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澳输配电价政策的对比与启示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摘 要:2016年12月,我国国家发改委发布了《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这是我国首个针对超大网络型自然垄断电网行业的定价办法。《办法》明确了独立输配电价体系的主要内容、输配电价的计算办法和对电网企业的激励约束机制。电网企业由之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企业变成了只能获取准许收入、以提供公共服务为主的公共服务型企业。本文从输配电价的计算办法入手,分析比较了中美澳输配电价的计算办法,通过比较分析得出我国输配电价改革中的经验与启示。
关键词:电网改革 输配电价 比较
中图分类号:F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9)11(a)-0166-02
1 我国电力改革的历史背景
20世纪末,部分发达国家和地区以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为目的,进行了电力市场改革。2002年,中国国务院发布了《电力体制改革方案》(也称电改“5号文”)。其规划了一条电力体制改革市场化的中长期路线:通过四步改革措施——厂网分离、主辅分离、输配分离、竞价上网,逐步构建起竞争性的电力市场[1]。2016年是国家全面推进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的一年,期间《办法》出台,使得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工作。其明确了我国电网企业的准许收入计算模型,以推进输配电价改革,建设独立的输配电价体系,为实现电力市场的“输配分离”和“竞价上网”迈出了一大步。
2 美澳输配电价计算模型介绍及特点
美国得州应用准许收入法,以此为基础来确定输配电价格,其中包括被监管公司的成本及准许的投资回报。这一切的前提就是必须保证用户所获得的服务要达到规定标准,否则电网企业会受到处罚。配电公司在一个监管周期内的准许收入Pi(Permitted income)为准许成本Pc(Permitted cost)和准许收益Pp(Permitted profit)之和。
准许收入Pi=准许成本Pc+准许收益Pp (1)
美国得州采用的准许收入法通过准许成本和准许收益实现对电价的监管。这种方式促使电网企业主动一味增加成本,因为电网企业收入增长主要来自资产增加,与输送电量并无关联。但另一方面,电网企业如果成本和投资一再减少,这会导致实际资产回报率虚高,此时监管部门会采取约束措施,致使电网企业准许收入减少。
澳大利亚在2014年发布了《更优监管政策》,它将配电管制机制由价格上限管制改为收入上限管制,修正了配电企业最大允许收入的部分计算方法和参数,并采用了新的激励措施和审核机制。澳大利亚的配电公司在监管期内的最大允许目标收入模型(Building Block Model)计算,下一监管期的最大允许收入采用资产基础前滚模型(Roll Forward Model)计算。
澳大利亚早期的输配电价计算模式中,使用估值方法(如折旧优化重置成本)定期重新评估监管的基础资产。这种方法通常不能保证电网企业的净现值为零。如果在监管期开始时选定的折旧,用来保证净现值为零,原则上就可以用平均的方法实现。但实际上,这种折旧不可能完全符合预期。为了克服这个问题,澳大利亚实际中通常以一种允许企业实现理想目标的财务奖励方式来实施,例如减少开支,维护或改善服务质量,也可以选择有效的资本投资或促进创新。
3 我国输配电价计算模型
《办法》采用准许收入法,通过计算不同电压等级的准许成本(运行维护费和折旧费)、准许收益(可计提有效资产准许收益)和价内税金的方式,核定准许总收入,从而纳入电价。
我国准许收入计算模型和美国得州的计算模型很相似。利润计算中的参数包括企业的成本,这使得电网企业会采取能增加成本的各种方式来提高业务收入。这些方式是以规定的投资资产计入固定资产比例不变为前提,通过提高固定资产投资额,致使监管周期内有效资产的提高,从而提高输配电成本。有可能造成的结果就是,降低资源利用率和生产效率。
《办法》运用激励型管制方式,要求政府作为监管部门,在输配电价核定过程中,一方面要按章办事,最大限度的减少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责,对处于垄断环节的输配电资产,通过监审规范电网企业的价格行为[2]。它赋予了地方监管部门对准许收益的调节权,既可以是激励,也可以是补偿,也可能是惩罚,比如对于资产利用率低、服务质量差的电网公司,可以下浮准许收益率的激励措施,但是国家还没有明确标准。
4 中美澳输配电政策对比的启示
第一,澳大利亚、美国得州与我国都是采取激励型管制,通过对输配电过程中成本的预测以及资本投资所能获取的准许收益,来实现对电网企业准许收入的监管。管制的目的是,减少内部成本,即控制生产管理成本,投资要做到有效、合理,防止电网企业过度、不合理投资现象产生,从而提高投资产生的回报与效率。
第二,《办法》确定了我国电网企业准许收入计算模型。我国通过监管方式的改变和准许收入模式的确立,监管部门运用经济化的手段管理電网企业,从而掌握电网企业成本以及资产,真正了解电网盈利与亏损的原因。有了这些依据,监管部门才能够制定相关激励性的政策,对监管周期内真实产生的成本高于核定准许成本的,给予处罚;低于核定成本的,给予奖励。
第三,《办法》中采用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计算模型。在这种模型下,产生了新的输配电价。这一新的政策导致,电网企业在投资时,需要考虑过度投资带来的风险,但电网企业为了提高自身的准许收入,其投资积极性并不会降低。随着更严格监管措施的实施,电网企业在投资中自由度将下降,投资项目将受到政府统筹规划的影响。
第四,由于电力系统技术迅速发展和服务模式的变动,使得计算模型中的参数也会发生相应变动。监管部门为了得到更加精准的预测,需要对参数标准进行更新和提升。
第五,我国电网改革可以借鉴澳大利亚、美国等发达国家电力改革中电力金融化的措施。为了更确切的反应输配电网的价值,电力市场需要获得金融工具的支持。所以在未来的改革中,政府应大力推广电力金融化,使得电网企业借助金融工具,提高资产利用率。
参考文献
[1] 刘斌.浅谈电力体制改革对电网企业的影响[J].中国电业:技术版,2014(11):160-163.
[2] 要闻·中央[J].中国招标,2017(3):45-47.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1/view-1515723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