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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个角度看“监督与支持”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武春

   多年来,“正确处理监督与支持的关系”常见于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和各级领导的讲话中,却鲜有“正确处理监督与不支持的关系”的表述。
   人大常委会“正确处理监督与支持的關系”理应发扬光大,但也不应忽视“正确处理监督与不支持的关系”。应在监督工作中视具体情况,该支持的支持,不该支持的就不支持。支持正确的、合法的、适当的;不支持错误的、违法的、不适当的。
   多年来存在这样一种观点:只要人大常委会为了达到监督的目的,无论是对“一府一委两院”具体工作的肯定或否定,或者说无论是对其具体工作的支持或不支持,都被认为是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广义的支持,或者说在总体目标上是支持的。
   上述观点未尝不可,但值得注意的是,为了达到监督目的广义的总体目标的支持和对具体问题的不支持不是同一个层面的问题。不能把对具体问题的不支持和广义的总体目标的支持混为一谈。在具体问题上,支持就是支持,不支持就是不支持。刻意回避对具体问题“不支持”的表述和研究,不利于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的监督。
   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一委两院”总体目标一致,对其监督也不是对抗性的,而是合作性的,都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出发点和目标都是一致的。不支持当然不是目的,而是为了纠正失误和偏差,为了履行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责,为了总体目标的实现。
   支持正确的、合法的、适当的。
   一是对“一府一委两院”依法履职给予支持。凡是“一府一委两院”应享有的法定权力,人大常委会都应保证其实现,凡是“一府一委两院”合法有效的职务行为,人大常委会都应给予肯定和鼓励。人大常委会应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法律法规的贯彻施行,为“一府一委两院”行使职权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是“一府一委两院”在特定时期对特定事件需人大常委会及时作出决议决定的,人大常委会要及时作出决议决定。如在扫黑除恶斗争中,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涉嫌犯罪急需采取强制措施的,当司法机关向人大常委会请求许可时,人大常委会应及时作出许可的决定,不要以种种理由拖延。
   三是“一府一委两院”依法推动某项工作有难度时,人大常委会应积极配合,可视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助力此项工作的开展。如政府开展精准扶贫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和物力,工作难度大,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关于精准扶贫的决议或决定。
   四是当“一府一委两院”依法履职受到缺乏法律依据的指责、非难的情况下,人大常委会在工作报告中,或人大常委会领导在相关会议场合,要旗帜鲜明的表明态度,给这些国家机关以坚定的支持。
   五是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把平时掌握的情况或开展调研了解的情况等及时向“一府一委两院”或其相关部门反馈通报,使其更好更科学地做好相关工作。
   六是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人大代表往往都是各条战线的精英人物,是一支重要的力量,人大常委会要根据具体情况,适时动员本行政区域人大代表,帮助“一府一委两院”推进工作。
   不支持错误的、违法的、不适当的。
   比如,要针对备案审查中发现的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问题,或者发现政府作出的决议决定不适当时,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要及时与制定机关沟通,提出意见建议,督促其自行修改完善或废止。如制定机关久拖不决甚至拒不纠正,人大常委会应及时依法撤销。多年来,人大常委会撤销某件法规或政府决议决定很少见。当然,通过备案审查督促制定机关也自行纠正了一些,但这并不表明就不需要人大常委会实施撤销权了。人大常委会要切实做到有错必纠。
   (作者单位: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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