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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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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非营利组织日益增多,非营利组织作为其中的组成部分也取得了快速发展,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党的十九大后,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这也为非营利组织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同时非营利组织的服务对象社会公众对非营利组织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实现对其合理有效的绩效评价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本文在总结绩效评价非营利组织作用的基础上,分析当前我国非营利组织在绩效评价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并针对这些问题及原因提出相应的对策研究,以期能够对我国非营利组织的稳定健康发展有所帮助。
  关键词:绩效评价;非营利组织;问题;对策建议
  一、非营利组织概述
  (一)非营利组织概念
  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简称NPO)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它的目标通常是支持或处理个人关心或者公众关注的议题或事件。非营利组织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包括艺术、慈善、教育、学术、环保等等。它的运作并不是为了产生利益,这一点通常被视为这类组织的主要特性,同时具有非营利性、民间性、自治性、志愿性、非政治性、非宗教性等重要特征。
  非营利组织有时亦称为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与政府部门(第一部门)和企业界的私部门(第二部门),形成三种影响社会的主要力量。非营利组织还是必须产生收益,以提供其活动的资金。但是,其收入和支出都是受到限制的。非营利组织往往由公、私部门捐赠来获得经费,而且经常是免税的状态。私人对非营利组织的捐款有时还可以扣税。
  (二)理论研究
  根据克拉默(Kramer)等人的统计表明,1970年以来的非营利组织研究成果出现了很多有代表性的理论。
  1.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理论
  维斯博德(Weisbrod)最早从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角度来解释非营利组织存在的原因,他采用了剩余分析的策略来论证非营利组织存在的必要性。他认为政府、市场和非营利部门在满足个人物品的需求(包括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方面存在相互替代性。公共物品无法由个别消费者和生产者通过市场交易来提供,即市场失灵。
  2.合约失灵理论
  汉斯曼(Hansmann)最早提出了该理论,从营利性组织的局限性入手,来分析非营利组织部门的功能需求。现有的经济学理论认为,在某些特定的条件满足前提下,营利性组织会以体现社会效率最大化的数量和价格来提供商品和服务。这些条件是:1.交易成本为零,包括消费者事前的搜寻成本、谈判成本等。2.信息完美。3.法律的健全,即如果生产者没有遵守协议,可以获得赔偿。尽管在很多情况下,并不需要上述条件完全成立,如较低的交易成本等,但是在有些领域,消费者与生产者在关于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数量上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在这种情况下,营利性企业很可能利用自己在信息不对称中所占的优势地位欺骗消费者,谋求自身利润最大化,导致合约失灵。
  二、国内非营利组织在绩效评估上面临的挑战
  目前,健全一套与之相匹配的绩效评价体系刻不容缓。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明确国内的非营利性组织的绩效评估面临的问题。
  (一)政府的管制缺乏独立性
  1.在我国,社会团体整体来说都受政府“预防的机制”管控,社会组织的合法性没设立的时候都需要通过审核和登记,从源头上就进行干预。其次,我国现行体制对非营利性组织采取双重管理模式。双重管理即非营利组织的注册需要中央或地方,同时,还需要一个同自己业务相关的主管单位同时批准。由此可见,国家对非营利组织管制非常严格,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其独立性不强。综上所述,非营利组织成了业务主管单位的附属物。没有完全独立性的单位在组织绩效评估时,必然会受到一些非正常因素的干扰,其评估目的、评估过程、评估结果都会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最终会影响其绩效管理。
  2.非营利组织独立人事权的缺失,削弱了绩效评估的应用功能。一方面,非营利组织中有部分是政府部门演化而来。另一方面,我国有一部分非营利部门管理人员直接来源于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由组织负责人提名并得到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核和批准。其结果是这就使得非营利组织缺乏独立的人事任免权。没有独立的人事任免权,非营利组织就不能很好地将绩效管理评估的结果应用于人事任免,难以对其成员起到激励鞭策作用,没有人才的导向,人员素质得不到提升,非营利组织各方面工作的开展效率提不上来,绩效管理必然受影响。
