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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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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科学技术已逐渐成为世界各国综合国力竞争的焦点,高新技术产业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我国目前在税收领域给予了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优惠政策,有效降低了其技术研发阶段的财务风险,对企业技术创新起到激励作用,但现行政策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政策激励效果。本文分析了当前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不足之处,参考借鉴了美、德、日等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典型借鉴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科技革命迅猛发展,世界各国在科技创新方面的竞争日益激烈,许多国家都把强化科技创新作为国家的重大发展战略,着力提高国家的创新能力,增强本国的国际竞争力。高新技术企业是科技创新的主力军,其研发成果可以增加整个社会的福利,具有很强的外部效应。但是,高新技术企业也具有前期投入大、研发周期长、财务风险和市场风险高的特点,尤其初创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利润一般较低,甚至可能遭受亏损,在纳税方面面临着很大的压力。所以,高新技术企业的良性发展需要国家制定并落实一套完善的财税政策予以支持,对某些特定的课税对象、纳税人或地区给予税收鼓励和照顾措施的税收优惠政策即是其中的重要工具之一。
  一、 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现状及不足
  1.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现状
  近年来,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推动科技进步,国家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近年来出台的相关政策性文件,我国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制定并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部分也涉及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下面列举部分在全国统一实施的主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一是税率优惠。对于符合科技部联合有关部委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认定标准被认定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依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认定后连续三年享受优惠,三年期满之后可以申请再次认定。
  二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得税减免。对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国发〔1991〕12号、国税发〔1994〕151号等文件规定,实施两免三减半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费用扣除方面。包括鼓勵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发生的研发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的加计扣除或税前摊销;提升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扣除限额等。
  四是技术转让所得税收减免。对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五是亏损结转年限延长。对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资格的中小企业,在其具备资格年度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
  六是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对符合有关要求的新购进固定资产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需分年度计算折旧。
  (2)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个人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企业在全国范围内转化科技成果,给予企业相关技术人员股权奖励,一次性缴纳税款有困难的个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缴税计划。
  通过以上政策可以看出,我国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科学技术创新能够起到较大的推动作用。例如: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在研发阶段产生的研发费用允许加计扣除,分担了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风险,大大鼓励了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科学技术研发创新活动积极性。对高新技术企业购进的与技术研发活动有关的固定资产允许加速计提折旧,相当于增加了高新技术企业的预期收益,减轻了企业资金运行压力。通过税收优惠政策举措,鼓励企业科技研发和创新,不仅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自身的长远发展,还能提高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商品化、集约化和国际化水平,进一步提升我国整体科技创新能力。
  2.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不足
  经过长期探索与不断完善,总体上,我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到了实处,惠及了广大高新技术企业,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与科技创新方面发挥了巨大的激励作用,但是,在政策的制定或执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问题,制约了税收优惠政策效果。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优惠政策缺乏体系,法律效力不高。目前,我国给予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繁杂,并且分散在不同效力层级的法律法规文件中,没有形成一套独立的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和权威性。除在《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以正式法律条文规定的部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外,还有大量税收优惠政策是以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如“办法”(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通知”(如《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等作为实施的依据。税收优惠政策繁杂分散,一方面不利于宣传、推广和实施,给地方税务部门增加了许多工作量,影响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管理工作的统筹开展;另一方面,也不利于企业财务人员学习和掌握,增加了企业的纳税遵从成本,降低企业选择享受优惠政策的积极性。同时,各地方政府往往根据本地区发展需求制定一些地方性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的效力不足,导致地方税务部门具体执行优惠政策时缺乏有力的监督制约,存在执法不透明的盲区,容易出现管理混乱和不公平现象。
