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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纳税人权利的保障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马晓丹

  摘要:从税法的修订,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都体现了对纳税人权利保障的重视。纳税人权利的保障,是市场经济与民主法治的产物,各个发达国家已从各个层面对纳税人权利都有全方位的保护。
  Abstract: The tax law amendments to the Corporate Income Tax Law to have reflected the importance to protect the rights of taxpayers.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taxpayers, a market economy and democratic rule of law, the product of all countries at all levels from the rights of taxpayers have a full range of protection.
  关键词:纳税人义务与权利合法权益依法治税
  Keywords: obligations and rights of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axpayers, Tax Law
  作者简介:马晓丹(1986―),女,河北人,河北经贸大学法学专业,经济法硕士,研究方向:财税法。
  
  一、纳税人权利概述
  纳税人权利,是纳税人在法律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基础上,依法履行纳税人义务的过程中产生、形成的与税务机关义务相对等的权利。《税收征收管理法》对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做了些规定,如纳税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有关国家税收的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其有关情况的保密,依法享有申请减免税款的权利,对于税务机关的决定有陈述、申辩权,申请复议、提起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有权控告检举税务机关和国家税务人员违法违纪的行为。
  二、国内外现状及其相关规定
  我国从1994年进行了税制改革,初步建立了较公平、较公正、较合理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新税制。而我国税收领域的税收征管仍存在着一些不适应经济体制变化的问题,征税和纳税的权利、义务不仅不能做到真正意义上的统一,甚至形成了国家征税是权利,纳税人纳税是义务,而忽视了纳税人权益的保障,只强调义务,忽略了对权利的保障。
  我国法律规定的纳税人的权利主要有知情权,保密权,申请减免税、退税权,陈述、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权,控告、检举权、要求回避权,延期申报权,延期缴纳税款权,委托代理权。
  世界上多数国家尤其是经济发达国家,都有一套比较成熟的纳税人权利保护法。在以法律形式规定纳税人义务的同时,也规定了纳税人应享有的相关权利。美国作为当今世界最发达的国家,比较重视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1986年通过了《纳税人权利法案》,这部法案从八个方面规定,保障了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国内收入法典》也对纳税人权利的保障也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1998年,克林顿签署发布了《国内收入署重建和改革法案》,对其《国内收入法典》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正与增补,主要内容就是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美国的现行税法关于对纳税人权利保障的规定:确认征纳双方主体权利平等;尊重纳税人的隐私权和机密权;强化征税机关的服务意识;重视纳税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健全司法独立制度;对纳税人的处罚应有减轻的趋势。日本1986年公布了《纳税者权利宣言》,所有纳税人享有不可侵犯的且固有的权利:依法合理纳税权;接受救济权;税收诉讼权;更正请求权;要求保密权;调查拒绝权;要求公开情报权。
  三、我国纳税人权利的完善
  从立法、司法和执法等方面,健全纳税人权利保障的法律体系。不断进行机制创新,不断完善纳税人权利保障制度。把纳税人权利置于严格的制度保护之下,使得纳税人权利更具体化、制度化、规范化。要使得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社会外部环境得到优化,尽可能节约纳税和征税成本,完善税收征管,提高办税效率,能够自觉接受纳税人的监督,把为纳税人服务真正纳入到税收征管工作中。
  (一) 转变观念,树立权利本位意识。法治社会中,人们的价值标准和观念体系,如果缺乏健全的法治观念模式,那人们就很难形成对财税法律的共识和认同,法治的实现就会变的很单薄和脆弱,其权利也会得不到应有的认同和维护。纳税人的权利也是如此。
  (二)对纳税人地位进行重新定位。首先,应将“国家需要说”之传统征税理论改为“公共需要说”。我国学界的征税理论依据多年来一直都是“国家需要说”,即将征税作为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需要。“国家需要说”的严重缺陷:1.使广大纳税人误认为税收是国家的需要,与自己无关。这不利于调动广大纳税人纳税的积极性,从而偷税、漏税等税收违法行为也就层出不穷。2.纳税人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即纳税人仅仅负有其单方面的纳税义务,而对自己缴纳税款的去向,如何被使用及使用是否合理一无所知。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一些人大量浪费,甚至侵占国有资产等一些行为也就在所难免。若脱离纳税人的权利仅仅是片面强调“应尽义务”,会使得人们觉得仅仅有付出而没有得到任何回报,在市场意识日益深入人心的今天,只能起到重现与强化我国民众对纳税义务的逆反心理的历史沉淀。
  (三)改革现行税收立法体制,防止征税权的不当扩张。
  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立法法》第71条也作了基本类似的相关规定。按照规定,税务主管机关有权制定税收部门的规章。
  参考文献:
  [1]樊静.中国税法新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2]陈少英.中国税法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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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朱大旗.税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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