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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独家庭新型“以房养老”模式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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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失独家庭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所带来的一种特殊的家庭形态。随着失独家庭养老问题的逐渐凸显,切实提高失独家庭养老生活水平、完善养老体系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难题。本文结合失独家庭养老的特点,探索构建新型“以房养老”模式,有效改善失独家庭的养老状况,为其医疗保障提供资金支持,旨在提高失独老人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关键词:失独家庭以房养老家庭养老
  一、引言
  2014年6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标志着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正式启动。投保人群要求60周岁以上并拥有房屋完全独立产权的老年人。在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实施4年之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从试点扩大到全国范围开展。在“以房養老”推广进入瓶颈期时,失独家庭或无子女家庭成为这一模式需求端的突破口。
  失独家庭是我国特殊时期人口政策的产物。由于计划生育政策以及独生子女死亡数量的上升,我国失独家庭数量持续上升,每年新增失独家庭约76万个。以1999—2010年人口普查为基础,估计至2010年全国独生子女数量在145亿左右,累计死亡独生子女超过一百万。
  在“跑步前进”的人口老龄化趋势下,失独家庭养老面临诸多困境,他们的养老存在客观劣势。从家庭养老角度看,经济储备匮乏,生活扶助缺乏、精神空虚等是导致其成为风险抵御能力较弱群体的重要因素;从社会养老的角度出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存在缺陷、养老保障体系有待健全,养老产业发展落后等因素又加剧了他们的养老困难。目前,开展住房反向抵押“以房养老”模式是健全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措施。在住房反向抵押模式“以房养老”保险向全国推广之际,面临着需求端和供给端的多重制约因素。然而,我国约占10%的无子女家庭和失独家庭没有将住房产传给子女的需求。同时,住宅长期使用权在法律上的完善和保障意味着对失独家庭实行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各项条件均已经成熟,从无子女和失独家庭起步成为住房反向抵押“以房养老”需求端的突破口。
  笔者在充分阅读相关文献的基础上,通过分析失独家庭养老现状,在现有“以房养老”模式的基础上提出失独家庭新型“以房养老”模式。对其优势和实现路径进行了充分论述,旨在为失独家庭提供经济支持与医疗援助为一体的差异化服务,最大效益地提高失独家庭的生活质量。
  二、失独家庭及其养老现状
  (一)失独家庭
  失独家庭指的是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不再生育、不能再生育以及不愿意收养子女的家庭。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群体,失独家庭是我国独生子女人口政策实施以来逐渐突出的一种家庭形态。
  截至2010年人口普查,我国独生子女数量约为218亿左右,其中累计死亡独生子女超过100万。在现行人口政策下,预计至2050年全国独生子女累计死亡数量将超过1184万。失独家庭承受着身体和精神上的双重打击,随着其规模的不断扩大,随之产生的问题也越来越多。
  失独家庭养老问题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其养老难题的解决是关乎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美丽中国、提高人民获得感、幸福感的重要问题,具有深远的社会意义。
  (二)失独家庭养老状况分析
  1家庭养老。家庭养老是我国老年人最主要的养老方式。然而,失独老人的家庭养老必然处于缺位状态。由于缺少能够长期陪伴左右的家庭成员,失独老人无法通过家庭养老的方式安度晚年。尽管部分省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为失独老人提供居家服务,但这些服务并不能替代子女在家庭养老中所起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与土地保障”功能已日趋退化,失独家庭养老困难重重。
