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银行机构无还本续贷业务的几点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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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荣慧
摘 要:无还本续贷业务契合企业资金周转的需求,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民营企业过桥融资的难题;但是,目前该业务的金额不大、占比不高,银行参与的积极性也不高。对“无还本续贷”要辩证看待,既要看到无还本续贷业务的有益作用,也要看到业务本身存在的潜在风险。应坚持审慎原则,切实定位于经营正常但因非自身主观原因暂时流动性困难的民营企业,不宜盲目扩大化,否则可能扰乱社会信用秩序和信用观念,引发较高的道德风险。
关键词:银行机构;无还本续贷;民营企业
一、银行业无还本续贷业务发展现状
无还本续贷业务,本质上是一种“借新还旧”,但区别于传统的借新还旧,这是一种在原有贷款到期前,银行即开展重新授信、重新放贷的“借新还旧”,是一种维护优质存量客户、解决优质小微企业续贷难题、降低其续贷成本的银行主动“借新还旧”。2014年原银监会36号文件下发,续贷政策正式实施,2015年至2018年原银监会连续发文要求银行积极落实续贷政策。
(一)从业务开办情况看,主要银行机构均开办了无还本续贷业务
目前,各主要银行机构均制定了无还本续贷业务管理办法并已开办无还本续贷业务,但截至2019年末,无还本续贷余额占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比重不足10%。
(二)从客户选择上,各家银行均要求为正常客户,但具体标准有所差异
根据监管政策要求,办理续贷的对象是“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并符合“依法合规经营、生产经营正常、信用状况良好、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为正常类”等条件,目前各家银行均按照监管政策要求掌握,具体执行标准有所差异。
(三)从风险管理上,监管部门加大督查管理,商业银行更加注重风险管控
一方面,监管部门建立了续贷业务报送制度,要求银行对无还本续贷业务单独标识,定期统计报送业务情况,并加强对无还本续贷业务真实性、合规性的督查检查。另一方面,银行内部也强化了无还本续贷业务风险管理。
二、制约无还本续贷业务发展的主要原因
无还本续貸业务发展的初衷,是解决银行贷款投放意愿与企业的资金需求期限不匹配、企业“短贷长用”问题。但从实际发展情况看,无还本续贷占比仍较低,银行的积极性也不高,这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的。
(一)从企业角度看,银监会规定的无还本续贷业务实施条件较为严格,按规定限于“正常类”贷款
但实际中,正常经营的企业,一般情况下担心办理续贷业务导致金融机构对自身经营的质疑,存在“污名效应”的问题,办理积极性不高。而对于确实存在资金困难的劣质企业,如果严格按照银监会规定,是不符合制度要求的,对于这类企业融资需求,实践中银行会通过贷款展期或者借新还旧等方式来解决。
应当看到,也许无还本续贷业务确实对于那些经营正常但资金暂时困难的小微企业是较为有利的,监管政策也允许金融机构在审慎评估的基础上,确定此类业务为“正常类”,不下调为“关注”。但是,这个政策在纸面上说的清楚,在实践操作中有很强的主观性,如果控制不严,极容易引发风险,不便于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上级行了解银行的真实资产质量,实践中商业银行是严格把控的;但如果控制较严,为规避监管风险,此类业务大概率被银行管理人员划为“关注类”,那么多数优质企业办理该业务的积极性依然不高,依然宁肯选择“还款后再贷”,难以实现政策目的。
(二)从银行角度看,有几个因素制约办理积极性
一是,客户经理管理方面,如果客户经理队伍不稳定,对企业续贷不利于划清风险管理责任,而如果客户经理队伍一直稳定,又存在“隐瞒资产质量”的道德风险问题,面临两难困境。二是,在我国企业财务信息不够透明的背景下,银行要求企业归还贷款也是对企业偿付能力进行“压力测试”,企业如果能筹措资金,也是其信用好的表现,从而便于评估企业真实风险。三是,银行担心无还本续贷,对企业形成不良示范效应。
