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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政府采购效能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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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我国政府采购改革的不断深入,如何完善政府采购交易制度,促进政府采购的提质增效,推动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是近年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本文从目前管理现状出发,对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进行了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政府采购;深化改革;问题;措施
  《政府采购法》中明确指出,政府采购是指各种公共组织,按照法定程序和原则,根据采购目录购买一定数量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
  在2018年11月14日召开的中央深改委第五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该方案提出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为我国政府采购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指明了方向。笔者试图从我国政府采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如何解决等方面浅谈一下自己的想法。
  一、当前政府采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公开招标过程实施的时间过长
  按照招标投标法,从招标文件编制、发布公告、招标文件网上公示,到开标、中标结果公示、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通常最少需40天左右,再加上招标项目的具体实施,共计需要4-6个月,对于采购人来说会直接造成采购项目时间上的延误。
  2.在仪器设备等货物的采购过程中,常会出现中标结果与采购方需求不吻合的情况
  在采购文件的编制过程中,为了保护供应商利益,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不允许在采购需求中指定相关产品参数或产品品牌,而采购人了解的产品参数往往只是一些使用方面的技术参数,并不了解采购产品的生产技术参数,不知道提出什么样的技术参数可以满足工作需要。这使得不法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规避高性能技术参数有了可乘之机。这样会出现采购人采购不到真正满足需求的产品,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政府采购效能。
  3.存在供应商诚信缺失恶意低价中标,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履约不到位,采购人无法验收的情况
  一些供应商采用暗降配置方式低价中标,供货时提供低端产品,导致出现采购人重新添加配置才能使用或者无法使用等情况。对此类情况采购法规定的惩罚措施力度不够,不能达到令行禁止的效果。另外, 为优化营商环境对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可能会出现采购人与供应商串通,采购人要求高需求供应商提供低配置,验收时采购人降低验收标准,套取财政资金等营私舞弊的现象。
  4.现行专家库专家管理体系不健全
  有的行业专家库专家数量少,涵盖的专业领域不全面,抽取专家时库中抽取不到对口专业的专家,只能大多以经济类专家冲抵。而经济类专家对采购的专业领域不甚了解,采购项目评审中会出现专家评审走过场的情况。另外,专家一经入库,不再进行继续教育及阶段性的考核,在政府采购改革不断深入的今天,新的政策陆续出台,专家不能及时了解新规,造成专家评审有时如盲人摸象很难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
  5.部分采购代理机构内部监管机制不健全
  有些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文件编制不严谨,对甲方提出的采购标的的需求、评分标准等未进行充分论证,也未进行换岗复核,造成在采购需求或评分办法中出现歧视条款的情况。使专家评审时无法把握,也给潜在供应商形成了不公平的竞争环境。更有甚者,还有一些采购代理机构,开标现场监控设备不打开,且只安排1人组织现场开标工作,并现场直接暗示评审专家应由哪个供应商中标。这样的评审形成的结果往往引起供应商质疑,对政府采购工作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6.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进电子化力度不够
  政府采购平台系统更新后,操作手册未及时更新,造成供应商、采购人操作困难。另外,数字化分析手段利用不够,在货物、服务、工程政府采购活动中,有的地方出现某些企业常年而无中标,与之同时参与的企业概率却非常高。恶意串标或投标人相互勾结围标的现象屡禁不止。
  二、解决办法
  1.加强供应商诚信体制建设,保障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实施
  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部门,应在政府采购流程中为采购人添加对采购结果和中标供应商履约情况的评价功能,使供应商的信誉度随时可查,以引导供应商树立良好的企业发展方向,让企业的口碑成为政府采购的“金杯”,促进政府采购环境良性发展。
  2.强化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严防廉政风险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监管部门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合理设岗,权责对应。加强采购活动中的权力制约,看住乱伸的“权力之手”,落实主体责任人。以采购人为例,根据内控管理的要求,采购原则上应当明确各环节的具体负责部门,承担相应的职责;也应建立健全在采购需求制定、拟采取的采购方式等采购重大事项的内部集体决策机制。不得出现某位领导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结果的情况。
  另外,《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审计部门、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
  即对采购人申报的政府采购项目编制的采购预算首先应进行事前监督,看其立项的理由、依据、数据是否真实、充分、准确,是否严格执行资产配置标准,是否超出办公和业务需要采购部门或单位的发展需要。
  对具体的采购活动进行事中监督,重点监督是否存在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行为,是否在政府采购的过程中本着同质优价、同价优质的原则,采购的商品或服务是否质量好、符合环保、达到节约财政资金要求的同时,也实现了“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
  在采购活动结束后,监管部门要建立和形成采购效能的報告分析制度,要考察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在采购过程中已经建立了完备有效的政府采购的内部控制管理机制,采购人是否严格按照采购预算规定的支出项目和用途使用资金,存不存在调整变更项目的行为,同时应考察采购人在项目结束后的验收环节,是否进行了实质性验收。
  3.加强评审专家库的动态管理,保障政府采购专家评审工作高水平、有序开展
  应进一步放开政府采购专家吸纳范围,保证专业能力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专家充实进专家库。要通过建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专家的诚信、专业水平评价体系、采购效能管理体系来量化评审专家的专业水平和经验值。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培训,以促进评审专家熟悉和掌握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高专业水平及评审能力。还要加强对评审专家的阶段性考核,健全评审专家责任追究机制和清退机制。
  另外,建立专家服务市场定价机制,实现专家资源的宏观调控。除采购代理机构外,对采购人免费开放专家库使用权限,采购人在出现对采购需求描述不清等情况时可以自主从专家库中抽取对口专业的专家,进行网上有偿咨询,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政府采购的时间成本,提高经济效能,从根本上解决专家供给数量不足和质量不高问题。
  4.积极推进在批量集中采购工作中实现电子交易,创新政府采购模式,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能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在大数据、移动互联网技术、电商平台被广泛使用的今天,通过电子化交易手段,能够使采购人快捷地了解商品信息以及价格的比较,如果集中采购实现了“互联网+政府采购”的运行模式,对提高政府采购的服务水平和运行效能起到较大的作用。以辽宁省为例,省财政厅建立了“辽宁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制定了网上商城的采购目录、电商准入规则和交易流程以及电商评价机制。随着该商城的稳定运行,很大程度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前提下,提高了政府采购效能。
  随着我国政府采购改革的不断深入,完善政府采购交易制度,促进政府采购的提质增效,推动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需要从体制到机制、从法律到管理办法的调整。改革的帷幕已经拉开,让我们共同期待政府采购工作新气象的到来。
  参考文献:
  [1]张莉.论当前政府采购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中国市场,2018(09)
  [2]唐一舸.对政府采购咨询专家供给侧改革建议[J].政府采购信息报,20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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