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食品安全事件反思中国法治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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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针对近些年食品事件频发甚至造成严重后果问题,从法治方面分析食品事件凸显的原因主要有行业守法意识薄弱、政府监管力度不够、司法功能微弱。
关键词:守法;政府监管;司法体系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809(2010)-10-0279-01
一、问 题
最近几年,食品安全频繁曝光,从苏丹红事件到转基因问题,从地沟油问题到三聚氰胺奶粉等等。食品安全问题也引起了诸多媒体和群众的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分子,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与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的职务犯罪一般不得适用缓刑。从《通知》中,我们能看到政府严惩决心,但是《通知》或许不能真正解决问题,我们更应该从事件本身反思中国法治中出现的问题。
二、反 思
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却又无法杜绝?食品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可为什么生产商敢胡作非为,政府的监管部门是否尽到应有职责?笔者认为存在以下问题:企业守法意识淡薄;政府监管力度不够;立法和执法配合松散。
一个企业的道德标准和守法意识程度同时关系到国计民生和自身的发展,企业诚信价值和守法意识是法治国家形成的一个重要社会条件。从诸多的食品安全事件中,可以看出有些厂家只考虑小成本追逐大利益,不顾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从地沟油到三聚氰胺奶粉致人死亡事件,足以暴露这些企业法律意识淡薄。有的是不懂法,而有的是知法犯法。法治社会需要民主政治、市场经济等要素,而各种经济主体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动力,市场经济能否发展良好且迅速也离不开企业良好的法律意识和守法程度。但在经济体制转型期,市场体制遭到很多不成熟因素影响,有些企业在面对物质利益强大的诱惑力时难以把握自己,以至于突破了法律界限,不仅影响了经济主体的正当竞争,也损害了人民和社会的利益。这样势必阻碍了法治的发展。当一个企业道德价值标准低下又无视法律时,企业行为的后果会给社会带来很多负面效果,一方面是消费群体对整个行业产品质量的信任度有所降低,另一方面是行业自身生存和发展也受到挑战和考验。所以,守法俨然已成为法治社会形成的一个必要条件。
就发生这些食品事件来说,监管部门监管力度值得怀疑。政府部门在市场运行中扮演重要角色,它除了适当调节还有监督管理作用,社会经济的稳定与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引导和管理。试问为何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有的在媒体报道后还在继续发生。相关政府部门到底如何监督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应当主动公开。”从《条例》里我们能看到政府制定法规的良好愿望,但在具体实时操作过程中,政府监管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制作、获取,而后记录或保存信息时是否如实、具体。公开信息是否及时、准确,这些值得商榷。这个执法过程中是否有监察人员监督,我们也不知道。在国务院针对《条例》提出的若干意见中提到监督保障和关于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规定,仅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举报监督机关,并没有指出检察机关是否主动履行监察职责情况。另外,行政机关在发布信息时可能还要与涉及机关协调、沟通和等待确定时间,这样可能影响信息公布的及时性。可见,《条例》反映的问题是存在的。食品事件不论发生在哪个环节,都需要信息及时公开,除了媒体监督,主要依赖监管部门的严格执法,其中少不了各监管部门间密切配合、各司其职。消费者在企业和政府部门之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消费者有知情权,但在关乎消费者本身事件上总是最后知道,所以往往成为了受害者。政府的监管部门有责任和义务保障人民知情权,在十七大报告中,政府明确提出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其中就有“保障民生”的确保食品药品安全规定。由于各监管部门监督力度不够,本应该事前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却在事情发生后再用尽各种惩罚措施,这样对比严重后果的发生显得毫无效率。我们应该反思政府机制到底是什么以及如何达到机制的高效性。诸多食品事件本身对社会的影响不好,大大减弱了消费者的消费信心和对政府部门功能的信心。法律的目的在于预防,而政府部门有力的监管恰可以节约社会成本并增加政府的运作功能。所以,有效政府监管是法治建设中民主、科学部分的体现。
目前,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也制定了基本上涵盖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大量的法律、法规,可以说在法制的环节上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因此,中国法制实践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怎么保证已制定的法律、法规在现实生活中得到正确的合理地实施。“中国实现法治的最大阻碍之一是中国社会存在着大量的严重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所以,在司法运行中,如何保证执法必严、真正协调立法与执法的关系,保障司法体系的健全发展,对法制建设起到重要作用,也是法治之路的必要途径。
三、结束语
在法治的完善中,不仅要有公民守法意识还需有独立的司法体系。企业作为一种主体,重视企业法律意识的培养和强力推行司法改革都需要方法和时间。普及法律只是一个方面,更为重要的是让法律主体感受到法律的有效性和法律的威慑力以便自觉守法。司法改革也势在必行,尤其要加强执法工作的体系化、功能化建设。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2]舒国滢,王夏昊,梁迎修等著:《法学方法论问题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07年10月版,第1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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