从宏观管理角度来讲,特别是在我国特殊的产权制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滞后的情况下,各微观主体不可避免都存在道德风险较大的问题,任何业务都极容易出现“一抓就死,一放就乱”的现象,管理都面临一个“效率和风险”的权衡,这是经济运行不可避免面临的制度成本。如何既便利企业融资,又防范好各方面的道德风险,是一个始终面临的难题。
三、政策建议
基于以上考虑,对“无还本续贷”要辩证看待,既要看到无还本续贷业务的有益作用,也要看到业务本身存在的潜在风险。
第一,发展无还本续贷业务应坚持三个原则。其一,审慎原则。主要应针对那些经营正常的优质企业发放无还本续贷,这样才能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对于那些经营不正常的,决不能将其“借新还旧”贷款作为“无还本续贷业务”来看待,该列入“关注”类的必须列入“关注”,否则容易扰乱社会信用秩序和信用观念。因此,无还本续贷不是不分企业质地大搞“普惠制”,而是针对极少数优质企业的一种特殊优惠政策。其二,尊重市场规律原则。是否采用无还本续贷,银行和企业尤其是优质企业,都有各自的考虑。作为政府监管部门,应尊重各方的意愿,而不需要、不能强行撮合。如果企业能够还本后再贷,那也不必要非进行“无还本续贷”,为业务而业务。即使对于优质企业而言,督促其按期还款,对于其强化资金管理、信用观念、避免短贷长用也是有积极意义的。优质企业确实由于第三方原因或者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资金无法归还的,这才是无还本续贷“雪中送炭”的用武之地。其三,例外原则。无还本续贷业务应该是一个次优选择,不应该也不值得大力提倡。“欠债还钱、按时还款”千百年来一直是也应该是全社会的一项基本信用观念,不应该为解决小微企业资金问题、发展鼓励这项业务而扰乱和动摇这个根植于人心的基本信用观念,否则就有“因小失大,本末倒置”之嫌。更应该从导致小微企业流动资金困难的原因着手,从根本上解决小微企业流动资金困难的问题,这是治本之道,而不能不分原因把这个矛盾完全推给银行来解决。
第二,要自足小微企业特质开展业务。从企业报表分析,小微企业流动资金困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其一,企业产品销路不好,存货积压;其二,应收账款由于对方原因,无法收回;其三,短期资金长期使用,长期资产比重过高,甚至投向房地产或长期金融资产;其四,短期金融资产由于第三方原因,无法按时变现,从而用来归还贷款。对于第一种和第三种,显然不能视为“经营正常,暂时资金困难”这样的企业,完全由于自身主观原因导致的资金周转困难,不应享受“无还本续贷”的优惠;对于第二种情况中,由于产业链上下游客户产品销路不好,那么也不能视为正常;但在我国也存在大型企业和政府利用市场优势地位拖欠小微企业货款的问题。对于这样产品有销路的小微企业应予以支持,但更应该督促政府部门和大企业及时结算小微企业货款,减少资金占用周期,这应是维持社会信用秩序的重要方面。对于第四种情况,例如由于某种不可抗力原因,理财产品无法按时提出等,这倒是银行应该雪中送炭的地方。
总之,发展无还本续贷业务必须坚持审慎原则,仅针对少数由于第三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资金困难的少数小微客户,对多数企业还是应坚持还本续贷为原则,不还本续贷为例外;将企业“借新还旧”划分为“关注”类以下为原则,划分为“正常”为例外,对于划分为“正常”必须注明详细原因,确认其为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的暂时流动资金困难;将维持全社会“按时还款”的信用观念为第一位,不应因“无还本续贷”业务动摇和扰乱这一观念。对于小微企业流动资金困难的困难,除了提高产品竞争力、合理规划资金使用以外,督促大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及时结清欠款,缩短结算周期,这是更有意义、更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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