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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之我见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郭建华

  摘要:一方面,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起步较晚,另一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存在更多的问题。本文将从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发展现状入手,结合我国金融业的实际情况,找出最合适的经营模式,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制定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中国商业银行 综合化经营 经营模式 问题及对策
  
  1、我国的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现状
  20世纪9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纷纷放弃原来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制度,向银行、证券、保险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的综合化金融方向发展。综合化经营已成为当今国际金融业的主流经营模式。综上所述,作为我国金融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商业银行,必须紧紧把握国际金融的发展趋势,增强综合化经营的风险防范意识,强化风险管理和控制,从而有效推进综合化经营的健康发展,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
  从中国四大上市国有商业银行工行、中行、建行和交行近几年的净利息收入和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情况来看,四大上市国有商业银行净利息收入小幅度下降的同时,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却大幅增加。这说明我国商业银行在净利差大幅下降的情况下,从传统的存贷业务逐渐转向理财、投资基金等非传统业务,综合化经营的步伐正在加快。
  2、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存在的问题
  2.1现有金融监管模式不利于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
  在金融业分业制度下,我国先后设立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对各自分行业的个人和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然而,现有的金融监管模式不利于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发展,是因为:(1)缺乏一个能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经常化、系统化监管的机构;(2)在监管金融控股公司时,各个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不明确,导致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无人管理。
  2.2 金融市场尚不完善,金融创新程度不够
  同成熟市场相比,我国的金融市场尚不完善,例如,2006-2008年股市“过山车”般的表现以及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的后遗症―“大小非”解禁和减持。另外,证券市场出现的“老鼠仓”、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歪曲证券价格,保险市场出现的道德风险以及银行业的信贷资金未完全流入经济实体等等,都说明我国金融市场的建设还有很多路要走,反映了我国金融市场还有待进一步创新。
  2.3 部分金融控股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
  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产生较晚,其法人治理结构不如一般的公司完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可能是同一个人,导致其董事会缺乏独立性;(2)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着股东与董事会、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3)金融控股公司控制的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之间发展不协调,权利和职责可能相冲突。
  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金融控股公司的未披露兼并、收购、重组和关联方交易的公司的重大事件或披露虚假信息;(2)金融控股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受到人为操纵;(3)金融控股公司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的道德风险。
  2.4商业银行实行综合化经营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够完善
  长期以来,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制度。在此制度之下,以《证券法》、《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等为代表的金融业分业法律体系框架逐渐形成。但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起步较晚,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还没有制定出一个适用于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同时,当前金融各分业的法律的部分条款表达不清,给综合化经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带来诸多困难。
   3、促进和发展商业银行的综合化经营的措施和对策
   3.1.借鉴花旗经验,以信用卡为突破口,推进中国商行向综合经营模式迈进
   第一,国内商行可借鉴花旗信用卡可办理货币、利率期货、期权和外汇保证金交易、货币互换、利率调期、货币利率交叉调期及远期利率协议等情况,在不违反政策法律、法规的条件下,不断通过信用卡这种银行的中间业务品种,向金融衍生产品市场过渡。因为金融衍生品是通过产品业务性能从货币市场自然地向资本市场过渡的,通过产品打破分业经营界限。
  第二,可借鉴花旗信用卡买卖股票、债券、基金的功能,完善国内商行本外币一卡通式的信用卡,向资本市场的证券交易渗透。如建行有自己的基金公司――建信基金公司,发行了股票型基金。因此,可以通过信用卡来买卖商业银行发行的基金。
  第三,国内商行也可借助港股直通车之际,用外币信用卡或本外币一体式信用卡,逐步向可办理境内外股票、债券、基金迈进。建行、工行、中行是国内首批十大可办理QDII的金融机构,在办理QDII业务时,尽量使用商行信用卡来完成。
  3.2 修订新的金融法律法规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正处在综合化经营的初期,除了不断修订和完善《证券法》、《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还应该尽快出台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有效监管措施,适时推出《金融控股公司法》,从而扫清我国商业银行走向综合经营的法律障碍。
  3.3 调整现有的金融监管模式
  对于综合化经营而言,金融分业制度下的金融监管模式已难以适用。通过调整现有的金融监管模式,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金融控股公司委员会,与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一起,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其中,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可以对金融控股公司控制下的银行、证券和保险公司进行监管,而金融控股公司委员会负责审批金融控股公司的筹建和退出、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相关法律法规、监控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这样既能保证分业监管,又能顾及对整个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是适合于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发展的监管模式。
  3.4加快金融市场的建设,逐步推进金融创新
  一方面,完善的金融市场是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催化剂”。加快金融市场的建设,就要教育市场投资者正确的投资理念,教育金融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并严厉打击有损金融市场形象、损害其他参与者利益的行为。有秩序的金融市场能够提高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逐步增加金融工具的种类和数量,并鼓励商业银行在内的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对金融工具的投资,以拓宽银行为主的金融控股公司的投资渠道。
  4、结束语
  不断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 这是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成功的必要条件。作为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主要模式之一,金融控股公司首先应保证董事会足够的独立性。同时,金融控股公司还要不断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第一,要确保金融控股公司及子公司重大信息披露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相关性;第二,要对金融控股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包括季报和年报)经外部的独立审计师审计,增加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第三,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及子公司的高级管理层的任职行为,明确他们的职责,且各子公司的高级管理者不能兼任。
  参考文献:
  [1] 孙雅璇.推进我国商业银行综合经营――浅谈发展金融控股公司[J].新金融,2007,(09).
  [2] 交通银行.《2009-2010年中国银行业发展报告》[N].金融时报,2009.12.28.
  [3] 陆艳.浅谈中国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监管模式[J].消费导刊,2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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