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家族企业发展的文化渊源和时代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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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泰玲
摘 要:任何企业组织的背后都有深刻的社会文化,中国“家文化”深深地隐藏在家族企业组织中,影响着家族成员的一切生产和生活活动。家庭承包制的推行形成了中国家族企业发展的经济基础;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中国家族企业发展提供了组织保证;儒家思想的激活成为中国家族企业发展的土壤;乡镇企业的改制是中国家族企业发展的重要契机。
关键词:中国家族企业;文化渊源;时代背景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08)08/09-0086-05
中国家族企业是在特定的社会伦理、文化传统、国家政策和一定的市场条件共同作用下而产生和发展的。本文从历史的、现实的角度解析中国家族企业发展的文化渊源和时代背景。
一、中国家族企业发展的文化渊源
1.中西方文化主要差异
由于不同的生长地域和国家的文化差异,也由于各自的制度、体制的支持和约束,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家族企业在企业文化上往往会表现出普遍的差异性。中西方文化差异表现之一就是西方比较强调个人的发展。西方企业组织大多表现为一种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本质就是双方必须根据同意的前提建立彼此的关系,而中国文化更加重视关系网络中成员间的信任,靠信任、道德等非正式制度去约束网络中的成员的行为。对中国家族企业来说,以家族为核心、以家族伦理为特征的文化模式在自觉或不自觉之中为所有企业所接受,这种文化模式的表现形式就是家族的家长在企业内部具有至高的权威,企业管理以家长的“人治”为基础,强调“尊上”、“服从”、“统一”、“忠诚”。而特定的家族对家族企业的特殊影响力以及家族企业自身的发育程度,又使各个单体的家族企业呈现出企业文化的性格差异。
2.“家文化”是儒家思想的核心
中国儒家文化十分注重宗法家族关系的伦理价值,并主张基于血缘亲情确立宗法伦常,将血亲伦理原则本体化。儒家文化重视家庭,强调“仁信”、“道德”、尊祖宗、尚人伦、重感情,讲究三纲五常等道德准则。“家本位”思想是影响着中国人行为的知识、价值和其他行为因素,是儒家思想的核心。“家文化”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的显著特征,“家文化”特别注重家族之间的亲情,追求“父慈子孝”、“夫义妇听”、“长惠幼顺”的境界,强调“以和为贵”、“和气生财”。中国家族企业文化则更多地反映了中国传统的“家文化”,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家族成员把家族利益看得高于一切,把家族关系看得重于一切。这种“家族至上”的群体意识观要求个体把自己完全归属于家族,个人利益服从家族群体的利益,为家族的兴旺、发达和荣耀而出力。家族主义还强调家族成员要相亲相爱、相互帮助、相互扶持、同舟共济。在“重仕轻商”的封建时代,家族主义在官场上表现得淋漓尽致。先秦的世袭制,从天子诸侯到公卿大夫,都是依靠血缘关系,祖、父、孙世代相承的。这种观念在人们心中如此根深蒂固,以至于在今天的中国,即使是已经分了家,在经济上已各自独立,但仍然有密切联系,相互支持。
3.中国家族企业发展的文化根基
家族企业是“家文化”、家族观念、家庭运作方式在企业中的具体运用。家族企业将经营行为视为家族的延伸,在厚重的“家文化”路径依赖下,中国家族关系的模式也就自然地被移植到了企业组织之中。“家文化”中的家族关系、伦理规范、家族制度形成一根强有力的纽带,将企业与家族紧紧地整合在一起,建立家族企业。
中国传统社会是以小家庭为单位的农业自然经济社会。中国传统社会精耕细作高度集约化的农业就是以小家庭为单位承担的,中国传统社会中的手工业和商业长期就是以“夫妻型”、“父子型”的家庭手工业和小商贩的形式出现的,仍然是以家庭为单位,不过是将其生产功能移农于工、移农于商而已。为维护这种小家庭农业自然经济的社会细胞,形成了一整套完备的伦理道德规范和观念体系,来约束父子、夫妇、兄弟及其他亲属关系。因此,中国社会构造的根基在家庭,家庭利益和家庭声誉远远高于其他组织,这使中国人产生了以家庭、亲情为中心的伦理。在农业生产活动中,家庭成员把生产劳动与生活劳动紧密结合在一起,可以最充分地发挥和协调家庭成员的功能,最大限度地利用时间、节约原材料、降低成本。
传统的社会心理积淀对企业组织与经营行为,对家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动态平衡产生影响,家族组织权威的维系主要靠建立在伦理关系之上的亲缘关系、伦理规范、家族制度等非经济因素来维系。家族企业成员间普遍存在高于纯市场的企业成员间的个人信任关系,这种以家族为核心的伦理道德观念确立起一种信任关系,对于降低经营风险起着重要的作用。家族企业创业者在初期一般只有简单的分工,并无严格的控制权界定,为了实现共同的目标,家族成员之间给予了相同的安全感和信任感。这一点在未来市场存在极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显得尤其突出。家庭、家族及其扩展的地缘、朋友关系已经形成了一个大家熟悉的制度环境,在这个环境中,每个人的秉性、爱好都彼此熟悉,由此可以减低管理磨合的成本。
二、中国家族企业发展的时代背景