  2社会养老。我国目前的社会养老体系极其不完善。就养老院存在问题而言,一是公立养老院床位严重不足,老人“一床难求”的现象非常普遍。二是私立养老院收费标准高,一般家庭难以接受。三是在办理养老院入住手续时,失独家庭因没有直系亲属签字而受阻。就社区养老来看,社区养老具有自身的优势,能够将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结合起来,使老年人在得到社会帮助的同时能够享受家庭环境的舒适。但是我国的社区养老起步较晚,存在较多需要改善之处。比如老年人社区养老观念薄弱、社区养老保障服务水平低等。
  3商业养老保险。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不仅能够缓解投保人的养老和医疗压力,还能够提高养老生活质量。然而,当前市场上并没有针对失独家庭的商业养老保险,失独老人们“投保无门”。尽管部分省市政府为他们购买了商业保险,但对大多数失独家庭来说带来的效果略微。如北京市“暖心计划”保险,包括医疗、养老、意外伤害医疗、意外伤害身故和女性重疾等保险责任。
  三、失独家庭“以房养老”模式推行的可行性分析
  (一)新型“以房养老”模式
  1新型“以房养老”模式的内涵。目前,我国逐渐发展和推广“以房养老”养老按揭模式(也称为“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但此险种提供服务单一,缺乏失独家庭的针对性。面向失独家庭的特殊情况以及现有的住房反向抵押模式,改变了原有的单一养老金提供,探索出适合失独家庭的新型“以房养老”模式。
  在新型“以房养老”模式下,失独家庭通过住房从保险公司所换取的货币总额分别用于养老金和大病医疗费用两个部分。
  首先,根据需求探测机制确定失独家庭所希望达到的养老生活水平,通过对失独家庭住房的价值评估,按照一定比例确定按月领取的养老金,由保险公司及时足额支付。
  其次,提前支付的大病医疗费用部分为保险公司失独者生大病年龄距合同到期年限(或预期寿命)从失独者未领取的剩余各月养老金中均匀抽取。同时,提前支付大病医疗费用后需要确保以后支付的月养老金不得低于被保险人的可接受月养老金,即为提前支付养老金的封顶线。   政府在新型“以房养老”模式中发挥着监督作用,确保“以房养老”各个环节合理实施,确保失独家庭的权益不受侵犯以及保险公司责任的及时履行。
  在整个新型“以房养老”模式中,保险公司具有枢纽作用,不仅要通过需求评估机制掌握失独家庭养老生活的需求水平,而且要了解失独家庭现有资源和身体健康状况,协调失独者养老生活和就医中所需资源分配,满足失独家庭差异化需求,从而使各失独家庭达到满意的养老生活。
  2失独家庭新型“以房养老”模式的优势。
  (1)适用性优势。新型“以房养老”模式,改变了单一的养老金供给模式,不仅提高失独家庭的生活质量,还增加了医疗层面的费用援助,使得失独家庭在面临大病医疗费用时依然可以柔韧有余。
  (2)精准供给优势。失独家庭是一个特殊性群体,不同失独家庭对养老生活水平的要求具有明显的差异性,身体健康水平、家庭情况(失偶与否)、职业性质、年龄以及地域等因素对其有重要的影响。新型“以房养老”模式借鉴现行住房反向抵押“以房养老”的经验,通过专业化机构实现合理化的资源管理与利用。失独家庭“新型以房养老”模式差异化、个性化模式打破了一刀切的供给模式。
  (3)财政成本优势。失独家庭的需求能否得到满足,供给主体至关重要,不仅关乎保障水平的高低,而且关乎保障能否可持续。政府财政能力的有限势必造成供给和解决能力有限,失独家庭养老生活的质量也难以保证。失独家庭新型“以房养老”模式弥补了政府资源的不足,减轻了政府的财政压力,进一步发挥了商业保险的作用。
  (二)可行性分析
  “以房养老”模式在国外取得的成功以及在国内遭遇的阻碍已经被较为广泛的认知。失独家庭新型“以房养老”分别从政府支持层面和现实层面进行可行性分析。
  1政府支持。随着“以房养老”在国内的开展,各地政府和保监局陆续出台通知,牵头“以房养老”的推广工作,给予各方面的支持。
  从正式支持路径的视角来看,“以房养老”这一模式不仅对失独家庭具有较强的可行性,而且能够以此实现对失独家庭支持体系的补充与完善。
  2现实层面。当前,家庭养老的核心问题是经济保障。
  失独家庭在现实层面的可行性一是失独家庭没有子女,对自己住房的遗产动机较弱,不受传统遗产观念的影响,因此提高了失独家庭参与新型“以房养老”的积极性和动力。
  可行性二是失独家庭缺少子女的经济支持。由于子女的缺失,家庭结构失衡,缺少了家庭中最为重要的经济赡养支柱,使得其较为容易陷入贫困。而新型“以房养老”不仅提高失独家庭的日常生活质量,并且为失独家庭的医疗提供支持。因此失独家庭新型“以房养老”在现实层面是可行的。
  四、失独家庭新型“以房养老”模式的实现路径
  (一)前提:参与主体的选择
  新型“以房养老”模式的参与主体主要有政府、保险公司、需求方(失独家庭)。
  1政府。由于新型“以房养老”模式运行的物质基础是住房,而运行目的是解决失独家庭的养老保障问题,所以与之相关最紧密的政府部门应发挥作用,包括房屋管理部门与社会保障部门。在我国,房管局和人社局负责新型“以房养老”模式各有优劣,在实施过程中,两者应该充分配合,优势互补,提高办事效率。
  2保险公司。目前我国承保“以房养老”的只有幸福人寿这一家保险公司。市场上仅有“幸福房来宝”这一产品,品种单一。根据新型“以房养老”模式,保险公司首先要具有对失独家庭家庭资源评估的能力,同时要有需求探测机制,能够明确失独家庭的生活和医疗需求水平,有效发挥失独家庭自有资源,最大效益的提高失独家庭生活质量。
  3需求方。基于新型“以房养老”的业务特性,房屋产权的独立完整是其实现的基础,排除租住房、有限产权房在内。因此,这项业务申请人应为失独家庭成员,同时拥有一套或几套自有住房,且己付清房款,拥有住房的完全产权。
  (二)基础:运作模式的选择
  费孝通在《生育制度》中提出了著名的家庭三角理论:他将独生子女家庭这种核心家庭界定为社会结构中的基本三角存在(见图2),失去独生子女的家庭,失去了唯一支点,家庭三角结构也随之解体。失独家庭新型“以房养老”模式在政府、保险公司与失独家庭之间构建一个新的三角模式(见图3)。