  (二)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国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主要是遵从上级部门的领导,或者是受到社会上的影响,没有明确的法律相关规定。使得我国在对于非营利性组织的绩效评估上存在诸多的问题。如没有法律强制性的保证实施,使得组织的信息资料不公开,导致研究者因为缺乏完善的资料,从而在对非营利性组织进行研究的时候缺乏深入性。研究者在分析数据资料时,更多的是对单个的组织的个案进行研究和分析,缺少横向的资料对比,以介绍些性的分析为主,而对于组织绩效评估方式方法等研究和分析的只有少部分甚至没有。导致绩效评估研究片面。综上所述,对于非营利性组织绩效评估的研究停留在浅层次,难以达到更高,更完善的層次。
  (三)观念落后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非营利组织发展缓慢。在早期,没有得到政府和相关学术界的重视,使得发展缓慢。到了近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的飞速发展,给了非营利性组织以巨大的发展空间,在绩效评估过程中,对效率和公平关系的混淆中表现出我国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观念落后,对于效率和公平所占比例不能准确划分和统一。另外,个别的非营利性组织打着是非营利性的旗号,在实际情况中对较多的非营利性组织尝试以绩效评估为手段来获得更多的社会资助。在此过程中,虽然他们是有关注组织的绩效评估,同时也努力达到绩效评估所需要的结果,但是目的却不在于提升非营利性组织的管理水平,在于提供绩效评估,能从社会上获取到很多的资助。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人们对绩效管理的认识还不深刻,对绩效管理的功能和意义的理解还不到位;另一方面非营利组织本身具有非营利性、志愿性等特征,对其进行绩效管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由此导致非营利组织绩效管理发展缓慢。   (四)评估主体单一
  我国非政府组织的绩效评估的主体主要是非政府组织自身,抑或是由非政府组织所指定的第三方对绩效实施评估,但是总体来说,评估的主体是相对单一的,对我国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方向造成阻碍。一般情况下,非政府组织对自身进行绩效评估公信力差,无法取得社会和政府的信任。
  三、完善我国非营利组织绩效管理的对策
  (一)扩大宣传力度,扭转人们的观念
  加强对非营利组织绩效管理的研究和宣传,让全社会特别是与非營利组织相关的组织和人员认识到绩效管理的重要意义和作用,绩效管理不仅有助于非营利组织内在功能的顺利实现,更关系到非营利组织社会功能的拓展和延伸。因此,有必要加大对非营利组织绩效管理的宣传力度,打破传统观念对非营利性组织绩效管理的消极态度,以实际行动加入到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研究和宣传工作中来。
  (二)完善各项制度,为绩效管理创造条件
  只有完善非营利组织的各项制度,才能为绩效管理创造有利条件。对制度进行创新,首先要对法律和法规进行完善。非营利组织受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双重领导,同时还受到同行业竞争和地域性的限制,缺乏一个宽松的外部环境,导致其绩效管理无法顺利开展。为此,政府必须精兵简政,改变对非营利组织过于烦琐的约束,完善对非营利组织管理的法律法规,提供制度上的保证,为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保驾护航。
  (三)绩效管理方法多样化,保证绩效评估的针对性
  当前,我国非营利组织绩效管理的实践往往停留在对营利性组织绩效评估的模式上,侧重于对“成本—效益”的分析,较多关注非营利组织的投入和产出。方法比较落后,然而,对于目前国际上流行的绩效管理评估方法,如逻辑框架法、快速农村评估法、参与式评估法以及综合评估法等,很少顾及。为了保证绩效管理的科学性和多样化,在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绩效评估时应大胆尝试其他方法,对不同类型的非营利组织采用不同的评价方法,从而使绩效评估更加科学、更加合理。
  (四)加强机构建设,提高绩效管理的能力
  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要求很高的工作,对评估机构的高要求,必然需要大量专业性强的评估人才。所以,要加强对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人才的能力培养,形成比较完善的绩效管理评估人才培养体系,另外,还需要建立健全科学机制,使得非营利组织能够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推动非营利性组织绩效管理工作的长足发展。
  参考文献:
  [1]徐宁,鞠霞.浅议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问题[J].现代商业,2012(36)
  [2]盛明科.论我国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
  [3]罗文标,吴冲.我国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新思路[J].商业研究,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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