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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明星逃税”事件来看税务部门该如何监管与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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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明星逃税”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逃税漏税事件的背后到底包含了哪些问题,其中或许有纳税人应尽的义务没有完成,也包含了税务部门这一方是否还存在监管方面的漏洞。其实,每一个逃税漏税事件的产生,其实背后都是包含了纳税人与监管人员的利益冲突问题。通过博弈论分析与解决这一矛盾问题,从根本上找出逃税漏税事件产生的原因,进而为政府的相关部门提出可行有效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明星逃税;利益冲突;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9)06-0198-02
  一、“明星逃税”及其影响
  前不久发生的范冰冰逃税事件已经被曝光出来,最后调查及处理结果如下:第一,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第二,范冰冰所需补缴的税款、滞纳金以及罚款加在一起,超过8亿元;第三,她所受到的是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本身没有构成犯罪,所以在缴纳税款后并没有被刑事定责。对于范冰冰逃税额如此巨大是否应该追究刑事责任我们尚且不论,但作为影视界一位当红明星出现逃税漏税等违法行为,事件严重性与社会危害性可想而知。在受到了广大媒体与民众的声讨和谴责之时,我们应该反思在出现这种逃税漏税的行为背后,相关部门的监管是否严格,相关政策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如何防止和避免更多的相似的逃税行为出现,尤其是明星的税收如何加强管控,这些都是值得思考的问题。笔者从“明星逃税”事件来逐步分析逃税漏税的成因及后果,从税务部门监管这一角度探讨应如何杜绝和减少逃税漏税事件的发生。
  对于范冰冰逃税这一事件,它主要是利用“阴阳合同”这一形式来达到逃税漏税的目的。“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为内部使用,一份为外部使用。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可以是书面合同或者口头协定。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一项事项的成交签订一个较低价格的合同契约,这样对外宣称及使用的这个“阳合同”可以减少当事人自己应缴纳的税额。之后,当事人可以对这个事项再签订一份“阴合同”,而这份“阴合同”才是当事人与第三方真正交易的合同,当事人可以按照“阴合同”交易条款进行内部交易,往往“阴合同”才是实际成交合同,并且比“阳合同”成交价格高出许多。这样通过“阴阳合同”就为当事人减少了应该缴纳的税金,这种现象在之前的房屋买卖或房地产的交易中也十分常见。
  从现在高收入人群的增多来看,税收监管是否严格关系到收入分配是否公平的问题,收入分配不公平则会导致更多的社会经济文化问题产生。西方对于人的纳税有一句谚语,人一出生就要做两件事,一个是呼吸,另一个就是纳税。这对于所有人都是平等的,所以对于高收入人群来说,依法纳税是他们应该尽的义务与应该承担的责任,逃税一方面表现出他们道德品质存在一定的问题,在另一方面也说明税务部门存在一定的监管问题,导致逃税漏税行为的产生。这里笔者就一般的纳税人与稽查者双方的活动进行分析,运用博弈论这一方式来分析逃税漏税产生原因及解决方式,为相关税务部门提出一些可行建议。
  二、逃税成因分析——博弈论分析法
  在通常情况下,如果纳税人选择逃税,在稽查者不查的情况下,可以获得最好的效用为N,在稽查者查的情况下,则纳税人不仅不能获得正的效益,被查出后还会受到相应的处罚,这时的效用为负效用-M,而此时假设稽查者因完全是本职工作,在查出漏税行为后无相应报酬奖励,对于稽查者来说也是负效用-P,数值大小可以理解为付出相应的辛劳的代价。
  若纳税人选择不逃税,则对于稽查者而言查处依然是负效用-Q,不查则是无付出相应的代价,但也无收益效用为0;查与不查对于纳税人来说都没有影响,他的效用为0。
  这时候整个博弈的纯纳什均衡为(0,N),表明稽查者会选择不查,纳税人也会选择逃税的情况。此外,如果有这样一种情况,纳税人选择将一部分逃税款贿赂给稽查者,使(0,N)变为(k,N),显然稽查者获取贿赂后的效益k明显大于0,这样会使整个博弈更趋于偏向纳税人逃税,稽查者不查的方向发展,也不利于税务部门对于逃税漏税行为的监管与治理。在现实生活中,纳税人如果拥有巨额逃税金额,对稽查者的贿赂行为会更容易发生。
