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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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铁帅
摘要: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越来越突出,在国际贸易中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不能忽视对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限制。由于我国现阶段相关立法不完善,国外企业利用技术优势滥用知识产权的现象十分严重,我国应如何有效规制日益严重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本文对此问题所涉及的有关方面进行了分析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设想。本文的研究思路如下,首先论述了知识产权滥用的概念及表现形式;进而对国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司法及执法实践进行对比分析;最后提出了在我国应尽快完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体系、司法体系,并对企业的行为进行引导,以规制日益严峻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
关键词: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滥用 法律规制
一、知识产权滥用概述
知识产权滥用是相对于知识产权的正常行使而言的,它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时超出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的情形。①
知识产权滥用超出了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权利界限、违背了知识产权法的宗旨,损害了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最终也会阻碍经济效益的提高和破坏社会竞争秩序,因此必须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有效规制。
二、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滥用的主要形式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因知识产权滥用而产生的争议频繁发生,规模和领域逐渐扩大。目前滥用知识产权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形式。
(一)拒绝交易
拒绝交易即知识产权人利用自己对知识产权所拥有的专有权,拒绝授予其竞争对手合理的使用许可,从而排除其他人的竞争,巩固和加强自己的垄断地位。例如,在曾经轰动一时的思科诉华为案中,美国思科公司就对其拥有的专利权不授权给任何其他企业,人为的阻止了不同企业设备的互通互联,形成了技术、市场壁垒。②
(二)搭售行为
搭售是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捆绑成一种产品进行销售,以致购买者为得到其所想要的产品就必须购买其他产品的行为。例如美国微软公司滥用其在操作系统软件领域的垄断地位,将自己的媒体播放器Windows media和Windows 操作系统捆绑销售。
(三)价格歧视
价格歧视是指企业在提供或接收产品或服务时,对不同的客户实行与成本无关的价格上的差别待遇,构成了价格歧视。例如,美国微软当年新推出的Windows98在中国大陆市场零售价为1980元,在美国为90多美元,在日本的售价为600―1200元人民币,在香港为1600元人民币,这样我国消费者因为差别价格一年就要多支出10个亿。
(四)掠夺性定价
掠夺性定价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造成的损失,但却会给国内的竞争者生存带来困难。例如,微软公司为了打击我国国产软件WPS97,在WPS97发布前夕,匆忙推出97元超低价格的Word97版本。这与其在中国通常表现的垄断高价和价格歧视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五)滥发警告函与滥用诉权
滥用诉权指知识产权权利人故意声称自己的知识产权遭到了侵犯,阻止他人合法商品进口或以民事诉讼程序防碍竞争对手的正当商业行动。例如美国通用汽车公司与奇瑞汽车有限公司之间的知识产权争议就反映了此种滥用知识产权的形式。
滥发警告函指知识产权权利人谎称对方侵犯了自己的知识产权,自己准备提起诉讼但并不真正提起诉讼,其目的是使对方名誉受到损害或者影响其正常商业行动,国产数码相机领域就曾遭遇此类风波。
三、我国对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及存在的问题
在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立法中,我国尚未形成系统的立法,有关规定主要散见在各部门法中,而且多为原则性规定。如《宪法》第51条、《民法通则》第6条、《合同法》第329条、《专利法》第63条、《著作权法》第22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和《反垄断法》第55条等。
通过对我国现行立法进行分析,我国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从内容上看,这些规定大多数都不够明确,原则性有余可操作性不足。可以说我国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规制的法律制度还处于萌芽阶段。
四、各国对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立法经验
为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对滥用知识产权进行规制,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采取了包括民法、竞争法等在内的控制措施,美国、日本和欧盟是当今世界主要的经济实体,其立法经验值得借鉴。
(一)通过法律基本原则防止知识产权滥用
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其行使也受到民事法律制度一般原则的制约。现代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中,一般都确立了禁止权利滥用、公序良俗、公平、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知识产权的行使也需要遵循这些基本原则。如美国在1917年通过胶片案的判决确认了非法搭售专利构成专利权滥用。2006年Ebay案也确立了专利侵权救济不得滥发禁令的原则。
(二)通过知识产权法防止知识产权滥用
目前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都注意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与使用者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同时,对知识产权的行使进行了适当的限制。比如,在专利法中,一般都建立了专利侵权行为例外制度和强制许可制度;在版权法中,有的建立了合理使用制度;或者建立法定许可制度等。