  失独家庭新型“以房养老”模式是以保险公司为依托,将失独者的住房源利用起来,通过需求探测明确失独家庭的需求,在需求导向下为失独家庭提供经济支持与医疗援助为一体的差异化服务,在有效发挥失独家庭自有资源的情况下,最大效益的提高失独家庭养老生活質量。而政府在新型“以房养老”模式中担负着监督监管任务,确保“以房养老”各个环节合理实施以及保险公司责任的及时履行,确保失独家庭的权益不受侵犯。
  (三)保障:相关配套环境的完善
  1加强失独家庭“以房养老”模式的法制建设。当前,针对失独家庭的养老保障问题,不仅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关部委也没有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开展住房反向抵押是健全我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它有利于建立多层次和可持续的养老保障制度、有利于应对人口老龄化和实现社会经济健康发展以及有利于丰富养老保障方式和优化社会资产配置,提高养老保障体系的可持续性。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解决诸多社会问题的前提,也有利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为了保证针对失独家庭新型“以房养老”模式的顺利实施,政府必须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政府履职有据可依,既不缺位也不滥为。例如,中央政府可以根据目前我国失独家庭的生活状况,了解失独家庭实际需求,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增加与失独群体“以房养老”相关的章节与条款,让各级政府在应对失独家庭“以房养老”服务供给问题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加大研发力度和多样性的产品开发。目前,市场上只有幸福人寿推出的“幸福房来宝”这一产品,该产品作为“参与型产品”有两大特征:第一,房屋预期增值收益已提前考虑在养老金之内并终身领取固定养老金,而保险公司不参与分享房产增值收益,未来房价上涨部分的抵押房产价值全部归属投保人或继承人;第二,房主的长寿风险或未来房主身故后如果房价下跌的风险由保险公司来承担。“幸福房来宝”这款产品中保险公司不参与分享房产增值收益但是承担着房主的长寿风险和房价下跌的风险,对老年群体十分有利,但难以满足多样性的社会需求,保险公司承保的积极性也很低。因此,应加大研发力度和多样性的产品开发,结合失独家庭新型“以房养老”模式,尽快研发和推出“参与型产品”,即将房产增值收益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共享,由于失独家庭没有继承需求,这样的产品对这一群体非常适合,不仅可以提高养老金水平,重要的是可调动保险公司的积极性。
  3增强产品的标准化与灵活性。我国“以房养老”模式与发达经济体相比,产品的标准化和灵活性还存在着很大的改进空间。如香港的“安老按揭计划”,虽然说明书很短,但是其中给出的几个表格一目了然,标出了不同年龄、不同期限和不同抵押房产价值可获得不同档次的养老金支付款项额度,老年房主在阅读后能够立即对号入座。标准化的产品说明有利于房主充分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也简化了承保单位的工作流程。同时,产品应充分考虑不同失独家庭的需求,灵活设置领取方式,比如失独家庭可以选择不同限期或终生领取,也可以一次性领取等。
  4营造失独家庭“以房养老”的舆论环境。失独家庭由于其特殊性常常比较孤僻,与身边的人缺少交流,很难及时了解新政策新事物新产品,因此有关方面应积极主动参与失独家庭“以房养老”的科普与宣传活动,使失独家庭能够及时得到有关信息。比如利用社区宣传栏以及广播电视对“以房养老”模式进行介绍,对经过登记的失独家庭可以上门进行政策宣传。
  鉴于中国传统“养儿防老”观念的根深蒂固,失独家庭往往不愿意让身边的人知道自己家庭的情况,不论是政府部门还是保险公司在与失独家庭接触的过程中要谨慎细心,不去触碰失独家庭内心的伤疤,并充分尊重失独家庭的意愿,保护失独家庭的隐私。
  对于失独家庭而言,新型“以房养老”使老年人多了一个提高退休收入的养老方式,它是对养老保障体系的一个有益补充,为有条件的老年人提供了一个新的财务计划选择和一个额外的退休金方案,能够提高失独家庭的退休现金流收入和他们的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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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系2018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合肥市失独家庭养老保障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810357169)阶段性成果〕
  〔叶淼、张迪(通讯作者),安徽大学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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