20世纪80年代以来,农村经济和政治制度发生了极大的变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恢复了家庭作为社会经济基本单位的功能。从此,在中国大地上沉寂了近40年的家族开始复活,家族的复活推动了家族企业的大量生成,随着国家对私营经济的逐渐放开和农民收入的增加以及机械化程度的提高,造就了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家族企业随之大量兴起,并以惊人的速度发展起来。
1.家庭承包制的推行――家族企业发展的经济基础
中国家族企业的最初形态可以追溯到明清时期的徽商和晋商,在中国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的过程中,一些民族资本家积极创办民族企业,大多数家族企业迅速产生、发展起来,建国以后的社会主义改造消除了家族企业的生存基础。家族企业被作为社会主义革命的对象,特别是在我国对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大量的私人资本收归国有,到改革开放前夕,中国的家族企业几乎绝迹。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在农村广泛推行农业生产责任制,允许家庭多种所有制形式存在,允许农民进行多种经营,从而开启了中国农村改革的进程,其中最具影响力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由于当时农村集体组织功能的削弱,社会化程度的低下,农村绝大多数的家庭或因农具种类的单一,或因劳力不足,或因生产资金的欠缺,或因技术的缺乏而需要不同程度的合作。于是,家族合作就成了农村生产经营合作的最主要组织形式,在这种情况下,家族企业作为一种维持其家庭内部生产经营的有效组织形式又重新回归于中国农村了。
农村的经济体制改革推动了我国农业从自给半自给经济向较大规模商品经济转化,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农业发展道路。中共中央从1982年至1986年,连续五年都把指导农村经济改革的文件,作为当年第一个文件发出。这五个“1号文件”,在不断总结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同时,又从政社分设、所有制形式、计划管理体制和农村商品流通体制等多方面进行了调整改革,以进一步纠正管理上过分集中、生产上瞎指挥、分配上平均主义以及农村生产方式过于单一等缺陷。在这些文件的指导下,农村的经济改革进一步向纵深发展。
农村的第一步改革,中心内容是以联产承包责任制替代人民公社体制,解决集体和农民的关系问题,它赋予家庭相对自主的生产权,由此形成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合一,标志了农村家庭经济的功能的全面恢复,使农业生产迅速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赋予了农民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自主权,他们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从个人利益出发关心自己的生产,选择自己的职业,进入多种经营的各个产业领域,从而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和农村商品市场的开放,实行家庭经营和合作经济相结合,家庭功能与农民身份发生了变迁,农民家庭经营的专业化倾向日趋明显,占有方式和分配方式也发生了变化,使部分农民拥有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开辟了一块非农的投资空间和就业空间。从1985年起,农村开展了第二步改革。这一步改革的主要内容是: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商品生产,使农村从自给、半自给的自然经济向社会化、专业化的商品经济转化。改革的中心是改革国家对农村经济的管理体制,主要措施是改革农产品统派购制度。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扩大市场调节,推动了农村社会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革,为家族企业的再生创造了条件。于是,长期形成的单一经营、单一经济成份和城乡分割的经济结构被突破了,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形式、多样化发展的新格局初步形成。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于当代中国农村自然资源的充分利用,生产力水平的大幅度提高,人民生活的提高,农村面貌的极大改善都具有很大意义。中国家族企业在改革进程中的复兴,直接源于以下几种因素。第一,地权制度变迁引起的分工分业。家族企业对家族化的选择,不能离开农村家庭承包制这个历史起点。正是这一制度的施行,使生产资料的家庭(个人)占有合法化,也使交易活动日益频繁,交易范围日益扩大。承包制引起的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客观上提高了农户的市场依存度,也相应地扩大了农村专业化分工体系。由此,以工商业作为家庭兼业的形式大量出现,当土地承包的制度收益递减,“经济人”的理性促动农民寻找家庭劳动基础上的其他形式来增加财富时,家庭工场这种古老的工业生产组织形式便应运而生,并逐步演变为家族企业。第二,经济转轨留下的文化断层,需要以适当的方式加以弥合。家族企业组织形式恰好是弥合这种企业文化断层的较为适当的形式,家族企业为了赢得市场优势,不得不经常突破已有的政策限制,或者采取各种变通手法,甚至更主动地利用制度和政策上的某些缺陷来迅速调整企业的规则,这种政策和制度博弈现象的普遍存在,使得私人业主必须十分注重内部高级管理人员对企业的忠诚度,防止出现内部人告状从而引致政府管制的情况。这种体制性环境决定了以家庭忠诚为纽带的家族式企业是一种相对安全的选择。
