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视阈下“四位一体”职教人才培养体系的运行保障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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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文清
摘 要:“四位一体”职教人才培养体系的建构是满足职教生多样化升学与成长需求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主要途径,然而,目前我国职业教育所存在的管理组织分散、体制机制建设不完善以及教育教学标准不全面等不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通畅运行。借鉴美、德、英等国家的成功经验,建立职业教育统筹管理机制、系统化保障制度体系、完善国家教育教学标准、建全“双师型”教师培养机制等,为“四位一体”职教人才培养体系的运行创造条件并保驾护航。
关键词:国际视阈;四位一体;职教人才培养体系;运行保障策略
《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中明确提出,到2020年我国要构建具有世界水平及中国特色兼备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打通中高本(中职、高职、本科)融会贯通,促进中职、高职、本科及研究生等职业教育的协调发展,最终形成完善的具有科学性、可行性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1],由此有必要通过架设多个畅通的“桥梁”以打通各级各类教育间的壁垒,形成集中职、高职专科、应用本科以及专业研究生教育“四位一体”的人才培养体系,这既是我国现代职业教育建设与改革的重大举措,也是实现职业教育终身化的重要途径。本文拟在分析我国当前在职教管理体制与建设等方面的不足的基础上,借鉴部分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为我国“四位一体”职教人才培养体系的运行保障提出针对性的解决策略。
一、“四位一体”职教人才培养体系运行的现实困境
(一)教育管理组织分散
有效的、系统性的教育管理是实现中职、高职、应用本科以及研究生教育一体化的基石,然而目前我国教育的管理组织相对分散,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教育形式分别由不同部门管辖,如中职教育的技工学校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而中等职业学校以及高等职业院校则由教育部管理;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分别由教育部职成司和高教司管理,往下则分别由各省教育厅的职成处和高教处管理等。并且,由于教育主管部门与行政部门之间缺乏沟通与协作、各成体系,使不同类型与层次的教育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过程中无法形成一体化贯通培养体系,如中、高职教育间出现的脱节现象,这不仅不利于各级各类教育间“桥梁”的搭建,且对已建构“通道”的运行造成一定的阻碍。
(二)法制建设的不完善
法律法规是实现有效管理的最直接手段,目前我国真正意义上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只有一部,即《职业教育法》,虽然近几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文件,如《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现代职业教育建设规划(2014—2020年)》《教育部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等,其内容的完整性、适用性、针对性远远大于我国现行的职业教育法律[2],但就文件的性质来说并不是法律或法规,不具备与法律法规同等的执行性和强制性。“四位一体”的人才培养体系既涉及各级各类教育间“桥梁”的搭建、还涉及所建“桥梁”的衔接与贯通模式等一系列问题,如果没有法律法规作为支撑与后盾是无法实现的,而仅凭借一部《职业教育法》是无法全部涵盖到的。
(三)国家教学标准的不全面
“四位一体”职教人才培养体系的有效運行,需在不同类型及层次教育间形成一体化的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标准体系,目前我国职业教育基本形成了由专业目录、专业教学标准、课程教学标准、顶岗实习标准、专业仪器设备装备规范等五部分构成的国家教学标准体系[3],虽涵盖了230个中职和410个专业教学标准、9门中职公共基础课和9门大类专业基础课教学大纲、70个中高职专业顶岗实习标准、9个专业仪器设备装备规范等,但整体而言,标准数量仍偏少,结构也不完整,且部分标准仍缺失,如人才培养与评价标准、技术技能等级标准等,而国家教学标准的不全面,将导致中职、高职、应用本科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因标准的缺失而出现培养目标趋同、人才培养“同质化”等问题,这将不利于“中高本硕”四位一体人才培养的衔接与贯通。
(四)教师培养机制的不完善
充足的“双师型”教师是“四位一体”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首要条件,近年来各级教育部门与学校都非常重视“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与培养,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总的来说,师资培训体系仍不健全,缺失系统性培训规划与运行机制,培训内容的设计不成体系,培训机会不平衡,一般普通教师的培训培养机会较少或无,培训的功利性目的较明显,教师只为获取一纸培训证书以满足职称评定所需的继续教育等;缺失必要的培训绩效考评机制,对培训内容和过程无督查,培训结果无考核,导致培训的随意性较强,培训效果无法保障。特别是地方本科高校教师的转型,也因缺失相应的转型师资培养与培训机制,无专门的培养培训机构,使教师转型困难重重,这必将影响“中高本硕”人才培养体系的建构。
上述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各级各类教育间桥梁的构建与贯通,由此,有必要探寻并创造有利于“四位一体”职教人才培养体系运行的条件,进而建构一个全面而通畅的运行保障体系。