  (2)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不够明晰。正在实施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等多项指标进行了优化调整,同时简化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流程,完善了检查与监管等方面的相关规定。然而,税收规定与会计核算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差异,在执行税收政策的时候必须要对其进行调整,现行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此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在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研发人员的评价和认定标准方面仍存在模糊不清的问题,可能导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出现漏评、错评,使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   (3)部门间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税收优惠认定缺乏较好衔接。在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国家科技部门负责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侧注重于科学技术的知识领域;而税务部门负责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主要从企业申报材料以及企业相关的会计资料中获得优惠政策认定审核的指标。这样的部门分工可能导致两个部门在某项认定、评价工作上存在差异,使认定标准缺乏统一性与协调性,使高新技术企业从获得认定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过程中无法形成有效衔接。
  (4)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均有待完善。我国激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集中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多,但是,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税务部门由于缺乏专业的科技知识,对于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别划分不清,在核定高新技术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时对其用途及必要性难以辨别,在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设施、设备进行加速折旧核算时,难以查证该设施、设备与企业科技研究开发项目的关联程度,给审批工作带来了额外的工作负担。
  全面“营改增”实行以来,增值税一直是我国第一大税种,但增值税中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相关规定很少,且对优惠对象有范围限制。目前仅有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而其他类型高新技术企业暂时无法享受到增值税税收优惠。因此,我国需要在增值税方面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范围进行适当的扩大,以增加税收优惠政策的普惠性,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良性发展。
  二、典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借鉴
  1.典型国家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在科技创新能力成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时代背景下,世界各国纷纷将提高本国的科技研发水平作为国家的发展战略,通过一系列的财政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大力开展科学技术研究,以此推动国家科技创新与进步。通过了解部分发达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发现其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状况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本国高新技术企业实现了减税增收的目标,极大地鼓励了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研发,提升了国家科技创新水平。
  (1)美国。美国十分重视科学技术研发,美国联邦政府给予科技研发的财政预算占到全国研发总费用的一半以上,美国在生物技术、航天航空、新能源等重大高新技术领域占据绝对优势,就是得益于美国政府高起点、强力度的财政资金支持。而美国联邦政府在税收上给予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同样较大。在二十世纪中期,美国制定的所得税税率偏高,企业获得的利润几乎有一半归政府所有,导致企业不敢将过多的资金投入科技研发环节,严重制約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联邦政府出台《经济复兴税法》,将企业投资税税率由49%下降到25%,后来又通过不断修正,将投资税税率降到了20%,并增加了研究费用的减税制度,企业可以对与科研有关的机械设备实行加速折旧。为了鼓励企业向科技院校捐赠研究设备,美国联邦政府还对企业捐赠的机械设备给予减税政策。总体而言,美国联邦政府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给予科研机构免税政策。在美国,科研机构被明确划定为非营利性机构,而美国税法规定,对非营利性机构实行免税政策,这就为科研机构提供了相对宽松的市场环境。但是在美国实际执行此项优惠政策的过程中,对于科研机构的非营利性质要求十分严格。科研机构若从事技术创新和研发以外并以营利为目的的其他经济活动,就会失去免税资格。而对于取得的知识产权转让收入,科研机构只能将获得的资金再次用于科技研发活动,这样的政策能够促进科研机构技术研发规模的扩大,进一步提升科学技术研发水平。
  二是研发费用的税收减免。美国对于科技研发费用的税收减免,包括高新技术企业支付给技术研发人员的工资、研发所需设备的投资以及为了产品的研究、合同的制定而支付的费用等。对于企业的研究开发初期,美国政府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低税率,甚至会给予企业一些财政资金补贴,而随着技术的逐渐成熟、企业占据市场份额的进一步扩大,政府才会逐步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税率。
