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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财政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柳青

  摘要:本文分析了目前我国财政信息公开主要存在的问题,即政府缺乏主动公开的意识、公开的信息内容不够全面完整、财政信息公开的法律不健全,因此,转变观念、细化内容、健全法律是我国促进财政信息公开的重点所在。
  Abstract:This paper analyzes the main existing problems of China's current fisc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namely the lack of active public aware for our government, public information content is not fully complete, the fisc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law is not perfect, therefore, changing the ideas, refining the content, and improving China's legal system have become the focus for promoting the fisc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关键词:财政信息公开 问题 对策
  Key words:Fisc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Problems Countermeasures
  作者简介:柳青(1977- ),女,汉族,湖南湘阴人,中国财经报社编辑。
  
  近期以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通知,通知中明确指出“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公开政府信息”。财政信息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一直是社会关注的话题,也是我国深化政务公开、推动民主建设的重大举措。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的不断推进,公众政治民主意识逐步提高,人们要求政府财政信息公开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对此,我国国务院和财政部也就此一直在努力推行各级政府部门财政信息公开和披露,要求将各类财政信息、政府预算置于阳光下运行。但是,从之前中央部门“三公”经费所公布的数字来看,一些政府部门对财政预算信息都讳莫如深,比如外交部就以“涉及国家机密”为由拒绝公开。由此可见,我国政府财政信息公开、建设透明服务型政府,距离真正的目标还存在一些差距。因此,本文试图分析我国财政信息公开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力图找出其中的原因,进而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一、我国财政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部门缺乏财政信息公开的意识
  公民与政府之间是委托-代理的契约关系,政府作为代理者,必须如实主动向委托者反映履职情况,并公布一切可公开信息接收公民的监督和审查。但是,在我国政府官员对于财政信息公开的意识是十分薄弱的。究其原因主要是受我国传统的官本位思想影响,多数官员认为手中掌握的信息是一种权力,自己没有责任和义务对外公开。另外,有些官员还担心公布的财政信息引起社会公众的质疑,从而冲击到本单位的局部利益或个人利益。这一点从前段时间国务院要求6月底98个中央部门要公开部门决算和“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支出情况就可以得到印证,大限已过,截止到7月中旬,仅仅只有10%的部门公开相关信息,大多数部门的信息数据还迟迟不敢露面。
  (二)财政信息公开的内容不够全面完整
  目前我国财政信息公开的内容不全面、不完整,总体来说,一些描述性、概括性、结果性的信息公布比较完整,涉及一些细节性的信息数据却比较含糊,往往对其去向没有一个明确的归属。在信息的全面性方面,仅公开一般预算开支项目,目前对社会保障资金、国有企业资金、政府资产负债情况等重要财政信息的公开还比较缺失。在信息的完整性方面,特别是社会各界比较关心的一些数据,比如民生、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信息不够完整,往往只公开到粗线条的类、款级科目,对项、目、节等更具体的科目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改革预算科目势在必行。根据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最新一项研究显示,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财政信息公开的调查统计,发现113个本级财政决算信息中,政府选择公开仅有10项,即使提供信息最全面的福建省,仍然有40项无法获得。由此可见,我国的财政信息公开内容有待进一步加强完整。
  (三)财政信息公开的法律不健全
  推进财政信息公开离不开法律制度的支撑,但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却没有相关专门法律规定和约束。我国现行的《预算法》是1985开始颁布施行的,已经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对预算公开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修改之路也是十分曲折。另外,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一般都是指导性文件,内容过于粗略,不够具体详细,使各地区、各部门对其理解在公开尺度把握上存在很大的差异,没有对财政信息公开作出强制性的规定。即使是最近财政部刚公布的《关于深入推进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的意见》,都是一些指导性文件,硬性的制度约束和法律规定并不多。这样的法制环境容易造就一些政府部门在财政信息公开上予以很大的灵活性,往往不够真实、具体,尽量避免对自己不利的信息。
  二、推进我国财政信息公开的对策
  (一)转变观念促进财政信息公开
  财政信息公开是财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要促进财政信息公开,政府要切实转变观念。信息公开要遵循“以人为本”的理念,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服务意识。政府是人民的代理人,政府履行的权力来自人民,人民理应享有政府信息的知情权,政府官员要从根本上改变公开政府信息是对民众的恩赐的陈旧观念,认识到公开包括财政信息在内的政府信息是法定义务,无可推卸。政府官员要把转变工作作风与财政信息公开的原则结合起来,促进财政信息公开工作有序进行,增强财政信息公开过程的规范些和责任性,真诚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信息服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信息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从而为我国建设阳光型政府、透明型政府贡献一份力量。
  (二)细化内容促进财政信息公开
  目前我国财政预算信息公开大部分都只列出基本建设金额多少,而没有具体到每一笔开支去向的具体内容,财政信息公开经常“外行人看不懂,内行说不清”。因此,一是要建立预算信息公开长效机制,明确预算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内容和时限,使财政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纳入了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二是加大预决算信息公开力度,进一步细化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标准,统一部门财政信息公开的内容,避免政府部门敷衍了事。要及时公开政府财政总预算和总决算、部门预算和决算,以及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等预算和决算,主动公开出国出境、出差、公务接待等“三公”经费支出。进一步加大财政专项支出预算的公开力度,扩大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范围,制定财政专项资金公开目录。对涉及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财政专项支出,主动向社会公开民生工程资金的管理政策和分配结果。
  (三)健全法律促进财政信息公开
  目前我国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条文大多数滞后,不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健全法律体系,加强财政信息法制建设成为当前我国一项重要的任务。必须改革陈旧法律体系,修订相关法规,使之对政府行为产生根本的约束作用。第一,加快《预算法》修改不发,增加有关预算信息提供和披露的具体规定;第二,提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法律层次,而不仅仅是停留在政策法规或指导性文件的层次上,明确规定政府应该公开的财政信息内容和方式,提出具有可操作的法律规定;第三,对违法行为进行问责。任何法律或制度要得以有效实施离不开相关处罚,只有建立相关处罚问责机制,才能保证财政信息公开制度有效执行。对此,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建立科学有效的财政信息公开责任追究法律制度。
  三、结语
  总的来说,我国财政信息公开起步比较晚,但进展迅速,为扎实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促进经济社会的跨越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也要认识到,提高财政透明度不仅是一个资金管理问题,也是一个触及行政管理模式变革和国家权力实现方式转变的大问题。如果条件欠缺,硬要全盘透明,结果可能是引起与财政透明目标背反的社会后果。因此,推进我国财政信息公开不能急于求成,需要各级政府长时期不断努力,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逐步扩大公开内容范围,提高服务水平,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从而实现我国透明型服务政府建设。
  参考文献:
  [1]嵇明.推进财政信息公开的研究思考[J].财政研究,2011,(5):14-17
  [2]蒋镇叶.论财政信息公开的理论与实践[J].中共浙江省党校学报,2010,(5):59-62
  [3]刘松,傅博.我国财政信息公开的思考及建议[J].经济研究参考,2010,(29):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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