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野中的民意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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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毛兴勤
摘要:民意是一个令人迷茫的概念,其常被不同的人以不同的方式使用。历史上的政客们常煽动和利用民意来实现特定目的。必须对民意进行理性的引导,在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阶段都必须尊重民意,但这一尊重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才有实质意义。
关键词:民意立法执法守法
一、民意:一个迷茫的概念
民意――一个看似简单但却可以作罗生门式解读的概念――常常被人提起(开明的君主,专制的独裁者,共和国的领袖无不喜欢借民意来实现特定的目的)。简单地,民意就是人民的意愿。但,什么是人民?什么又是意愿?这是一个具有历史特性的概念。如果说享有一定权利的人才能称之为人民,那么历史上的奴隶,平民,妇女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都是被排除在这一称号之外的。教科书告诉我们,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即享有政治权利的人。换句话说,只要你享有政治权利,那么你就是人民中的一份子。但这似乎不能清楚的回答:我们是人民但却不能真正的行使权利如选举权,言论自由权(这是法律上说的),这让人有自己是公民又非公民的糊涂感觉。那么什么是意愿?什么又是人民的意愿?自由、平等、民主、秩序、安全都有可能成为多项选择题的备选答案。正如法国人偏爱平等而英国人钟情于自由一样,个人的意愿更是五花八门。有人的意愿是找个好工作,有人的意愿是找个好老婆,有人的意愿是有副好身体。兼而有之也许更是我们的意愿。但,“人生不如意之事十之八九”告诉我们,只有在西西里岛的锡拉古城才可能实现那种完美。
二、民意:一个极易被滥用的词语
民意有时是个说不清道不明的东西。总体而言,民意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方,积极意义上讲,有利于发扬民主,发挥集体的力量和智慧。但我们更应当看到它不利或有可能不利的一面,因为它的多样性也、易变性、激情性和非理智性。拿破仑时期的法国,希特勒时期的德国,民意就是征服整个世界,当我们今天对其嗤之以鼻时似乎还能感觉到回荡在欧洲上空“呼喊万岁”的余音。当我们大加批判“文化大革命”的时候。你敢说当时的民意不是“拯救人类灵魂”? 我们之所以能旁观者清是因为我们已远离那个年代并以此时的“民意标准”来检测彼时的民意。权力者振臂一呼下的人头攒动,红旗招展场面既表征着领袖的魅力也表征着激情燃烧的岁月中的民意。法国著名心理学家勒庞在研究群体心里时指出,“在智力上,群体像原始人,幼儿,白痴。在情感上,群体能使守财奴变得挥霍无度,把怀疑论者改造成信徒,把老实人变成罪犯,把懦夫变成豪杰。领袖只需一些简单的口号和套话就能使群体扑汤蹈火,英勇就义。”[1]
当我们以理智者的姿态大谈民意时也许我们和前辈们一样早已被镶嵌在了另一个“民意时代”。在今天,民意的“一边倒”现象必须引起关注――打黑除恶中的一片叫好声,冤假错案中的一片叫骂声。其实社会现象往往都是犬牙交错而不是泾渭分明的。叫好声中也许就隐藏着未来的叫骂声,群体关注实体正义而常常忽略程序正义的思维常常使得事后才方知。而“历史是人民书写的”只表明无辜者的无奈。
民意有时候显示出一种恐怖,但这不是民意本身的错而是少数政客利用了民意――也许是为了政绩,也许是为了谋私利。如何才能让民意杨其长而避其短?笔者以为,唯有将民意引入法治的轨道才是最佳选择,因为法律是民意的具体化、规范化体现。严格依法办事就是保护民意最好的方式。失去了法律的规制,民意将再次成为脱缰的野马,在极少数人的利用下再次祸国殃民阻碍历史的发展。在法制的不同阶段对待民意和吸收民意的方式也应有所不同。
三、民意:理性的回归
在立法阶段,要尽量考虑民意至少是利益受到影响的那部分人,只有尽量的听取民意,吸收民智才能产出高质量的产品――法律规范。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使得吸收民意、民智的途径越来越便捷化和多样化。慎重的专家们通过在网络上发布各种“征求意见”正是利用了信息化的便捷。《物权法》通过前的意见征求起到了好的示范作用,但我们也看到,有的规范则在“润物细无声”中突然来到人间让人措手不及。2006年通过的《律师收费管理办法》(注:它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但其效用与法律并无区别)则是其典型,其中关于“律师禁止风险代理情形”的规定引来一片骂声。当初如能放下高高在上的姿态又何苦犯下一些近乎白痴的错误?再去看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同样,虽非法律却有至高无上的效力)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是“司法为民”的体现?通过后不能实施的法律都有一个共同原因:不了解民情,不尊重民意。
在司法中应该严格执行法律(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如果不是将法律当做摆设的话。法律因其刚性获得尊严,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只能是尊崇。正如戈尔在联邦最高法院被小布什PK下去后所言“我强烈反对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以及他们解释和运用法律的方式。但我尊重法治及其带给我的判决”[2]正如前所述,严格执行法律就是尊重民意,就是保护人民的权利。在这个最不应该提及民意的时候却总有人信誓旦旦,把法律不当回事。人的躯体仍被当做发现真相的最佳熔炉――正如贝卡利亚所描述的那样。程序法被那些头顶国徽,身披法袍的人践踏――这真是一种讽刺!有时候想:他们和那些跳神的茅山道士有何区别?当人们在为《两个证据规定》的出炉兴奋不已时,无数的哀叹和惋惜却不是无病呻吟。注意:当权者在干着这些勾当时都不会忘记打着民意的旗号――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但,损害人民利益的却正是他们!
在执法(为方便起见,笔者将行政执法和执行法院裁判不做区分)中,民意同样不应该成为阻碍执法的主要因素,“执法必严”应该成为原则而不是例外。严格执法同样也在保护人民的权利,只要我们细心观察人民法院裁判的执行率时,就会想起那句“要说爱你也不是件很容易的事”的歌词。执行中的调解大行其道或根本无法执行凸显法律和法院的低落权威。难怪现在不再强调审判转而强调调解。这似乎也是在尊重民意(中国不是有着几千年“无讼”传统思想吗?)。我们不能忘记:我们正在努力构建法治社会,这是值得努力的方向,经过这么多年的努力岂能放弃来之不易的成果。诚如苏力先生所言:“中国应当实行法治,中国应当走向法治,无论当代中国人对中国社会的政治法律现状或走向如何评价,作什么样的预测,‘法治’已经变成了一种公众的信仰,就如同先前中国人对‘革命’,如今对‘改革’的信仰一样。尽管其中已经有某些迷信的成分,但这种信仰与追求还是有一定道理的,并且,从历史的发展来看,似乎也将如此。”[3]在此背景中仍有不明智者打着尊重民意的旗号企图让人民坐上历史的倒车回到那个“激情燃烧的岁月”。
民意既不是我们想象的那么坏也不是我们赞扬的那么好,只有当其纳入法制的轨道中才能保持理性。我们必须尊重民意――这是历史发展的要求,我们也必须清醒的辨别民意――特别是有人企图用民意来包装权力的时候。
参考文献:
[1][法]古斯塔夫・勒庞. 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M]. 冯克利译,中央编辑出版社2005年版,第14页
[2][美]罗纳尔多・V・戴尔卡门. 美国刑事诉讼――法律和实践[M]. 张鸿巍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8页
[3]苏力. 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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