  三是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合作研发。为促进企业与科研机构之间的合作研发,更好地激发创新潜能,实现创新产品产业化,美国税法规定,对于企业委托高校或者科研机构开展科技研发活动所产生的费用,可以用于抵扣部分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额,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2)德国。20世纪80年代以后,德国的高新技术产业得到了迅猛发展,为本国的经济增长注入了“快速流动的血液”。在此期间,德国政府制订了一系列鼓励企业科技创新的政策法规,促使高新技术企业快速稳定发展。德国政府于2004年推出了“德系统计划”,两年后又持续推出了德国高技术战略计划,预计在纳米技术、能源技术、生物技术等17个高科技领域投入146亿欧元。2010年,德国政府确定了“德国高新技术战略2020”计划。这一系列鼓励科技创新的政策和战略为德国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指明了道路,大大促进了德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德国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支持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德国政府实施的《中小企业研究合作资助计划》侧重于对中小企业联合科技创新研发进行资助,利用低息贷款的方式开展“创新信贷计划”,间接地支持高新技术中小企业与科技研究机构的合作。德国政府制定的《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投资计划》则是对部分科技创新产品具备市场潜力的中小企业实行无偿贷款,如此一来,政府就能够为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减轻技术研究开发阶段的资金压力,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就能够更好地发挥技术研究创新的潜能。另外,1997年德国政府出台了《德国金融市场促进法》,规定自1997年起取消财产税和营业资本税,免征风险投资公司的工商税和风险投资股权转让收益税。德国还通过实行累进税制、免征流转税等方式,助力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发展。
  二是固定资产区别折旧制度。在德国,固定资产的折旧率根据类别不同而有所差别。具体而言,德国把固定资产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实行差别性折旧率:动产年折旧率为50%,不动产年折旧率为30%,所有固定资产可以在3―7年全部折旧完毕。对于企业购置的与科技研发有关的设备、设施,德国政府规定可以在五年内每年追加计提40%折旧。德国制定的固定资产区别折旧制度不仅为高新技术企业前期的技术研发阶段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减轻了高新技术企业现金流量的压力,而且也帮助高新技术企业分担了一部分技术研发阶段的资金风险,有效控制了高新技术企业在技术研发阶段的成本。   (3)日本。日本被公认为世界上最具科技创新能力的国家之一,这主要得益于日本政府制定了一套鼓励科技创新的税收法律体系。早在20世纪50年代,日本就制定了《高新技术工业智密区开发促进法》《科学技术基本法》等政策法规。80年代又先后制定了《促进基础技术开发税制》《关于加强中小企业技术基础的税制》,这两个税制中明确规定:对企业购置用于基础技术研究开发的资产实行7%的免税政策,对于中小企业所产生的技术研发和试验费用实行6%的免税政策。日本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分为以下三方面。
  一是对固定资产进行加速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可以为企业减轻资金压力,促进企业的资金流动,获得更高的收益。日本允许部分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在技术研发初期购入设备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对用于技术研发的设备按正常折旧年限的50%实行加速折旧。并且,日本高新技术企业将固定资产的折旧资金转化为企业的内部资金积累,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后续的技术发展以及产品生产提供了较为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
  二是科技研发费用可抵免。日本政府鼓励企业进行科学技术创新,对于企业所产生的技术研发费用,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给予相应的抵免政策。相对于其他国家而言,日本政府政策制定上最大的不同就是会根据企业在科学技术创新方面的情况差异,将企业分为高耗费公司、中小公司、一般公司等,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实行有差别的税额抵免制度,如高耗费公司的科技研发费用抵免额度为10%,中小企业的科技研发费用的抵免额度为12%,而一般公司只能享受8%的科技研发费用抵免额度。
  三是运用关税政策进行保护。日本政府在本国的科技创新起步阶段,就已经通过制定《关税法》《特定电子工业及特定机械工业振兴临时措施法》等法律实行一系列关税保护政策,通过提高其他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的进口关税,对本国的高新技术产业加以保护,以此提高国内高新技术产品的竞争力,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2.典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经验借鉴
  通过对发达国家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分析,发现各个国家在制定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时所关注的重点方向是基本相同的,如调低所得税率、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减免、部分税种免税等,区别主要在于各种优惠手段的侧重程度不同,这主要源于各国经济发展情况和税收制度存在差异。总体上,这些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相对完善,也都为本国高新技术企业实现了减税增收目标,鼓励了高新技术产业的科技创新,这也为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宝贵经验。
  (1)系统性的税收优惠制度能够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创新发展保驾护航。从国外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制度来看,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均制订了明确的法律法规,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提供了法律保障,体现出税收调控国家宏观经济、促进市场经济协调稳定发展的功能。当前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分布较为散乱,且多以部门规范性文件和个案批复的形式存在,未能形成统一规范的政策体系,税收优惠政策缺乏前后连贯性和法律权威性。在全面深化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我国必须认识到只有建立系统性的税收优惠制度,才能为高新技术产业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实现科技强国的中国梦。
  (2)以间接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更能激发企业的科技创新潜能。发达国家大多会采取直接优惠与间接优惠相结合的税收优惠政策,而从美国及日本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来看,间接税收优惠对于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发展的作用更加明显。间接税收优惠是一种事前优惠,它注重的是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阶段而不是高新技术产品生产阶段的税收优惠,它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科学技术创新活动更具有导向性,更能从根本上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进步。因此,我国在制定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时候要注意将事前扶持与事后鼓励有机结合,并且以间接税收优惠为主,才能真正提升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创新水平,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
