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环保税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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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卫萍
【摘要】 进入21世纪以来,人类面临的生存环境受到越来越严峻的挑战。保护资源、提高环境质量,已成为政府决策者、经济学家和大众普遍关心的话题。本文论述了我国环境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开征环境保护税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而对开征环保税提出构想。
【关键词】 环保税 可行性 设计 思考
一 环保税开征背景
1.我国环保现状
目前,人们在充分享受物质生活渐趋丰富的同时,也不得不承受因经济发展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带来的不便。大自然以其自己的方式向人类报复,洪水、海啸、干旱、地震、疾病,无一不在提醒人们关注自然、保护自然。而在我国,环境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由于社会需求的增长和生产者对经济利益的片面追求,导致对森林、草地资源的过度采伐与放牧,造成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的恶化;二是由于我国的企业大部分以煤作为燃料,加之在工业化进程中,一些高能耗重污染的企业迅速发展,使工业有害物质的排放量剧增,对大气、陆地和水资源都造成了严重的污染。
2.环保税的几种主要表现形式
环境保护税收,是指以环境保护为目的而开征的税项以及税收措施,可以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大气污染税。其征税范围主要包括纳入空气污染指数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悬浮颗粒物等。
(2)水污染税。水污染税是对水体污染行为征收的税种。对企业排放的废水(可以按设备生产能力或实际产量等指标确定排放量)进行征税。对于生活废水(可以以家庭为单位),根据用水量计征。
(3)垃圾税。垃圾税分几类,一是针对居民日常生活废弃物征收生活垃圾税,二是生产型单位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征收固体废弃物税,即工业垃圾税。
(4)农业污染税。主要是对环境有重大危害的农药和化肥征收。
(5)噪音税。主要是为了限制噪音的产生和泛滥,所征得税款用于投资防噪音建设。该税有区域针对性,比如居民生活环境周围的临近机场,重大施工现场等区域。
3.国内环保收费情况及存在问题
从我国现行的环境治理方法来看,主要采取的是征收环境费的方法。环境费从总体上分为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补偿费以及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利用环境纳污能力的排污费两种。 现行环境费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目前的收费政策有失科学性和经济性。因为生产者追求的是利润的最大化,这样在向地方政府缴费后,环境污染会在发展的口号下得以畅通无阻。
(2)收费所指向的对象范围过窄。仅包括矿产资源、水资源,而其他如生物资源、大气等没有纳入征费范围。对浪费及污染最严重的小型企业,由于量多面广,往往鞭长莫及。
(3)收费标准不合理。我国现行的收费标准制定于1988年,标准明显偏低,且实行超额征收,即只有超标排放才收费,而国际通行的做法是只要有污染排放就要征收费用。
(4)征收管理和资金使用存在问题。排污费征收成本高效率低,且资金使用缺乏透明度。
二 开征环保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1.开征环保税的必要性
(1)开征环境保护税,有利于国家筹集环保专项资金。
(2)开征环境保护税,有利于促进乡镇企业的健康发展、减轻农村生态环境的压力。
(3)开征环境保护税,有利于刺激企业增加环保投资、提高污染控制技术管理水平。
2.开征环保税的可行性
(1)开征环境保护税的理论依据可行。从经济学角度讲,污染是一种外部不经济性。这种非市场效应称为“负外部性”,只有靠政府通过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进行干预和调控。
(2)开征环境保护税符合两大税收原则。首先体现了税收的效率原则。它能矫正环境资源配置中的市场失灵,保护生态环境,并最终使经济得到充分和稳定的发展;其次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原则。根据谁污染谁纳税和污染多少负担多少设计的环境保护税,可以充分保证税收的经济公平。
(3)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已具备了实际操作的条件。开征环境保护税,要结合比较先进的技术手段和适当的管理方法。我国当前已经形成了一整套环境监测系统和环境监理体系,对解决环境保护税的计算和征收不成问题。
三 对环保税税制设计的思考
1.环保税税制设计的几个相关问题
(1)环保税的效率原则。环保税的主要政策目标是减少污染的排放,因而在税制设计上不能过多地追求财政收入目标,按照庇古的“外部性”理论,其税负的高低应以边际社会成本与边际私人成本的差异为依据,按此原则设计税负才能消除市场机制的负效应。
(2)公平原则。应本着“谁污染谁纳税”与“完全纳税”的原则。使环境污染者付出的代价与其对环境污染的程度和治理污染所需的费用大体相当,并使以往没有纳入交费范畴,或所交费用明显低于其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或治污费用的企业负担相对公平的费用,以达到税收的“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
(3)税款专用原则。所征收的税款应全部用于环保,应建立环境保护专项基金,确保税款的专款专用。目前这种收排污费的形式因缺乏透明度,不能保证税款的专款专用,而税收具有较高的透明度,有利于国家相关部门保证税款的专款专用。
2.环保税的课税对象
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环保税课税对象应是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和在消费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从目前环境污染的内容来看,环境污染包括大气污染、工业水体污染、固体物质污染、家庭的消费污染。
3.环保税的纳税人的确定
在税收实践中,为了便于控制税源和征管,并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环境税的纳税人应作如下规定:对在生产环节污染环境的行为征税,应将实施应税污染行为的生产者包括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作为纳税义务人;对在消费使用环节污染环境的行为征税,应将实施应税污染行为的消费者,包括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自然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对开采资源破坏生态的行为,应将资源开采者和生态破坏者作为纳税义务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4.环保税的计税依据的确定
目前,多数国家都以排污量作为税基。理论上讲,以排污量为税基是最公平的,但从实践上看,以排污量为税基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为某些情况下排污量难以测定,此时可以根据企业的生产能力来推算出其排污量,以此计税;对于机动车辆污染,可根据其性能的技术指标来进行征税;对于应税的污染性消费品,可根据成本按比例计征。
5.环保税的税率的确定
关于环保税的税率,笔者认为,对于企业的排污行为,按单一固定税率不足以起到控制污染的作用,应按排污量实行差额累进税率;对于污染重的企业应课以重税,且应超过企业购买、运行治污设备的成本,以促进企业自处理污染,也可以适当高于政府治理其重度污染所需的花费,此时的税收,也具有了罚款的性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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