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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刑法学视角看网络谣言治理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聂均容

  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已经成为谣言传播的重要渠道,网络谣言的散发和传播对于社会秩序有着严重的负面影响。和传统谣言相比,网络谣言具有传播速度快、隐匿性强、互动性强、危害程度深和违法成本低等特征。从刑法学的视角看,当前关于网络谣言的刑法治理存在罪名配置缺乏严密性、情节严重的界定不够合理、公共秩序界定不够严格等问题,导致网络谣言治理效果不明显;关于网络谣言的刑法认定主要有应受惩罚性、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三个方面。加强对网络谣言治理要从立法和司法的层面上来开展,完善网络谣言散发和传播的形式责任制度,扩大对网络谣言犯罪的认定,完善刑法体系,完善诽谤罪自诉转公诉的衔接机制,加强对网络环境的治理,从而有效地遏制犯罪行为的发生。
  关键词:刑法学;网络谣言;治理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61-1487-(2020)01-0051-03
  随着民主意识的日渐增强,许多公民都会在网络上进行自主发言,充分地实现了言论自由的权利,许多网络用户都成为网络活动的参与者。但是不法分子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会借助网络平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从而对相关组织和公民的权益造成侵害,也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比如网络谣言对于社会造成的不良后果就非常严重,如果不能及时制止谣言的传播,则会造成非常恶劣的后果,对社会甚至国家造成严重的危害,所以加强对网络谣言治理十分重要。
  一、网络谣言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关于谣言的定义一直以来都有争议,一般情况是指缺乏事实根据的消息,也就是没有经过官方证实或者辟谣的信息。对于网络谣言,主要是指通过网络介质(如微信、微博、网络论坛、社交网站、聊天软件等)而传播的谣言,没有事实依据带有攻击性和目的性的话语。由于网络谣言主要是一群人在议论过程中所产生,因而很难迅速地对散布的缺乏事实根据的信息进行辨别,导致谣言容易不斷地进行传播。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已经成为谣言传播的重要渠道,网络谣言的散发和传播对于社会秩序有着不容忽视的负面影响。
  (二)特征
  网络谣言的传播介质是网络,所以和传统谣言相比,网络谣言的特征也会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传播速度快、隐匿性强、互动性强、危害程度深和违法成本低。
  第一,网络谣言的传播速度是非常快的,范围也非常广泛,对于人们的影响很大,因为网络信息的传播不会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只要有网络,就可以在极短的时间进行传播,造成极为严重的影响。
  第二,网络谣言的隐匿性比较强,这也为网络谣言的传播提供了便利,在网络平台上,用户之间大多相互不认识,许多用户都没有进行实名登记,导致无从查实谣言的散布者,而且部分网民会因为对话题感兴趣而盲目跟从,导致网络谣言传播速度加快,传播范围扩大。
  第三,网络谣言的互动性也是很强的,因为网络的出现不仅打破了时间的限制,更打破了地域的限制,人们可以通过网络进行随时随地的交流,特别是随着各种社交软件的出现,比如微博、微信等的出现,为网络谣言的传播提供了更多的渠道,比如我们常常可以在微博、微信上看到谣言进行传播,如转发则可以领取大奖,这些谣言通过社交软件的传播,不断升级更新。而在网络平台上,人们的互动性不断增强,为网络谣言的传播提供了便利。
  第四,网络谣言的危害程度是不容忽视的,而且是很难进行消弭的,传统谣言因为只能通过口口相传,所以造成的影响是具有局限性的。网络谣言主要是通过网络来传播,受众范围非常广泛,所以造成的危害也非常深。而且由于网络谣言的传播速度快,范围大,很难进行遏制,对人们造成的影响是很难进行全面消除的。
  二、网络谣言刑法治理的现状
  (一)对于网络谣言罪名配置缺乏严密性