  (3)税收优惠政策要向中小企业倾斜,注重对科技人力资本的优惠。从德国、日本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侧重对象来看,它们都更多地支持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科技研发。相较于高新技术大企业,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在经济市场中更具有灵活性、投资风险也比较小、并且数量众多,对于政府制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反应更加灵敏。而在现今高新技术产业日益壮大的趋势下,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对于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正在逐步上升,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对于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不多,对于高新技术人才的激励机制还不够健全。我国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加快制定和完善针对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增加对于高新技术人才的奖励,为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打造一批具备源源动力的人才队伍,让新兴的高新技术企业成为国家科技创新领域最强劲的力量。
  三、完善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1.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体系建设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需要统一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予以支持。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系统性和法律权威性,大量税收优惠规定分散在不同层级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没有形成一套独立的法律体系。建议今后我国尽可能出台一部正式的法律或法规,专门对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统一汇总和进一步明确,对于过去各时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予以适当废止和精减。这样既能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效力,促进各地方税务部门提高执行优惠政策的行政效率,顺利开展相关征管工作,也有助于广大高新技术企业充分学习理解和积极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2.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及相关审批机制建设
  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国家科技部门和负责税收优惠审批的税务部门应该加强部门间协作,发挥各自部门的专业优势,在科学技术和税收管理方面实现信息共享,确保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和审批工作公平而有效率,更加符合政策导向。另外,对于获得审批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部门和税务部门既要为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提供纳税辅导与帮助,也要建立相应的后续跟踪管理机制,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和经营业务真实性的審核、对其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情况的调查评估,共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规范化健康发展,提升高新技术产业的科技创新能力。
  3.完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一是可以适度扩大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的税前列支和加计扣除的范围,将研发资产投资的部分用于抵减所得税额、扩大技术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纳入加计扣除范围。二是可以提高加速折旧率,可以将固定资产在使用前期按较大的比例进行扣除,以此减轻高新技术企业在技术研发初期的资金压力,降低企业的研发风险,提高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科技创新活动的积极性。
  在增值税方面,除积极落实对对自行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即征即退政策外,税务部门应当进一步丰富增值税税收优惠的举措,扩大增值税对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适用范围,对国家重点扶持的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等科技行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予以增值税优惠政策,增强增值税的间接优惠作用,适当加大优惠力度,助力促进高新技术企业产业化、规范化发展。
  4.加大对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注重科技人才的税收激励
  我国高新技术中小企业规模小,数量多,竞争激烈,更需要政府给予相应的支持。我们可以利用增加财政补贴、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等方式帮助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科技研发活动,适当降低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即享受税收优惠的门槛,从而为高新技术中小企业营造有利发展环境,鼓励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另一方面,人才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基础力量,税收政策必须重视对于科技人才的激励。可以适当地提高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比例,以此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增加科技人员的培养投入;提高企业技术研发人员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扩大技术研发人员取得科技成果相关所得的免税范围,以此激发科技人员的创新积极性,推动整个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责任编辑:王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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