  针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稽查者如果查出纳税人的偷税与漏税行为后,相关部门应该做出激励的政策。例如,对相关稽查者适当奖励,包括物质或精神奖励,使得原来对于稽查者查出查出漏税后的-P效用变为正的效用,为简化说明用+p表示,博弈组合为下表。
  从表中数据可知,该博弈通过划线法可以得出博弈没有纯策略的纳什均衡解。
  这里,我们设逃税概率为x,不逃税概率为1-x;检查概率为y,不检查概率为1-y。
  从纳税人来看,要使自己的效用最大化,肯定是在稽查者查或不查两种情况下的效益相等,即x×P-Q×(1-x)=0×X+0×(1-P),得出x=Q/(P+Q)
  从稽查者来看,要使自己的效用最大化,肯定是在纳税人逃或不逃两种情况下的效益相等,有-M×y+N×(1-y)=0×y+0+(1-y),得出y=N/(N+M)
  综上所述,具体分析如下:
  从纳税人逃稅的概率来看,x的大小取决于P与Q,这里如果要使纳税人的逃税概率最小,就需要使P/Q的值越大越好,这里的P值大小取决于政府的激励大小。因此,若要尽可能减少纳税人逃税的可能性,就可以从税务部门检查者这一方面采取激励的绩效制度,比如前面提到的对于查出的每一起逃税行为,可以给予检查者适当的奖励。当然,从x=Q/(P+Q)来看,也可以从减小Q的大小来考虑,这里稽查者-Q的负效用的产生主要来源于稽查者的对于纳税人未逃税所付出的代价,这里包括花费的时间与精力及其他可能产生的费用。   解决这一问题,可以为税务部门适当增加稽查人员的数量,以达到分担和减少每个人的负效用,或精简化稽查工作的任务流程,这也能在一定的程度上降低稽查者在检查纳税人发现未逃税过程中所花费的代价,这些都会对纳税人的逃税概率产生影响,能较大程度地降低逃税行为的发生。
  从稽查者检查的概率来看,稽查者检查概率y取决于M与N。从税务部门工作来看,越少的检查量只要能达到相同的监管效果,这种检查方式显然更容易被税务部门采用。从检查工作来说,稽查工作是有成本的,为了提高税务部门的工作效率,需降低y的大小。从公式y=N/(N+M)来看,如果M/N的值越大,y越小。所以,可以增大M,或者减小N。M值表示的意义为逃税被发现所付出的代价,因此,税务部门可以加大对纳税人员的逃税行为的惩罚力度,通过使纳税人被查出后产生的负效用M的值增加,就能降低该部门稽查者的检查概率,提高税务部门整体的工作效率。另外,也可以从减少纳税人逃税所获得的效用N来考虑,但N主要取决于纳税人的逃税金额,及当时税率的大小。对于这些,税务部门很难控制及立刻做出相应改变,所以这种通过减少逃税获得效用的解决措施暂且不考虑。
  三、结语
  通过以上对逃税博弈行为的分析,可以看出如果在相关部门没有建立一定的激励机制下,逃税漏税的情况肯定会发生,且稽查人员没有较强的检查纳税人是否严格纳税的动力。相反,如果税务部门已经建立了一定的激励机制,在当今政府制定的政策中也可以看到,对于偷税漏税举报已经有一系列奖励制度。但是,这还是并不能根除与防止偷税漏税情况的产生,税务部门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工作。
  首先,适度加大对于查出偷税漏税行为的奖励,这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稽查员工作的积极性与民间民众举报积极性的同时,减少偷税漏税行为的产生。
  其次,增加税务部门纳税工作人员的数量,或者简化税收检查工作的流程,能提高税务部门的工作效率,減少每个稽查人员花费的精力。
  再次,税务部门应加大对逃税漏税行为的惩罚力度,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逃税人员被查出所付出的代价,降低逃税发生率。
  最后,从逃税人员的品德素质来看,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高收入的人群更应该遵守纳税制度,税务部门应加强对于相关人群的素质及思想品德教育,开展更多关于纳税的宣传讲解工作。
  另外,范冰冰逃税后最终处罚为罚款8亿元,并没受到相应刑事处罚。对此,笔者认为,在如今依法治国的社会,对贪污逃税管制如此严格,是否应该对逃税的相关税法进行进一步的完善与补充。比如设置逃税额度,大于一定金额范围上升为刑事事件。这些办法措施能进一步遏制“明星逃税”事件的发生,从而为社会建立健全更好的依法纳税的道德与法制体系。
  参考文献:
  [1]  文彬.治理明星涉税问题须做好“加减乘除”[N].人民法院报,2018-06-10.
  [2]  陈慧梅.从博弈论角度思考解决逃税漏税现象[J].时代金融,2012,(5).
  [责任编辑 李春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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