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说说毕节地税的“科学化”管理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谢大贤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颁布后,贵州省人民政府根据《暂行条例》规定,印发了《省人民政府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发〔2007〕14号),对我省车船税征收管理做了具体规定。
  一、车船税的征收时间
  从2007年1月1日起。车船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发〔2007〕14号)的规定计算缴纳。
  二、贵州省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为:
  
  01
  
  三、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减免税审批机关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具体减免项目经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车船税纳税地点
  车船税在车船登记地缴纳。
  五、车船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申报纳税期限分为两种。一种是:由扣缴义务人(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当日为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另一种是: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或委托其他单位代征或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每年的四月和十月为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
  六、机动车车船税的代收代缴
  机动车的车船税由扣缴义务人,即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公司)代收代缴。
  七、车籍转入我省的外省车辆相关纳税事项规定
  外省车船转入我省,已纳税款在转入年度内继续有效;超过有效期限的,一律按我省的规定征税。我省车船转入外省,已纳税款不再退还;未纳税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追缴。
  八、车船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登记的有关事项
  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将车船的种类、数量、用途、载重量(核定载客人数)等,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登记;如有变更用途、被盗抢、报废、灭失的,应在年度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登记,并办理有关纳税事宜。
  九、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解缴代收车船税款的期限
  车船税扣缴义务人(保险机构)应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解缴代收代缴车船税款。委托代征单位解缴税款时间比照执行。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1/view-20071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