  当前关于网络谣言的刑法治理还存在许多不足,导致网络谣言治理效果不明显。首先,在治理网络谣言过程中,罪名的配置缺乏严密性,即使我国已经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罪名体系需要完善,许多罪名都存在着范围不明确或者交叉的现象,给罪名的确定造成影响。特别是我国网络发展十分迅速,当前针对网络谣言治理法律体系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所以应加强对网络谣言打击的立法要求,尽快完善关于网络谣言犯罪罪名体系。目前,我国关于网络谣言罪名大部分都是从传统罪名中衍生而来的,所以在实际的案件处理中存在一定的阻碍性。网络谣言和传统案件是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要加强对网络谣言的打击和治理力度,必须规制好专属罪名。我国法律对于网络谣言刑法治理的立足点是虚假信息,但是关于虚假信息的范围是有限的,比如险情、疫情、灾情和警情。虚假信息的局限性,导致治理网络谣言时很难进行精确打击,进而影响治理效果。此外,我国法律针对网络谣言的法律罪名设置也缺乏有效的体系,常用的罪名有诽谤罪、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损害商业信誉罪等,而且这些罪名之间都是相互独立的,不利于网络谣言刑法治理的开展。
  (二)关于情节严重的界定不够合理
  关于网络谣言刑法治理的情节严重界定缺乏合理性,目前我国处罚的法律法规当中对于情节严重只进行了四种情形的列举,虽然司法当中对于犯罪行为中的诽谤罪有相关的指引,但是关于情节严重的情形还是存在一定的争议性。比如在《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当中第二条第一款就列明:当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就可以认定是情节严重。但是在《解释》法律出台之前,关于网络谣言情节严重的认定依然是一个焦点问题,但是《解释》法律出台之后,对其进行了量化,有利于进行情节严重的界定,但是在实际应用依然存在不合理的地方。比如关于网络谣言的转发次数、点击数量或者浏览次数都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凭此来判断该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性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在实际生活中,是存在着一些职业的网络推手(俗称“网络水军”),他们只要几个人以及几台电脑就可以达到上述的量化标准,所以这样的界定是不合理的。而且许多网络谣言被转发或者点击,并不是本人的意愿,甚至会存在被人利用的情况,所以这样的情节严重界定有待商榷。   (三)关于公共秩序界定不够严格
  在利用刑法治理网络谣言时,关于公共秩序的界定缺乏严格性,其中《解释》当中第五条就规定“利用信息网络来辱骂他们、恐吓他们,情节恶劣的并且对社会秩序造成破坏的”则按照寻衅滋事来定罪和处罚。但是网络空间和实际的公共场所是不同的,关于网络空间和公共场所的论证是需要进行讨论的。目前我国司法机关以及公共法学理论界的学者基本都认同网络空间是属于公共场所,但是关于公共秩序的规定标准则存在模糊化。我国法律法规目前还没有对公共秩序进行明确规定,也没有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判定标准,从而导致网络谣言的刑法治理得不到有效落实。
  三、网络谣言的刑法认定
  由于网络谣言造成的负面影响很大,所以必须加强对网络谣言的刑法治理,营造清朗和谐的网络环境。同时,网络谣言的控制难度也很大,所以要加强对谣言初期的遏制,避免造成大规模的社会恐慌。因此,进行网络谣言刑法治理的底线是坚守犯罪构成要件,刑事执行工作人员要对谣言的真实性和本质进行调查,避免出现冤案和错案的发生。此外,要分清网络谣言的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并且对网络谣言传播的参与者进行调查,调研谣言背后产生的原因,特别是要加强对传播者传播谣言的原因调查,从而引伸对谣言背后社会问题的探究。
  实践中,关于网络谣言的刑法认定主要有三个方面,分别是应受惩罚性、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
  第一,对人们开展刑罚行为的先决条件是犯罪行为,所以立法机关要发挥好犯罪行为的界定作用。要判处网络犯罪的最直接根据则是犯罪行为,并且需要进行处罚的犯罪行为。所以在网络谣言犯罪当中,谣言的制造者绝对是主观恶意的,并且情节严重,在追究责任时,则可以根据刑法等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判决和处罚。
  第二,刑事违法性是判定网络谣言是否处罚刑法的主要依据之一。在我国,进行谣言的制造和传播都是属于违法行为,而且网络谣言所传播的内容更为广泛,其中所涉及的罪名更多,比如有诽谤罪、侮辱罪、侵犯名誉罪等等,是属于一种综合性的犯罪行为。所以在处理网络谣言犯罪行为的时候,不仅要看到谣言本身的内容,更要看到谣言之后的违法行为和产生的社会问题,准确认识其造成的严重后果。
  第三,社会危害性也是判断网络谣言是否触犯刑法的重要认定依据之一。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传播主体和方式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传播内容和对象也呈现多元化特征。特别是随着网络传播方式的多样化,许多网络谣言的制造和传播都开始成熟,甚至呈现出团队化和职业化的特征,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的影响。如当造谣者散布一些不实的内容,会对某些商家或者个人的名誉造成影响,从而影响个人以及商家的发展。