二、部分发达国家职业教育体系的运行保障特点
美国、德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都已建立了较系统、完善的职业教育体系,纵向上形成了一个由低到高的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体系,横向上形成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立交相通的、自由转轨的人才培养“桥梁”,大大提升了职业教育的社会声誉和吸引力。纵观其成功经验,主要有以下三个共同点。
(一)严密的法律法规
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发达国家职业教育持续良性发展的首要保障。美国的“转学教育”,是其职业教育与本科教育之间衔接的“桥梁”,而转学的有效落地则是通过立法而得以实现的,为确保社区学院与本科学院间转学的顺利进行,各州都出台法律以明确转学条件以及学分转移的标准等,如《阿拉巴马州法》就规定学生在两年制社区学院所修得的学分可用于申请四年制本科学院的学位之用,据统计,截至2005年全美已有39个州出台了关于学分转移的立法规定。[4]同时,还通过签订多种转学协议以明确转学条件、规范转学行为,如马萨诸塞州就有《联邦转让学契约》《联合招生协议》《教育契约》等。同样,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成功也得益于其完善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德国先后颁布了《联邦职业教育法》《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实践训练师资规格条例》《手工业学徒结业考试条例》《职业培训条件》《标准考试条例》等多项法令,既明确了各级政府在职业教育与培训中的职责和权利,也规范了各种职业考试的标准与组织形式等,使职业教育发展有法可依,能有效适应社会经济发展。 (二)统一的教育教学标准
建构全国统一的职业教育标准是发达国家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特色之一。如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建立了全国统一的职业资格框架AQF,该框架建立了包括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职业教育、技术与继续学院和私立机构)在内的各种教育类型的统一资格标准,为所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资格提供了一个全国统一的、连贯的框架[5],实现了职业教育与培训以及高等教育的接轨。英国也是通过国家资格框架的建立,实现了各级各类教育间的标准统一,如1997年的5级国家资格框架(NVQ)和21世纪初的国家职业资格标准框架(NQF),实现了职业资格证书与普通教育证书的互换与互通。2015年出台的11级规范资格框架(RQF),每个级别或水平的描述都以原来的资格与学分框架(QCF)和欧洲资格框架(EQF)为基础,对4~8级的描述重在与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通用的高等教育资格框架(FHEQ)内的五个层次相一致[6],更为准确地实现了各类证书间的对接,也增强了资格框架的融通性。
(三)系统的师资培养机制
发达国家除了对职教师资的任教资格要求高、审核严外,还非常注重教师的在职培养与提升。在德国,《职业教育法》和《教师培养教育法》规定教师必须参加新知识、新技能的在职培训或继续教育,同时为确保培训的有效实施,还给予了教师培训时间上的保障,如规定教师可按4%的工作时间参加培训,既可由教师根据自身情况提出培训申请,也可由所在学校统一派出。在澳大利亚,政府每年都会提供0.25亿澳元用于教师的在职培训与进修,教师每年有两周进企业学习的机会。所有教师的在职进修由国家培训信息服务中心统一负责,教师的培训内容与要求都遵照该中心制定的“师资培训标准及鉴定(TTA)培训包”执行。英国的职教师资培训由教师培训管理署、教师标准办公室协同管理,其中,教师培训管理署负责培训机构的认定以及政府资助经费的分配;教师标准办公室则负责各机构培训质量的监管与评级,已形成了职前培养、入职辅导和在职提升“三段融合”的师资培养体系。
三、我国“四位一体”职教人才培养体系的运行保障策略
要形成一个中职、高职、本科与专业研究生教育衔接贯通的职教人才培养体系,我国需在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职业教育管理实际,进一步创新与完善相关管理体制机制,为我国“四位一体”职教人才培养体系的运行提供有效保障。
(一)建立职业教育管理统筹机制
首先,国家层面可设立专门的职业教育国家管理委员会,其主要职能是代表国家政府规划与管理职业教育,宏观把控职业教育的发展方向与建设目标,负责制定全国性的职业教育政策与法律法规,制定国家职业教育发展的整体规划,负责对接并协调相关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负责研发国家职业教育教学标准,统筹全国各级各类职业教育经费的分配与下拨,指导并协调各省(市)的职业教育工作等。其次,地方层面可设立各省(市)独立的职业教育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能是代表地方政府对本地各级各类职业教育进行统一管理与督查,落实国家管理委员会的各项政策法律与决议,负责制定本地的职业教育发展与建设规划,制定职业教育管理条例与办法、实施细则与方案;协调各地方职能部门的工作与权责利关系;与地方各职能部门协作并落实上级部门下达的相关决议或制度等。专门化的职业教育管理机构,既是各级政府对职业教育实施统筹管理的专门机构,也是联结各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的纽带与润滑剂,能将原来分散的、独立的事务由一个牵头部门进行统筹与管理,理顺管理体制的同时,既能提升教育管理的效能,还能有效避免各级各类教育间衔接与贯通不畅等问题。
(二)建构系统化的保障制度体系
