。“法经济学”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是根据两种学科知识进行两者结合的一种新型边缘性学科。法经济学专家对此学科的大部分看法就是:其所规范的规则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种类的事物或者行为产生的未知性费用,这门学科就是对未知费用进行研究和分析。由此,一切法律允许活动都要首先考虑各方面资源应当如何可以更加有效配置,以求使用效率最大。总而言之就是,用经济学的方法可以分析和知道一切法律活动。
  2.2  法经济学运用方法分析和使
  法经济学成本效益分析,其首要就是将产生的效益作为目标。在实际运用中使用最低的成本来实现资源使用分配最大化最优质分配,将部分权利交给最适合的单位以求可以产生最大的社会经济效益。针对拆迁主体方面问题,法经济学专家经研究分析可以根据其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对多方利益单位在进行实际拆迁活动中成本收益的波动进行专业研究,分析目前拆迁制度运行中的实际经济效果如何,针对拆迁过程中总拆迁费用和总拆迁效益进行研究分析不同的拆迁制度中的效益情况,进而分析出拆迁制度运行中各方面的经济合理性。
  2.3  法经济学中均衡分析
  均衡分析具体是指其在各方主体之间互动中,所有的主体行为怎样达到利益最大,其目的是使其可以持久的相互作用,在此相互作业方式下各方主体可以进行互相制约共同发展的目标。在拆迁过程中以及完成后,拆迁涉及的钱如何合理分配,政府、拆迁居民、拆迁单位都作为利益获得者,各自本身有着自己的目标利益,正因这种关系,需要有一种方式可以使其相互制约,避免其中一方因私心获取更多利益导致另一方有所损失。所以,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只有应该可以实现利益最大它是沒有绝对可以实现的,只有各方利益处于均衡情况下,才可以进一步保证利益最大,这就是需要拆迁制度方面向各方主体之间如何使其利益平均化,而不是有意偏袒某一方。
  3  城市房屋拆迁制度创新下的法律政策阻碍分析
  通过公共利益方法和公平补偿方式来进一步规范相关管理部门权利以及进一步增强保护城市居民财产不受损害。在相关法律政策和实践过程中仍有诸多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3.1  公共利益方面需求与有关制度方面矛盾分析
  房屋拆迁是国家政府拥有其土地征用权力,因为政府相关部门有使用这项权力的法律允可,并且有国家权力作为强大的后盾保护。所以,在相关法律出台设置时需要有一个具体实施标准,一项详细具体的行使权力范围界定,以此来判定在一项拆迁活动中其拆迁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这项行为标准就是政府进行拆迁活动时的行为标准。
  3.2  在法律范围内保障公民财产问题的问题
  在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可以受任何侵犯,任何人任何单位都没有权利以任何理由进行侵犯。在我国城市拆迁过程中有很多情况会涉及到市民的私有财产,例如:房产。如果按照居民财产保护法中规定,在进行拆迁前首先要征得居民的同意,但是在实际拆迁活动中很难按照规定严格严格执行。因为在房屋拆迁前沟通过程中,被拆迁居民可能都没有任何机会参与到意见表决环节,表达自己意见。其中居民申诉以及咨询帮助方面资源也有极大限制。因地方性法律规定可以在法院未作出判决之前,不管被拆迁者是否同意土地征用,相关管理部门机关都可以根据地方法规夺取被拆迁者的房屋使用权。由此导致被拆迁居民想要通过法律进行诉讼合法维护自己权益方面,胜算的很渺小甚至可以忽略不计,并且即使在诉讼过程中取得胜诉,也没有办法阻止或者改变被拆迁行为活动。
  3.3  拆迁补偿等价不公平
  根据国务院2011年1月19日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实施城市老旧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取消强行拆迁,根据当地房屋评价确定价格,进行补偿,但在实际中往往有许多因素难以实现按价补偿。首先在当地政府某些人员中为了更好的做出突出的功绩,吸引更多的发展资金,在补偿标准的过程中考虑了太多商人利益而没有考虑拆迁人员的利益而造成更大的损失,使得拆迁补偿等价不公平。由于某些评价机构的估价方式不一样,所以使得某些估价师的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造成拆迁人员的损失。这也是使得每个估价师所处的价格有着一定的差异。因此使得拆迁的群众损失往往高于市价购买的价格,即便按完全的市场价格补偿也会使得群众感觉到仍然不公平。
  4  结束语
  根据以上的分析可以得知,我国的拆迁法还需要创新应更加的规范政府的权利和保护群众的财产利益。从而通过平等和司法来实现,社会的经济与社会的进步在推动社会老旧小区的改造给予我们很多有益的启发,具有很高的政策意义更加全面的评价新老小区的改造制定与运行的成本,以最小的投入创造最大的满意为导向!而推进新老小区拆迁改造制定,从而分析看出对于拆迁制度的运行与问题的认识。这也不仅仅能直接成功与收益更加能使得制度更加完善。因此要从多方面评估新老小区改造的制度,全面评估新老小区的改造所带来的成本与收益!本根据成本小效果最大化的原则!进行新的城市老旧小区改造的制度体系,更要考虑拆迁制度的本身问题。为此,在通过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时,应该需要采取科学合理措施,使其可以通过拆迁制度公平、公正运行,保障统筹工作顺利发展以及实现科学发展化目标,加速我国城市建设以及我国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 刘建平,杨国云.行政征用制度的经济分析[J].中国行政管理,2002(7).
  [2] 宋怡林.法经济学的效益目标[J].鞍山科技大学学报,2003(1).
  [3] 朱道林.区分公益性和经营性拆迁完善拆迁制度[J].中国房地产估价师,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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