  四、网络谣言刑法治理的措施
  (一)完善网络谣言散发和传播的形式责任制度
  为了更好地提高网络谣言刑法治理的效果,营造和谐有序的网络环境,首先要完善网络谣言散发和传播形式责任制度。因为目前关于网络谣言的种类非常多,而且传播速度非常快,在各个领域中都有涉及,对于个人、企业、社会甚至国家都造成了严重影响,但是目前我国针对网络谣言的刑法治理缺乏严厉的处罚制度。所以要有效地减少网络谣言的散发和传播,应提高刑法处理标准。
  第一,将轻罪和重罪进行区分,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谣言,必须依法进行处理,从法律手段上来避免网络谣言的发生。第二,要加强对網络谣言的刑法处理,比如可以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网络造谣者进行政治权利剥夺甚至判处无期徒刑。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人们的生活、学习和工作都和互联网息息相关,比如生活中常见的电子支付,说明正常生活已经无法离开互联网,因此要加强完善相关责任制度,通过刑法手段加强对互联网的管制,才能保证社会秩序的有序性和社会生活的正常开展。
  (二)扩大对网络谣言犯罪的认定
  目前我国刑法关于网络谣言犯罪主体的规定只有直接故意,这存在着一定的法律漏洞,所以许多人都会利用这个法律漏洞来进行过失性的网络谣言犯罪,但是所造成的后果却是非常严重,因此关于网络谣言犯罪事件依然不断发生。所以,如果只是仅仅从直接故意来判断是否网络谣言犯罪,和当前的社会发展需要是存在矛盾的,影响网络谣言的治理效果。因此扩大对网络谣言犯罪的认定非常重要,应当将过失也纳入到犯罪主体判断当中。所以,在网络谣言散布和传播当中,即使是无意造成的行为,只要对他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并且情节严重的,同样也要进行刑事处罚。通过扩大网络谣言犯罪认定范围,可以有效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在遏制网络谣言传播上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有效地减少谣言的产生。
  (三)完善刑法体系
  要加强网络谣言治理效果,完善刑法体系非常必要。目前我国刑法体系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这也是影响网络谣言治理的原因之一。随着社会的发展,当前一些刑法条例都已经不再适用,无法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完善刑法体系十分重要。比如刑法要加强对新型网络谣言的明确规定,如果一个网络谣言犯罪行为没有达到法律的规定,法官则可以根据其他原则或者条文进行分析,然后再作出裁量。完善刑法体系有利于改善当前的网络环境,有效治理网络谣言犯罪。
  (四)完善诽谤罪自诉转公诉的衔接机制
  由于网络谣言犯罪的刑法体系不完善,法律规定缺乏明确界定,导致犯罪分子通过网络实施诽谤性行为,但是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受害人也很难掌握和收集犯罪分子的犯罪证据,导致案件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理。因此关于网络谣言、诽谤等案件都只能属于自诉案件,而司法机关是不对自诉案件进行主动审查的,导致网络犯罪行为更加猖狂。所以,要提高网络谣言刑法治理效率,必须完善相关的诉讼机制,特别是诽谤罪自诉转公诉的衔接机制。在进行网络诽谤罪自诉转公诉的时候,应遵守受害人自愿原则,如果受害者自己没有主动提出诉讼,司法机关部门则不能主动审查,因此只有当受害人主动提起诉讼之后,而且收集证据不充分,司法机关则需要进行调查,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追诉,确保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五)加强对网络环境的治理
  网络环境虽然是虚拟性的,但是维护网络环境的秩序同样也非常重要,只有确保网络环境的稳定有序,才能保证社会的有序性。因此,针对网络谣言犯罪行为要从严处理。比如,我国刑法对网络服务商的职责进行明确的责任规定,通过给予责任压力,来促进他们履行自己的职责,保证网络环境的稳定性和有序性。要完善信息的公开制度,通过公开信息的质量,减少造谣者通过网络介质来制造或者传播谣言。通过加强网络环境治理,还能将犯法者的行为暴露在阳光之下,提高对网络谣言者的惩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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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邓勇胜.网络谣言的刑法治理[J].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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