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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之立法完善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何普娟 牛倩倩

  摘要:遗嘱执行人制度是遗嘱人之遗愿能得以真实实现的重要保证。世界各国对该制度进行了详细的立法规定,而我国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对遗嘱制度规定较为粗略,已难以满足现代社会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在考察国外立法的基础上,因地制宜的完善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以健全我国遗嘱制度体系。
  关键词:遗嘱执行人 制度 立法缺陷 立法完善
  
  一、遗嘱执行人的概述及存在的缺陷
  所谓遗嘱的执行即遗嘱生效后,使遗嘱中规定的内容得以实现的行为和程序。遗嘱的执行是遗嘱得以实现的必经过程,但就早期继承法来看,对遗嘱的执行并未作出过多的规定。在罗马法上,遗嘱原则上由继承遗嘱人的继承人执行;在例外的情形下,依死后委任的方法委托继承人以外的人执行,可见当时并无系统的遗嘱制度。在欧洲中世纪遗嘱执行人也只是作为欧洲中世纪遗嘱执行人也只是作为遗嘱人的中介人或受托人。遗嘱执行人制度事实上是近代民法的产物,各国立法人大都专章专节对其进行了规定,笔者认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一个国家的遗嘱执行人制度是否完善是评价其遗嘱继承好坏的重要标准,因为遗嘱继承制度的终极目标是保障个人意思自治,而遗嘱执行人制度,则是实现意思自治的一个重要保障。纵观现代各国有关继承法立法无不对遗嘱执行人制度做出了具体详尽的规定,这既有利于减少遗嘱继承纠纷,保证遗嘱人遗嘱自由的实现,同时也符合现代法制的要求,反观我国继承法对遗嘱执行人的规定却十分简略,当然,这和我国民间不喜采用遗嘱形式处分其身前财产的习惯有一定关系,但作为具有预见性,指导性的法律规范,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有必要对该制度进行详备的立法规范,以完善我国遗嘱继承制度体系。
  根据我国现行继承法第16条:公民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的规定来看我国是承认遗嘱执行人的,但笔者认为,严格的说,在我国还未形成系统的遗嘱执行人制度。法律对具体如何去定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又需要具备何种资格和条件,需要履行怎样的职责,都未作出具体规定。民间的通常做法是由一个或数个继承人作为遗嘱执行人,但遗嘱中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时,谁应为遗嘱执行人,遗嘱人又有哪些权利和义务,为此数个继承人之间为此纠纷不断,这不仅不利于家庭的和睦,且不利于保障遗嘱继承各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利益,不利于遗嘱人意思的实现。因此如何与时俱进的完善我国遗嘱人执行制度已经成为修改继承法时一个迫在眉睫的任务。
  二、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立法完善
  在再综合我国实际情况下,提出以下几点立法建议:
  (一)遗嘱执行人的资格和条件
  遗嘱执行人应为与遗嘱无利害关系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人或基层组织。执行遗嘱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要生效,行为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遗嘱执行工作内容复杂,工作量大,关系着遗嘱继承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各国基本上都一致规定遗嘱执行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次,笔者认为遗嘱执行人应由一个与遗嘱无利害关系的人担任,这更有利于保证遗嘱执行工作的公平,公正。另外,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亦可由遗嘱人身前所在单位,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或村名委员会担任遗嘱执行人。
  (二)明确遗嘱执行人的确定方式
  遗嘱人可以在遗嘱执行中直接指定遗嘱执行人,也可以委托他人指定,如果遗嘱人没有指定或委托他人指定,或指定不明确,可以由遗嘱人所在单位或遗嘱人居住地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嘱执行人。若遗嘱执行人发生争议,利害关系人申请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遗嘱人当然享有自行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权利,同时遗嘱人也有权利委托他人为其指定遗嘱执行人,这是遗嘱自由的体现,为民事法律规范所允许。其次,若遗嘱人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或指定不明时,可由遗嘱人所在单位,居住地居委会或者村名委员会担任执行人。若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或指定不明时,可由遗嘱人所在单位,居住地居委会或者村名委员会担任执行人。若遗嘱执行人发生争议,则可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进行指定。
  (三)遗嘱人的职责
  遗嘱执行人必须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整理遗产并制作清单,以明确其遗产的类别,数量,所在地和价值等状况,以便于遗嘱管理和其他遗嘱执行事项的顺利开展。
  2、管理遗产。即在未分配遗产前,遗嘱执行人可根据需要对遗产进行拍卖,变价,或为请求占有遗产人返还遗产,清偿债务等行为。为管理遗产所负费用,从遗产中扣除。
  3、遗嘱执行人享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作为遗产的管理人,在处理有关遗嘱纠纷时,许多国家法律都赋予了遗嘱执行人独立的诉讼地位。
  4、分配遗嘱。即遗嘱执行人应向遗嘱人公开遗嘱,并依据遗嘱内容,在遗嘱继承人之间公正,公平的对遗产进行分配。以确保确保遗嘱内容最终得以实现。
  (四)遗嘱执行人的保护和限制
  首先:任何人不得妨碍遗嘱执行人执行其职务。遗嘱执行人有获得报酬的权力。若遗嘱执行人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因其故意或过失造成使利害关系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数个遗嘱执行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除证明其没有过错的除外。
  对遗嘱执行人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两方面:1、为保证遗嘱执行互动公平公正的进行,遗嘱执行人在依法履行其职责过程中不受妨碍的权利。2、遗嘱执行人有权获得报酬。遗嘱执行人依遗嘱人的意思对遗嘱进行管理,分配,为执行遗嘱花费大量的时间心血,其付出应获得相应对价,其报酬可以在遗嘱中扣除。
  (五)遗嘱执行的监督
  遗嘱继承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有权对遗嘱执行进行监督,并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换怠于履行职务的遗嘱执行人。鉴于遗嘱执行的重要性,许多国家都规定了对遗嘱执行的监督。该规定一方面赋予遗嘱相关人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权力,另一方面有力地督促了遗嘱执行人勤勉负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有力地保障了整个遗嘱执行工作的公平,公正及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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