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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推行“以房养老”的现实困境及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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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经济发展和各项保障政策完善,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突出,养老难的问题日渐凸显。近年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作为一种新型养老模式在我国开始试点推行,在一定程度上为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资源分配不公问题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研究我国“以房养老”的现实基础和现状,提出可能存在的现实困境,并给出合理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住房反向抵押保险;“以房养老”;养老模式;人口老龄化
  文章编号:1004-7026(2020)03-0048-02         中国图书分类号:TU984.12        文献标志码:A
  1  研究背景
   近年来我国居民生活条件得到了很大改善,我国医疗卫生环境、疾病防御控制乃至重大疾病治愈情况都有显著进步。外在条件优化在一定程度上延长了我国人口平均寿命,使人口老龄化现象愈发严峻。
   人口老龄化不只是中国的特殊社会情况,而是世界各国都在面临的问题。在此背景下,为合理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世界各国进行了多方位探索。其中,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方式是发展较好并符合我国国情的一种养老方式[1]。
   2013年9月6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在我国首次被提出。2014年7月,中国保监会在北京、上海、广州等一线城市开展试点工作,推行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政策。2014年至今,该政策在我国推行实施效果并不好,市场反应不够热烈,群众接受度不高。2018年8月,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扩大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开展范围的通知》,决定向全国推广该制度,“以房养老”模式再次引起大众关注。
   “以房养老”成为新时代老年人的养老选择之一,对我国养老事业发展有很大的启示,但受老龄人口接受度和国情影响,现阶段该政策推行依然遇到很多阻碍。寻找正确的发展方向,探索这一新型养老模式在中国特殊国情下的发展道路并尝试提出解决方案,具有现实意义。
  2  我国“以房养老”的现实基础和可行性
   “以房养老”即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是指为了维持或提高有房产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质量,通过抵押房产获得充足的保障资金,但依然可以居住在自己的房子里,享有房屋处置权外的一切合法权益,直至去世。老人身故后,由保险公司享受该住房的处置权[2]。
  2.1  我国“以房养老”的现实基础
   截至2018年底,我国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24 949万人,占总人口的17.9%,我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到了16 658万人,占比11.9%。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持续上升,预计到2050年前后,我国老年人口数将达到峰值的4.87亿,占总人口的34.9%。相对于中国人口基数而言,这是一个巨大的数量。这一数据表明我国家庭与社会的抚养压力将越来越沉重。
   同时,“未富先老”也是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特色。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已经达到了发达国家水平,然而经济发展水平却依然和发达国家存在着不小的差距。我国面临着和发达国家一样甚至更重的养老压力,但却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支撑全民养老事业。老年人不具备劳动能力,大比率老年人口成为了我国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我国养老保障制度处于发展完善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缺陷,并不能完全保障老年人的晚年生活[3]。
  2.2  推行“以房养老”的可行性
   基于理论角度,推广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是对生命周期理论和遗产动机的实际运用,根本目的是达到家庭资源乃至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
   基于现实角度而言,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是保险市场的一项创新和发展,也是房地产行业发展的一种新思路。保险市场作为我国金融市场的一部分,发展稳定,前景开阔。随着金融市场不断细化和监管合理化,保险业受到人们青睐,保险业成为了一项新的投资理财方式[4]。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2018年保险统计数据报告》和《2018年保险业经营情况表》,2018年保险业原保险保费收入38 017亿元,同比增长3.92%;2017年保险业原保险保费收入36 581亿元,同比增长18.16%。两年相比,增速下降了14%,表明我国保险市场近年间发展热度下降,处于平稳发展时期。我国保险业需要“新鲜血液”来刺激行业发展,寻求新的突破。2018年银保监会再次强调和推广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表明国家注重保险业发展,注重金融市场平衡发展,并鼓励新产品发展。
