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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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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护理保险是一种新型的险种,起源于美国,由残疾收入保险发展而来。根据通用科隆再保险集团给出的定义,长期护理保险是指当被保险人非常衰弱以至于在没有其他人帮助的情况下不能照顾自己,甚至不能利用辅助设备时,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当一个人的自理能力出现困难时,往往需要医院或其他护理机构提供护理服务,而该项费用对一般家庭来说是相当高的,经常使许多家庭用尽一生的积蓄,而长期护理保险的功能就在于,在人们年轻时,通过个人或单位雇主缴纳保险费的方式购买某种长期护理保险,在其上了年纪,抵抗力下降,易患疾病却又已经失去了收人来源时,长期护理保险为其提供保险金赔付,用于支付其个人及其配偶生活护理方面的费用,使其能够安度晚年。
  
  一、日本长期护理保险的状况
  
  自2000年4月1日起,日本开始实施长期护理保险计划,并在短期内建立起了一套行 之有效的长期护理保险体系。作为政府的福利政策内容之一,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与养老 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共同构成社会保障体系,属于社会保险范围,并通过建立护理保 险法律来加以规定。其具体运作分为以下几个过程:
  (一)长期护理保险的缴费方式
  由政府作为管理主体,将40岁以上的老人都纳人长期护理保险的范围内,以65岁为界 分为两类被保险人,采用强制保险的方式,按照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地方和中央政府负担 50%;40―64岁老人负担33%,65岁以上的老人负担17%,在养老金中扣除。
  (二)护理服务需求评估
  在长期护理保险计划下,需要得到护理的病人要先申请,在市、町、村接到申请后,确定 是否给付保险金通过,由经过培训的健康护理专业人员前往申请者家中使用初级评估的方 法进行评估,就申请者身体和认知功能的七个部位85个项目作问卷调查,由计算机的诊断 软件根据85条项目的调查情况进行技术处理后自动计算得出结果,并确定是否需要接受 护理服务以及接受何种层次的护理服务。通常,把每个申请保险金者定为六个等级的护理 水平中的一种。最低的护理等级是“要支援级”(Assistancerequired),其他五级数字越高说明 护理等级越高,譬如,要护理5(Level 5)就是需最高等级的护理。每个护理等级需辅助的时 间不同:30―49分钟(要护理1),50―69分钟(要护理2),70―89分钟(要护理3),90―99 分钟(要护理4)和110分钟或以上(要护理5)。第二步由一个专家委员会对每个个案进行复 核,最后确定该被保险人是否有资格获取保险金。
  (三)护理服务内容和方案的选择
  日本护理保险制度中护理服务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
  1.设施(或称机构)服务。包括特别护理安养院、老人保健设施和老人医院等机构的护 理;
  2.居家服务。包括家庭服务、日间服务、痴呆老人集体疗养院服务等,譬如医生、看护人 员上门进行访问,接送老人去日间护理设施或保健设施进行康复训练;
  3.出借轮椅、特殊床等福利用具。
  护理方案的选择,虽然病人及其家属对于选择何种层次的护理服务有较大的权利,但 他们实际上受到自身专业知识的限制而很难选择最合适的综合服务方案,因而,护理机构 就配备了一种新型的需要具备一定资格的护理经理。他们必须经过专业的训练,其主要的 工作就是帮助病人和其家属选择最合适的综合服务方案。护理机构必须为每50个病人配备 1个护理经理,家庭护理援助中心也须配备护理经理。护理经理大多是护理机构的雇员,因 而在选择方案时有可能做出对其护理设施机构有利的选择。病人及其家属有权自由选择护 理经理,当他们不满意其护理经理时可随时申请更换。
  (四)长期护理保险的赔付
  通过对身体及认知功能的评估,保险赔偿分为6个等级,即5级到1级以及要支援级。 层次最高的第5级护理服务的对象是在身体或精神上无法处理日常基本生活的病人。需支 援级主要是向被保险人提供预防性援助,原则上该级别被保险人不允许人住专业护理机 构。同时家庭看护护理服务分为1至2类,除了在家庭内提供服务外,还提供帮助洗浴或护 理、恢复正常生活等服务。对于被保险人来说,自己只支付护理成本10%的费用即可。保险 的赔偿采用直接提供护理服务的方式为主,观金给付方式为辅。每级护理有固定最高赔偿 额。
  