要形成一套以法律法规为基础,国家政策与地方性法规或办法相配套的,突显强制性、规范性和保障性的制度体系。首先,应在现有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并出台一系列围绕“四位一体”的体系建构与有效运行的法律法规,例如,为实现普职衔接与贯通路径的多样化,可根据不同路径的特点与实现方式来制定与之对应的诸如“中高本招考升学制度”“高本硕衔接贯通培养制度”等,明确中职生升读高职或本科、高职生升读本科或专业研究的各种路径和通道、实现方式与具体要求,以法规的方式打通各级各类教育间的壁垒,同时也为各种衔接与贯通模式的常态化运行提供制度性保障。再如,为进一步加快地方本科高校的转型进程以尽快打通职教本科及更高层次的衔接通道,可制定“地方本科高校转型保障与督查条例”“地方本科高校教师转型培养与考评制度”等,既明确转型的具体目标、任务与要求,又为高校转型的顺利开展提供支撑与保障。其次,为确保各类法规执行到位,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在国家法律与制度的基础上,形成切合本地实际的、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和地方性法则,并建立与之配套的激励与问责追责体制,以增强各项制度执行的规范性和强制性,实现各项法规和制度本土化的同时,确保其能够有效落地。
(三)完善职业教育国家标准体系
标准建设是职业教育内涵建设与发展的核心问题之一,统一的教育标准是评定各级各类教育人才培养规格及质量、组织教学活动、规范教学行为等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使職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衔接与贯通的有力保障。由此,有必要进一步健全国家标准体系。首先,进一步完善在建的和已建的国家职业教育教学标准,既做到数量上全覆盖,又做到内容上的与时俱进和前瞻性。其次,对尚未建的教育教学标准,如专业认证标准、教师专业能力标准以及技术技能型人才标准等,应尽快组建相关研究与建设团队,依据产业建设与行业发展需求,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对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制定科学的且能顾全各地经济发展差异的国家基本标准,以确保各地职业教育的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处于同一水平线上,确保职业教育各衔接阶段的人才入口质量和出口质量。最后,完善国家职业资格标准,根据各级各类职业教育的专业目录进一步细化职业分类,尽快做到职业与标准的一一对应,以确保各专业都有与之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各级各类职教人才都有国家技术技能等级标准等,进而避免各级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由于无标准而趋同的现象。 (四)健全“双师型”教师培养机制
首先,国家教育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行业专家、企业技术骨干、职业教育专家、教师教育专家等,按专业大类或专业群制定“双师型”教师的任职资格与认证标准,明确“双师型”教师在专业知识、教学能力、专业技术技能以及职业能力等应达到的水平与等级,以及考核认证的具体要求等。其次,各地政府与教育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双师型”教师培养管理中心,其主要职责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负责培训企业的遴选与评估,即从企业的规模、条件、管理技术、人员配备等方面对企业是否能胜任师资培训的基本条件进行评估与遴选,合格企业被认定为“双师型”师资培训基地,并且基地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估以重新认证;二是负责与高校、行业协会以及培训企业依照国家资格标准以共同制定“双师型”教师培训大纲,分时段、分模块制定培训计划与内容以及考核办法,以及培训内容的年度更新等;三是负责根据考核结果对合格教师颁发“双师型”教师资格证,教师资格证书可两年进行一次复核与更换等。最后,各职业院校应根据教师培养管理中心颁布的各阶段培训模块与内容,制定教师中长期培养规划与年度培训计划,实行教师培养轮训制,分批分类选拔培训教师,以做到培训机会均等;同时,还需制定教师培训绩效考核办法以保证培训质量。
建构现代职业教育“四位一体”职教人才培养体系,是我国实现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职教人才培养多层次化的重要途径,为确保其运行通畅与有效,我国需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建立职业教育统筹管理机制、加快保障制度体系的建设、完善国家职业教育教学标准建设、健全“双师型”教师培养机制等,进而形成一个以法律法规为中心、标准体系为基础、体制机制为保障的“四位一体”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运行体系。
参考文献:
[1] 李建国.中高职协调发展视角下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构建:以江苏盐城地区为例[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3(6):156-158.
[2] 隋亮.論我国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的重构[J].继续教育研究,2011(8):36-39.
[3] 方绪军.从文本到行动:职业教育国家教学标准本土化建设框架考量[J].职业技术教育,2017(28):32-37.
[4] 姚加惠.美国社区学院学生向本科院校转学的政策机制探析[J].大学(学术版),2011(9):72-77.
[5] 曹勇.借鉴澳职教经验探索我国教师资格培训新模式[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7(3):31-32.
[6] Qualification-and-component-levels[EB/OL].[2016-05-29].http://w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qualifica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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