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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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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人工智能创作物是新形式作品的一种,其出现极大地冲击了现行著作权法体系,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学界均未在其著作权定性问题以及权利归属问题上达成统一意见。同传统的计算机生成物相比,人工智能创作物有很大不同,若给予其充分保护,则必然会对自然人在文学艺术领域的创作热情造成严重影响,而这也违背了著作权法的立法初衷,使文化市场的发展受到不良影响,因此当务之急是保护人工智能。本文首先对人工智能的概念和分类进行简短介绍,其次探讨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權归属问题,最后详细分析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问题的解决方法,以供参考。
  关键词:人工智能;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0)10-0-04
  如今,世界诸多国家(中国、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等)均已在国家战略中纳入了发展人工智能(AI),人工智能获得了迅猛发展。其在将各种让人兴奋与激动的可能带给人们的同时,也使得各种新问题不断暴露出来,令人担忧。不断发展的人工智能,要求进一步完善各项立法工作(个人信息保护、网络隐私等)。在全球范围内,人工智能的创作物已十分普遍,其对我国甚至全世界的影响正在不断扩大,而人们争议的一大重点便是其著作权归属问题。
  1 人工智能概述
  1.1 人工智能的概念
  一直以来,人们对人工智能均未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其首次被提出是在1956年的Dartmouth学术会议上,当时认为其属于一门科学,主要是通过模仿人类某些思考和行为来帮助人类解决部分问题[1]。随着世界围棋冠军被人工智能程序“阿尔法狗”击败,开始出现了较多与人工智能有关的讨论。著名企业家李开复认为,人工智能即通过感知环境来做出合理行动,并借助计算机程序实现利益的最大化[2]。比尔盖茨提出,人工智能即大数据与深度学习的有机结合[3]。综合二人的看法可知,人工智能是一种能力,其可借助非监督式的机器学习解决部分问题。人工神经网络在人类没有提前进行标记的情况下,能够不在其他工具的帮助下独立地识别大数据,识别的内容包括相似性、独特性以及关联性,从而构建数据与目标对象之间的复杂函数关系模型。除此之外,通过专家学者的广泛认知能够知晓,人工智能并非只是简单地重复、再现人类的思想感情,而是具有能动性的能力或能力认知,至少是认知倾向。
  1.2 人工智能的分类
  人工智能通常分为两种,即强人工智能和弱人工智能,前者所拥有的情感与理性几乎和人类相同,其创作物自然也被归入作品的范畴[4]。此处便存在著作权归属问题。本文探讨的是目前的弱人工智能,虽然其可以创作,但缺乏较强的自主意识,主要是以人类提前输入的算法为基础,多次进行实验与模拟,从而将一种概率与模型创造出来,并根据一定的数据进行模拟、预测。
  2 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归属
  2.1 著作权归人工智能的编程设计者
  人工智能的编程设计者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人工智能可进行创作。人工智能的深度学习为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产生提供了非常重要的动力支持,正是因为编程设计者对人工智能的深度学习,才产生了人工智能创作物。
  然而,并不是全部著作权均是完美无缺的,或多或少都存在一定的问题。以人工智能为基础的人工智能创造物,编程设计人员只需进行编程设计。但是在人工智能创作中,无须任何人为干预。如果著作权归属于设计者,则会有付出与收获不成比例的情况出现,设计人员劳动一次便可获取多种利益。
  2.2 著作权归人工智能的使用者
  第一,使用者把人工智能作为一种“工具”,借助人工智能创作作品是使用者的主要目的,创作结束后,再一次审查与处理创造物编排情况。第二,当人工智能创作物出现后,最先知道的人是使用者,其可实际控制这一作品,因此让使用者拥有著作权,能够对作品的发表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进一步发展文艺市场[5]。
  但著作权为使用者所有也存在部分弊端,具体体现在:首先,使用者对作品的产生并未作出实质性贡献,仅仅只是提供了简单的素材与方法。其次,同一人工智能创作物容易出现两个或多个使用者,确权纠纷发生率较高。以微软“小冰”为例,在未互相告知的情况下,独立的两个人同一时间输入了“小冰”的指令,或许就会有两个相同的作品产生,权利竞合随之出现,久而久之市场就会失去稳定性。最后,若著作权归属于使用者,在创造期间,就会导致投机取巧的现象屡见不鲜,如此一来,引入人工智能创作产品将不利于文学艺术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2.3 著作权归人工智能的所有者
  第一,一般情况下,投资者都是人工智能最初权利人,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到人工智能的研发中,因此站在投资的层面上来讲,如果让他人拥有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那么投资者的付出与回报就不成比例,与投资原则相悖。第二,买卖人可借助交易获得人工智能的所有权,再基于享有的所有权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版权进行有效配置,这符合发展规律、市场需求。第三,人工智能一人设计难以实现,所以其使用者并不是只有一个人。很多时候人工智能的设计者和使用者都会有多人。所有者较为具体与确定,可充分行使权利,积极承担相对应的责任与义务,让人工智能所有者享有著作权对版权经济效益价值实现的帮助非常大。因此,理应由所有者享有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可借助约定的方式来确定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到底归谁所有。在人工智能产生过程中,投资者付出最多,因此应优先考虑投资者。笔者建议,设计者、所有者、使用者可通过事先约定的方式来解决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则归人工智能的所有者。这样的规定不仅可以确保人工智能稳定发展,也能够进一步发展文艺市场,并可以有效处理人工智能所有者、使用者不一致的问题,进而迎合市场需求。   3 解决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问题的出路
  3.1 利用现有的制度资源解决相关问题
  3.1.1 着手《著作权法》的立法修订
