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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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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法律是一套活的运动着的制度,它通过对侵权行为的惩罚,不仅解决了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而且通过对致害人的惩罚反映了公权力对加害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从而对潜在致害人进行了事前预防。建立我国的婚内损害赔偿制度,对于完善民事法律的侵权责任体系、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秩序,都是必不可少的环节。但是,夫妻之间还存在着特殊的身份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特殊的如配偶权、共同财产权等权利和义务,这是在构建婚内侵权赔偿制度时首先应该考虑的问题。笔者认为,在构建婚内侵权制度时应该明确以下内容:
  关键词:婚内侵权;赔偿制度
  一、明确夫妻之间可以互相提起诉讼
  首先应当认识到夫妻双方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因此当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权,个人权利等被另一方侵犯时,一方有权要求赔偿。重要的是,双方之间的侵权也强调侵权者之间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即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发生的侵权行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必须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只要不超过诉讼期限,任何一方仍可以在离婚后对侵犯之前的婚姻关系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二、明确婚内侵权的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婚姻侵权发生在婚姻和家庭中,因此其构成要素既具有民事侵权的一般特征,又具有其特殊性。
  (1)主体的特殊性。婚姻侵权只能一方对另一方的侵害。同居关系与其他非婚姻关系之间不存在婚姻侵权。单纯的第三方不能成为婚姻侵权的对象。但是,如果第三方和丈夫或妻子共同侵犯另一方权利,危害婚姻的稳定的,则构成婚姻侵权的共同主体。
  (2)发生时间的特殊性。婚姻侵权只能在合法婚姻期间发生。在婚姻关系终止之前发生的侵权行为不是婚姻侵权。这里的婚姻是否包括事实上的婚姻。笔者认为,由于现行婚姻法不保护事实婚姻,实际婚姻中的侵权行为不能用作婚姻侵权,当事人可以通过一般侵权行为寻求救济。
  (3)内容的特殊性。侵犯婚姻侵权只能是特定民事主体的夫妻权利和义务,即夫妻的合法权利和义务,以及丈夫和夫妻享有的平等权利和平等义务。包括侵犯个人权利和财产权。侵犯个人权利的主要原因是重婚,与配偶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损害声誉和隐私。对于侵犯财产权,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事情是隐性财产,虚假债务,不合理的大额债务,以及未经对方同意而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上述情形也应当包括在婚姻侵权赔偿范围内。
  (4)侵权人的主观过错。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这里的错误应该是故意的。由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有必要确定多方的过错类型。主观意图是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药注意主观方面应有特殊要求,只有过失不构成婚姻侵权。
  三、明确民事救济的途径
  虽然可以追究侵权行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婚姻法的民法属性决定了侵权责任主要以民事责任为主。具体而言,婚姻侵权的民事救济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实现:
  (1)婚姻侵权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它可以使用与一般侵权相同的补救措施,例如停止侵权,道歉。非物质赔偿的补救办法更有利于解决夫妻纠纷,因为毕竟夫妻之间存在着特殊的人际关系。很多人认为夫妻之间的相互起诉不利于和谐。如上所述,中国的许多夫妇没有实行夫妻财产单独所有。丈夫和妻子的大多数财产是共同财产,而补偿的经济基础相对较弱。因此,解决婚内侵权的手段应首先采取非物质补偿的补救措施。
  (2)损害赔偿是侵权法律救济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对因侵权而生活困难的受害者而言。损害赔偿比其他补救措施更有意义。因此,损害赔偿应被视为婚姻侵权。主要的补救措施。如何实现赔偿?对婚姻侵权持积极态度的学者在这个问题上进行了更深入的讨论和系统设计。作者在此总结并整理了他们的计划,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单独解决:
  首先,赔偿是基于侵权人的个人财产。丈夫和妻子是相互独立的,他们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相应的财产责任。否则,他们将无法赔偿受害方。因此,侵權人的个人财产应首先用于赔偿另一方。
  其次,如果侵权人的个人财产不足以弥补,可以通过划分共同财产来实现。如果当事人当时同意分割共同财产并实施单独的财产制度,法院可以分割共同财产,侵权人应赔偿受害人应获得的部分个人财产。当然,经双方同意,法院只能分割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只要该分割足以让侵权人赔偿另一方的损失。通过这种方式,赔偿损失的侵权人的部分成为受害方的个人财产。当然,除非双方同意采用单独的财产制度,否则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影响其他共同财产的法律地位,也不影响其他财产的法律地位。婚姻关系中夫妻关系。
  第三,如果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足以补偿,则一方或双方不同意分割共同财产。一方面,法院可以选择强制拆分夫妻共同财产,直到该分割足以让侵权人赔偿另一方的损失。通过这种方式,赔偿损失的侵权人的部分财产就成为受害方的个人财产。当然,这种强制分割不会影响其他共同财产以及将来归属于共同财产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受害方的生活特别困难而另一方拒绝履行赔偿义务,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由侵权人实际控制的共同财产(如侵权人的工资)。目前,在解决夫妻婚内侵权纠纷案件的情况下,中国的司法实践采取了类似的做法。
  四、引入诉讼时效中止制度
  在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民法通则,一般侵权适用一般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但身体受到损害,其他四种侵权行为,则适用特别的期限为1年。与普通侵权纠纷相比,婚姻侵权有其特殊的特点。由于考虑到儿童和家庭关系等因素,许多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不积极支付损害赔偿金,因此权利受损的一方虽然胜诉但是其权利仍未得到实质性的保障。在我国的法律中,应该明确指出:“中止夫妻关系期限的诉讼时效。”通过对诉讼时效规定,保证受害方可以在夫妻双方婚姻期间对方的侵权行为得到赔偿,有利于全面保护婚姻关系中受害者的权利。
  五、结语
  法律不是无所不能的,特别是在人类私生活领域,法律不能完全取代道德的作用。如果道德的事物必须被法律取代,那么毫无疑问,强制的效果肯定不如道德,特别是在处理夫妻之间家庭内部的矛盾时。因此,在完善保护弱者利益的法律制度的同时,不能忽视社会成员道德素质的提高。婚姻侵权责任的形式不应仅限于赔偿形式,还可包括各种形式的民事责任,如停止侵权,恢复原状和道歉。婚姻侵权往往应由道德来否定,即夫妻之间的一些义务不是来自法律,而是道德义务。夫妻之间的义务的承诺取决于道德而非法律。因此,在建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同时,也应受到道德规范的约束。如果我们着重使用法律解决纠纷而忽视其他更合适的社会力量,那么最终将导致法律的滥用和其权威性的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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