(三)通过竞争法防止知识产权滥用
知识产权滥用的后果,除了直接损害对方当事人外,还可能构成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行为,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在其竞争法中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规制,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在这方面有着比较完备的立法和丰富的司法实践。
1、制定反垄断法实施细则
一般在制定了反垄断法之后都会根据形势的发展制定具体的反垄断法的实施指南。如美国在《谢尔曼法》后,颁布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作为对谢尔曼法的补充。日本也有《专利和技术秘密许可协议中的反垄断法指导方针》作为具体的指南。
2、“类选法”的运用
各主要国家在对具体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规制时,大体都把把知识产权许可行为分为合法的、中性和非法加以归类区别对待。欧盟将其涉及专利、技术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的技术许可协议统一予以规范,将各种行为分为“白色清单”、“黑色清单”和“灰色清单”,规定了集体豁免适用的条件和基本范围。日本将限制性商业条款分为并非不公平的限制性条款、可能是不公平的限制性条款和极可能属于不公平的限制性条款。
3、设立专门的执法机关和执法程序
为有效规制知识产权滥用,发达国家一般都建立了有效的、可操作性强的诉讼制度和完善的执法程序。在专门的执法程序的基础上成立了专门且相对独立的执法机关,以保证执法的公平和公正性,统一执法解释和监督。例如,美国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日本的公平交易委员会等。
五、完善我国对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的对策
(一)完善现有知识产权立法
在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中完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制度, 就是要进一步明确、细化有关知识产权滥用的条款,这需要对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专门知识产权法律进行进一步修改, 或采取其他配套的措施。
(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
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滥用知识产权的规定过于原则,远远不能满足有效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实际需要。因此,对于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立法,应在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1)明确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限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条件;(2)提高立法水平,增加兜底条款,将今后可能出现的新型滥用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纳入该法的规制范围。
(三)参照发达国家制定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实施细则
《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只有一条原则性规定,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高。因此,应参照美国、日本等国的经验,制定反垄断法的实施细则,将反垄断法的原则性规定进行细化,增强操作性,以弥补《反垄断法》的不足之处,从而让《反垄断法》真正地起到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作用。
(四)建立国家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专门机构
近年来,知识产权滥用案件逐渐增多,这类案件具有涉外性、专业性以及隐蔽性的特点,案件审理的公正性、权威性以及时效性往往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因此应借鉴国外经验成立专门机构处理此类纠纷。这个机构负责对涉及知识产权的各种标准、指南的制定,并对具体案件提供专家意见。
(五)加强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监控
面对国际贸易中日益严峻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政府应加强知识产权监控,强化对外国专利等技术引进的监控,及时把握各国的知识产权发展动态。笔者认为可以在商务部组建专门机构,对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发展的相关信息进行预警分析,主动地、长期地、动态地为企业提供快捷的信息服务,使企业在积极利用的同时规避冲突,提高国内企业和产品的综合竞争力。
(六)加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与权利保护意识
要有效的规制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滥用,我国必须着力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与权利保护意识。企业应当及时转变观念,大力发展科技,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积极应对知识产权带来的挑战。
注释:
[1]王先林:《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9月第1版,第92页
[2]王以超:《思科之诉》,载《财经》2003年第4期,第34页。
参考文献:
[1]郑成思. 知识产权应用法学与基本理论[M]. 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2]李钟斌. 反垄断法的合理原则研究[M]. 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 胡红明,刘江. 我国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思考[J]. 法制与社会, 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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