  修改法律是在遇到法律缺陷时最容易被想到的一种方法。现阶段,大多数欧美国家广泛运用人工智能技术。据统计,2016年日本政府以立法的方式确定了知识产权战略总部,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中纳入了人工智能创作小说、音乐等作品,这样做就是为了保护人工智能产业的既得利益者,避免在发生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争议时出现无据可依的情况[6]。为进一步发展产业,应保证人工智能相关人员能够回收其资本投入与智力投入,因此在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到一定规模,且人工智能能够独立创作时,就需要对现行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以起到从制度上保护这类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目的。笔者认为,在短期内采用这种方式是很有必要的,且效果也较为明显。通过对法律进行修改,能够有效解决现阶段人工智能创作物未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然而这一方面也存在缺陷,比如理论了解不够深入,立法者思维尚处于初级阶段,发现问题才弥补,不仅应对措施不完善,也缺乏长效机制。
  3.1.2 运用邻接权保护人工智能创作物
  如果将知识产权当作一个工具,就很容易设计知识产权政策了。知识产权是为了完成某一目标而采用的相应、有效的方法,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改变、调整。现阶段,如果现行法律中某一权利发生了变动,这时就需重点观察市场产业链情况。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并不是固定不变的,需对其进行动态调整,以积极迎合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在人工智能时代,我们应关注智能产业發展变化,从各种角度了解人工智能创作领域。从保护投资角度而言,邻接权制度可基于保护对象的不同,建立相应的制度,且调整的范围较小,便于分类保护。人工智能创作不仅使作品市场变得更加丰富,也带来了诸多难题,其中最突出的便是人工智能创作物可否借助著作权制度规制。理念冲突与规制困境普遍存在于狭义著作权制度与人工智能创作物保护中,且难以解决。
  邻接权保护能够使存在于人工智能创作物保护与著作权原理中的矛盾冲突得到很好的解决,对人工智能创作的利益关系进行合理配置。针对人工智能创作邻接权保护,我国应在类型上更加多样,将规定细化到多个方面,包括邻接权主体、客体、权利内容、保护期限等。针对邻接权、著作权,英美法系并未进行细致区分。在讨论邻接权时,区分其著作权是非常有必要的。二者主要有以下区别:著作权保护以智力作品的创作者为主要对象,而邻接权则主要是保护通过各种方式帮助作者进行作品传播的辅助人员。辅助人员在帮助创造者广泛传播产品时,通过创造性劳动参与其中,又或是对其投入了非常多,进而以一种新的方式呈现出原作品,具有创造性,其获得法律保护是毋庸置疑的[7]。之所以在保护人工智能创作物方面不采用著作权,主要是因为目前无法授予人工智能民事主体资格,且人工智能本身也并非权利主体。另外,人工智能创作物中的智能成果并不是由人工智能使用者或所有者提供的,因此著作权不归其所有无可厚非。
  借助法律保护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目的和著作权法中通过邻接权来保护投资相同。人工智能由人工智能开发人员耗费大量的精力而成,研发过程中投入的财力较多,也应用了最先进的科学技术。若不以法律来保护人工智能创作物,则会导致市场投资激励不足。第一,人工智能中包含了大规模的信息,基于逻辑算法开展深入学习活动,并在作品中得以呈现,这一创造过程与人类创造有本质上的区别。其与表演者的表演、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和录音制品的制作过程相似,人工智能创作物同邻接权客体特点相一致。第二,对邻接权而言,作品作者与生产者都是一个人,自认人并不是唯一的主体。且也不是一定要保护人格权,权利内容自主决定,进而也就不会出现保护过度的问题。
  3.2 建立人工智能作品特殊保护制度
  深度学习是人工智能创作物出现的一项基础条件,且其也经历了再创作,因此人工智能的信息存储量是非常大的,也就更容易创作,耗费的时间较短;在创作中,人类需要广泛收集资料,投入大量的智慧,这种劳动力度比人工智能大得多,因此从价值含量上来说,人类创作出的作品远高于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8]。若以同等条件来保护人类作品与人工智能创作物,则不可避免会出现一些问题。第一,提供便捷。利用人工智能进行创作,人类自己创作的作品不断减少,会削弱人类创作的激情。第二,由于人工智能的便捷性,文艺市场作品会呈井喷式增长,文艺作品价值持续降低,人类创作积极性越来越低。人类作品创作持续减少,必然会阻碍人类文明的可持续发展[9]。由于人工智能较为特殊,所以精心区分人工智能创作物与人类作品尤为必要,并通过专门的制度来保护人工智能作品。
  4 结语
  时代的快速发展推动了变革,而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思想也越来越进步,随之改变的还有整个社会的法律制度与伦理道德。任何事物的发展均有两面性,其中自然也包括人工智能技术。我们除了享受技术带来的方便,也应严格筛选把控其带来的弊端,面对挑战迎难而上,在此动力的推动下更好地发展。
  参考文献:
  [1] 康月娇.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保护研究[J].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9,10(02):56-58.
  [2] 孙君.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归属研究[J].楚天法治,2019(03):111.
  [3] 李铁喜,王健海.论人工智能创作物版权客体构成要件与版权范围[J].长春大学学报,2019,29(03):90-94.
  [4] 曹越.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问题研究——以“微软小冰”为例[J].社会科学动态,2019,27(03):77-84.
  [5] 项贤军.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问题研究[J].现代商业,2018(29):160-161.
  [6] 李田田.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问题探析[J].法制博览,2018,23(17):205.
  [7] 李钰.人工智能创作物版权保护问题研究[J].山海经:教育前沿,2018(7):139-139.
  [8] 季连帅,何颖.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归属问题研究[J].学习与探索,2018(10):112-116.
  [9] 赵亚丽.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9(7):36-37.
  作者简介:孙丛丛(1996—),女,山东德州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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