2.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家族企业发展的组织保证
改革之前,农村财产的唯一主体是人民公社集体,“政社合一”的体制导致财政权利附属于行政权力。在农村,农民财产被剥夺,农业生产率十分低下,农民的权力被禁锢,最终导致农产品供给的匮乏,农民生活贫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对人民公社制度进行了根本性的改革,实行政社分设,完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村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是50年代后期“大跃进”的产物,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这种政社合一的体制已显得很不适应。1982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届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新的宪法规定,改变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设立乡政权。这是中国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的又一项意义深远的变革。1983年中央1号文件指出,人民公社的体制,要从两个方面进行改革,一是实行生产责任制,一是实行政社分设。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按照宪法的规定,在农村建立乡政府,有领导、有步骤地将政社分开,并逐步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到1984年底,各地政社分设的改革工作全部完成。在建立乡政府的同时,按照有利生产、群众自愿、形式与规模多种多样的原则,建立了以土地公有为基础的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除此之外,农民还可不受地区限制,自愿参加或组织不同形式、不同规模的各种专业经济组织。改革使农户私有财产拥有可支配权利,与此同时,为了适应扩大经营规模的要求,还形成了又不同于原有集体模式的新经济联合体――合作企业和其他企业组织。
随着政社的分离,主要以行政村为划分依据的自治性群众组织――村民委员会便取代了原有的生产队,行使管理农村基层社区生活的职能。然而,村民委员会在当时的条件下对村民生活的介入及对社区运转的调控能力较弱。无论是从组织方式来看还是从物质资源来看,家族企业都已经有了存在的条件。从组织方式来看,由于来源的本地化和身份的民间化,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行动难以摆脱宗亲关系的影响,村民委员会因而也难以自主独立地运转。从物质资源来看,由于土地分到各户,小型农机具和牲畜多被分走或折价售出,大型农机具等基本生产资料虽然在名义上仍为集体所有,但其中许多也往往被租赁或承包给农户,村民委员会因此丧失了维系集体行动和集体利益的必要的物质基础。村民委员会调控能力的下降最终导致农村社区生活的组织真空,家族因而有可能以同宗家庭的利益保护者和利益协调者的面貌出现,这是家族在农民间较易获取信任也较易扩展势力的领域。从此,家族企业不仅得到了更为广阔的生存空间,而且也找到了更为确定的生存依据。
3.儒家思想的激活――家族企业发展的土壤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是一种体制的转轨,它直接促使了组织层面的家族复兴,而儒家思想的渗透性则重新激发人们的归属感和责任感。中国文化一直被儒家所控制,儒文化渗透于政治、经济、社会各个方面。20世纪80年代,中国重新找回了儒家思想中“家文化”的内核。
中国戊戌维新、辛亥革命和新文化运动对家族文化进行了强烈的批判和否定,家族文化开始受到强大的冲击,这种冲击有来自政治、经济、社会各个方面的,但都未动摇家族文化的根基,后来的土地改革运动、合作化运动、人民公社和文化大革命等,造成了家族文化一定程度上的衰落。(1)土地改革运动。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的土地改革运动,在消灭了土地所有制的同时,没收了家族的田地、房屋、家族的祠堂;销毁了封建地契债券,也焚烧了家谱,从而摧毁了家族赖以存在的精神基础。(2)合作化运动。如果说土地革命是农民个人所有制代替地主所有制的运动,那么,合作化运动和人民公社运动是公有制代替私有制的运动。1951年兴起的合作化运动没收了农民的主要生产资料,取消了家庭的基本生产功能,同时还发展了集体生产组织,从而对家族文化产生了极大冲击。(3)人民公社。1958年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中指出:“人民公社将是建成社会主义和逐步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最好的组织形式,它将发展成为共产主义社会的基层单位”。人民公社运动使超越家族制的集体组织不再单纯是经济组织,而是具有很强的行政权力的行政组织,这场运动对家族文化产生了巨大的冲击。(4)文化大革命。文化大革命是意识形态领域的一场深刻革命,“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指导思想有力地打破了血缘关系,在家庭内部出现“亲不亲,阶级分”的现象,人和家庭成了阶级斗争的附属物。一度时期,在农村,农民家庭的祖先牌位被当作“四旧”扫除,家族文化因此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尽管四次运动造成家族文化的衰落,但是这种衰落仍然具有表面性和强制性,这便使家族文化在合适的条件下仍然可以复活。1978年,随着农村改革的逐步深化,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小队的不断瓦解,家族组织日益恢复,家族文化日益复兴。