  二、日本的护理保险体系建立背景与我国当前情况的比较
 
  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是建立在社会保障基础上的,其建立背景和条件和我国有很多相 似之处,日本长期护理保险体系能够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建立起相对完善、健全的长期护理 保险体系是很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
  (一)日本与我国的人口老龄化具有相同的特点:进入时间晚,发展速度快,高龄化趋势 明显
  据国际社会保障协会和联合国的标准,60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的10%以上,或65岁 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的7%以上,便定义为老龄化社会。日本65岁和65岁以上的人口占总 人口的比重,在1970年达到7.1%,正式进入老年型国家的行列,属于发达国家中最晚的。 2000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达到10.2%,65岁及以上人口达到8,810 万,占总人口的6.96%,我国已经正式进入了老年型国家的行列。完成人口年龄结构从成年 型进人老年型的时间,法国用了115年,瑞士用了85年,美国用了60年,日本用了25年,而 我国只用了18年。
  日本老年人口所占总人口的比例从7%上升到14%,经过了24午时间。按此速度发展 下去的话,到21世纪中叶日本人口中每3人就有1人是65岁以上老人,而其牛75岁以上 高龄人口的增长更是快速。据美国1987年统计,日本75岁以上高龄老人占总人口的比重, 1965年为1.9%,1985年上升为3.7%,预计2005年为6.4%,2025年为10%,而高龄老年 人口将占全体老年人的55%。根据现有的人口统计资料预测,我国老龄人口的比重由目前 的7%上升到14%大约将需25年时间,速度大大高于欧美等国。在我国,80岁及以上的高 龄老人从1953年到1999年,增加了6倍,目前,我国的高龄老年人正以每年5.4%的速度 增长,高龄人口已从1990年的800万增长到2000年的1100万。本世纪,我国的人口老龄化 的发展速度将进一步加快,人口高龄化趋势将明显加剧。
  (二)我国与日本在老年人护理传统和家庭结构变化方面,存在同样的问题
  我国与日本同属亚洲国家,在文化传统和社会习惯上有着地缘上的相近性,两个民族 在秉承传统的养老方式方面有着极大的相似性,以传统的家庭为主体的护理思想非常牢 固,作为一种对尊老敬老的文化传承,两个国家大多数老年人从古至今都是在家庭,内由其 成员负责照料。然而,家庭结构的变化使得传统的护理方式难以维系。随着社会的变化,两 国同样面对着家庭结构变化的趋势:在日本,年轻人结婚后离开父母独立居住,妇女也不断 走出家门。在我国,伴随着独生子女一代人进入婚育期,出现了“四二一”和“四二二”的家庭 结构,或者子女长大成人后离开父母独立生活,这些都构成了家庭结构小型化的特点,其结 果就是,家庭中独生子女能够负担并给予老人的照顾,比老人需要和得到的照顾相比明显 不足,实行家庭护理的困难程度也越来越大。
  (三)两国都存在老年人长期护理供给不足的问题
  目前,就日本已开展的护理保险来说,能提供的服务数量和质量还不能满足社会需求。 护理制度的实施,使潜在的护理需求集中出现,一些人支付了保险金,但到需要时却不能得 到相应地服务。在我国,有可能会面临同样的困境,国内现有的能够提供专业老年护理服务 的机构和场所十分有限,远未达到社会需求所要求的数量和质量。如何进一步开发专业的 护理机构与护理方法成为两国要共同面对的问题。
  
  三、我国的开展长期护理保险的策略
  
  在借鉴日本长期护理保险经验的同时,还要注意到我国经济仍不够发达,国民人均 GDP不高,地区发展不平衡,现有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不健全等实际国情。因此,建议我国老 年护理采用“以政府行为为主导,以家庭护理为核心、以社区护理服务为外围、以护理制度 为保障的居家护理体系”的模式,并在我国市场经济越来越发达的条件下,依靠市场进行运 作,大力发展低偿、有偿服务,根据实际情况放开收费标准,使之与经济能力相适应。在开展 一段时期,积累了足够的经验后,可考虑分层次、分步骤地纳入到社会保险体系之中。
  在目前情况下,日本长期护理保险的开展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可为我国长期护理 保险的开展提供有效的经验借鉴。
  第一,加快培育我国护理产业市场。因为只有具备了专业的护理服务提供机构和大量 的专业长期护理从业人员,长期护理才能够开展多形式、满足长期护理需求者需要的,可供 被护理人选择灵活的护理方式,保险公司也可以更大程度的提供以实物(护理服务)为主的 给付方式。与实际费用支付方式和定额给付方式相比,实物给付更能够适应被保险人的多 样化要求,护理时效好,同时能够更有效的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节省总护理费用。
  第二,严格对护理服务等级的划分。以上提到过,日本对护理保险划分了要支援和要护 理1―5共6个等级,对于不同的等级规定不同的给付数量和服务费用。因为护理保险涉及 的护理服务内容非常广泛,而被保险人的护理需求却各不相同,所以恰当地划分护理等级, 对于确定护理服务给付数量(护理保险金支付额)、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至关重要。
  第三,建立以社区护理和家庭护理相结合的护理提供方式。家庭护理和社区护理方式 既便利了老人的护理,又避免了住院和护理机构护理所带来的高额费用问题。我国应该大 力发展社区卫生保健服务体系,通过体制改革、机构改造、资源重组等多种形式,引导基层 医疗卫生机构转型为社区服务中心,将病房改造成多种形式的为老年人提供生活、保健、医 疗等服务的场所,同时,在社区护理中引人“护理经理”这一职位,增强家庭护理和社区护理 服务的专业性。
  第四,政府法律、法规、政策支持。政府应该通过出台长期护理法规和长期护理保险法, 明确长期护理的内容、运作方式、筹资方式等,以规范长期护理保险市场,为长期护理保险 的开发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政策环境。日本于1997年12月制定了《护理保险法》,为护理 保险制度提供了法律规范与保护。同时,还要制定长期护理保险的行业法规,建立监督机 制,明确管理部门,加强对长期护理保险相关人员的培训等。
  尽管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起步较晚,长期护理保险对大多数人还是一个新鲜而陌生的 领域,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及潜在的护理市场的巨大需求,以它山之石结合我国 国情,长期护理保险必然会迅速建立并发展起来,长期护理保险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对于我 国的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尤其是我国养老体系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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