  3  我国推行“以房养老”的现实困境
  3.1  传统家庭观念的制约
   中国社会的传统家庭观念是人们不愿接受“以房养老”的主要制约因素之一。
   一方面,在道德伦理层面,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虽然父母独自养老可以缓解子女养老压力,但会给子女造成心理压力,甚至会使子女面对社会舆论压力。
   另一方面,对大部分中国家庭而言,房产是家庭最主要的财产,也是家庭财富的集中体现。将房产抵押获取养老资金的行为有悖大部分家庭的金钱观念,大部分人不愿意接受将房产处置权交给保险公司。虽然社会越来越开放,人们对新鲜事物的接受度越来越高,但涉及到个人财产和亲人,人们依然受传统观念影响较大[5]。
  3.2  土地产权有期限
   我国个人房屋产权只有70年使用期限。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将要收回的房产价值具有很大的波动性。保险公司面临很大的市场风险,可能还会存在新型骗保行为。同时,保险公司缺乏相关人才,在对承保房屋的评估方面可能出现偏差。以上风险导致投保人投保顾虑多,承保人承保意愿低,一些规模较小的保险公司不敢轻易尝试,制約了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进一步发展[6]。   3.3  中介市场发展不完善
   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养老保险的推行不仅需要保险公司参与,还需要中介机构参与。首先,房产价值评估和变现资本处置仅依靠保险公司是不够的,需要有更加专业的中介机构,才能使“以房养老”资金顺利流通、承保公司顺利承保。其次,资金使用的规范性需要相关部门加强监管,需要出台相对应的监管条例。再次,养老资金运用可能需要其他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进行配合。
   目前,我国市场缺乏专业的房产评估机构,房产中介良莠不齐,监管条例不够明确、精细。部分中介抓住新产品发展初期监管不完善的漏洞,不遵守市场准则,导致市场混乱,使老年人客户对“以房养老”产生不信任,阻碍了“以房养老”的社会普及。
  4  应对策略
  4.1  充分发挥政府政策扶持作用
   “以房养老”是解决养老问题而派生的营利性金融产品,虽不能从源头上解决养老问题,但可以减轻政府和家庭的养老重担。政府要加强宣传、增强公信力、健全法制和提供政策支持。
   首先,政府可以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新媒体等方式,扩大宣传,让民众了解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认识到这一产品的优势。其次,政府应当完善相应的金融支持政策,平衡保险行业发展。再次,在征税过程中适当进行政府补助,减少“以房养老”经营机构承担的风险。最后,政府要出台政策,规范市场机制,加强监管,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扶持这类养老理财产品的衍生和发展。
  4.2  完善土地所有权期限的风险提示
   土地所有权是“以房养老”的核心关键,养老资金是通过将房产进行反向抵押贷款得到的。这项养老模式在我国难以进行的原因之一是土地所有权的期限问题。政府应明确土地所有权在抵押中的所属关系,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做好风险提示,使双方明确可能存在的风险和产权产证的处理权,避免在实际操作时因房产期限问题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4.3  促进中介机构相互协作
   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实施会涉及很多中介机构,例如房产价值评估公司、房产中介、银行等。不同中介机构涉及的业务范围不同。为保证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顺利实施,各中介机构要相互协调,根据自身职能发挥专业能力,使信息更加精准、透明,使各项工作衔接更加顺利,达到相互协作、信息共享和互利共赢的局面,保障“以房养老”业务顺利开展。
  5  结论
   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是一个舶来品,这个新型养老模式解决了很多发达国家的养老问题,分担了社会压力。尽管“以房养老”在我国试点结果并不理想,该险种在我国发展仍然面临很多困境,比如传统观念的束缚、市场反应不积极、土地所有权期间限制、金融机构分业经营限制等。
   2018年银保监会再次强调住房反向抵押保险,说明我国面临的人口老龄化压力日益增加,需要更多灵活的养老方式来分担社会养老压力,促进社会资源的公平配置和优化配置。为促进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应加大对该险种的宣传力度,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加强中介机构间的合作。同时,政府应完善立法,加强政策支持力度,扶持该产品的发展。
   “以房养老”若能结合国情广泛推行,不仅可以减轻青年人口的养老负担,提升老年人口的生活质量,促进家庭和谐,也能推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和法律完善,还可以加强房地产行业与金融市场的联系,促进资金融通,从而推动我国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晓青.以房养老模式在我国的可行性分析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07(11):84-85.
  [2]柴效武.以房养老理念[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
  [3]范英丽,睢党臣.“以房养老”模式的运作基础分析[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2(3):111-116.
  [4]赵立志,夏咏雪,马卓然,等.我国城市“以房养老”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城市发展研究,2014,21(11):16-19.
  [5]朱鲲鹏,张晓伟.我国实施以房养老制度可行性分析[J].湖北社会科学,2015(1):53-56.
  [6]马征.政策过程理论视角下“以房养老”推行困境的原因分析[J].河北经贸大学学報,2018(3):4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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