4.乡镇企业的改制――家族企业发展的重要契机
我国乡镇企业最早产生于中国农村特定的背景,这种背景是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农业生产格局。这种农业生产格局下的生产方式是以集体公有制为基础、以落后的手工劳动以及团体经营方式为特征,集体生产成果以集体范围内的全体成员为受益对象进行平均分配。由于乡镇企业产生于传统农业,是传统集体农业体的衍生,它的基本性质以及经营方式等一系列方面,都不免会带有集体农业生产方式的痕迹。集体农业生产方式所具有的行政性,使乡镇企业同样以行政手段维系着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乡镇企业也就成了贯彻政府意志、实行政府治理为核心的一种特殊企业制度。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乡镇企业这种具有农业生产方式性质的企业制度必然要发生变革,这种变革,通过改制方式得以体现。由于企业制度是以产权为基础的企业生产、经营权一系列方面的规范过程,而在早期改制中,却是避开了产权这一基础,使企业制度变革只局限在扩大企业经营权这一狭窄的圈子里,其结果不仅不能触动政府治理为核心的企业制度,反而稳固了这种制度的根基,而20世纪90年代末期以产权制度为核心的改革,使产权制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从而为乡镇企业向现代企业制度的转变奠定了基础。
苏南乡镇企业改制的实践可以充分地说明这一点:“苏南模式”是中国农民创造的一种新的工业化模式。苏南模式的功绩在于:一是找到了一条中国特色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道路,通过乡镇企业的发展,致富农民,繁荣农村。二是苏南乡镇企业开辟了通向市场经济之路,维护了集体经济的公有制性质。但苏南模式仍具有局限性,即是集体经济的制度缺陷。作为公有制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集体企业不同程度上出现许多弊端。这主要表现在,一是企业产权不明。集体企业是集体所有,人人有份,实质是少数人占有,随意支配。二是政企不分,行政干预过多。镇村两级党政组织及其代理人,既是企业的行政领导,又是集体资产的代表,还直接参与企业投资和经营决策,这必然导致企业的权责不分,管理落后,盲目投资,效益低下。三是收入分配方面,一方面存在着新的平均主义和“大锅饭”;另一方面又存在着分配差距过大,收入悬殊状况。
1996年开始,苏南各地相继进行了乡镇企业的所有制的改革工作。苏南乡镇企业的改制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1996年底至1998年底,改制的内容主要是从原来的乡村独资所有制企业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合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等。第二次改制的核心是产权进一步集中化,将所有权集中于经营者个人或少数经营层。至2002年,苏南乡镇企业的改制已基本完成,彻底地明晰了集体所有制的产权,初步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除了三资企业外,绝大部分乡镇企业都已成为私营企业,或改为“股份合作企业”,呈现出产权主体、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趋势,并向着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相互竞争、共同发展的现代企业体系演进。如果说,苏南乡镇企业的第一次改制保留着较多的乡镇集体企业特征,那么第二次改制则彻底打破了所有制的束缚,坚定地走向效率更高的私营经济。原来非常典型的乡镇集体企业特征已从苏南地区消失了,取而代之的则是以家族企业为主体的个体私营经济。
乡镇企业的改制的核心是产权制度的变革,这种企业制度变革同家庭制具有内在的逻辑递进联系。家族制在这一过程中具有一定的适应性,它充分利用了血缘关系和利益关系的双重合力,又充分利用了社区经济在地域上的特殊性,使之成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有效载体。建立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的乡镇企业,不论其具体形式是集体所有还是私人所有,都渗透着家族的力量,这样就给乡镇企业的经营管理创造了良好的环境的条件。乡镇企业的运行状态显著表明家族势力产生很大的力量,中国的社区家族力量十分雄厚,乡镇企业的主要领导者和经营者大多具有很强的家族背景,这是乡镇企业改制后向家族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强化了农村家庭生产的根本属性,同时也决定了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乡镇企业的家族经营的性质。乡镇企业的进一步发展适应了当时中国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要求,也适应了家族力量在中国的特殊地位。
与此同时,城镇私营经济的快速发展使中国家族企业迅速壮大起来,那些在城镇中既有一定的积蓄又有经营本领和某种技艺的个体工商户也逐渐壮大成为家族企业,从此中国家族企业在复杂的背景中不断发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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