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儿童权利看幼儿教师师德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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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教师是儿童成长过程中接触到的第一位正规教育体系内的教师,肩负着启蒙、开智,促进幼儿健康成长,为幼儿创造良好生命开端的重要使命。幼儿教师自身的职业素养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教育的效果。在众多职业素养中,依法执教是幼儿教师素养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幼儿教师师德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将从国际儿童保护法——《儿童权利公约》出发,谈幼儿教师的师德建设问题。
一、儿童权利简介
1.《儿童权利公约》产生的背景
联合国自成立以来就一直关注儿童的幸福和权利。《儿童权利公约》的制定则是联合国在保障儿童福祉方面的重要举措。《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以下简称《公约》)于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第25号决议通过,是第一部有关保障儿童权利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约定,旨在为世界各国儿童创建良好的成长环境。
《公約》指出,缔约方应确保儿童均享受《公约》中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因儿童、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身份、出身、财产或残疾等不同而受到任何歧视。缔约方为确保儿童的福祉,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各相关部门和机构在制定相关政策和落实中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作为首要考虑。
我国于1990年8月29日签署《公约》,1992年4月2日开始执行。这意味着我国政府向国际社会做出承诺:我国将通过立法和系列配套的行政措施,来保障《公约》中规定的各项儿童权利的实现。
2.《儿童权利公约》的基本内容
《公约》由54项条款组成,规定了世界各地所有儿童①应该享有的数十种权利,其中包括最基本的生存权、全面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全面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为方便大众理解这些条款,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中国儿童中心合作开发《儿童权利参与式多步培训手册》,将儿童权利归类为四个部分:
——生存权:儿童拥有生命的权利和获得基本生活保障;
——受保护权:儿童应该受到保护,免受任何形式的忽视和虐待;
——发展权:儿童有获得使其潜能得以最大限度发展的权利;
——参与权:儿童有权参与与自身有关的事情。
与此同时,《公约》还规定了儿童保护的四个原则:
——无歧视原则:不论儿童及其父母的出身、性别、民族、信仰、受教育状况和身体状况如何,每个儿童都应该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任何事情凡是涉及儿童,必须以儿童利益为重;
——儿童参与原则:任何事情凡是涉及儿童,应当听取儿童的意见;
——儿童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原则。
二、保护儿童权利是幼儿教师师德的底线
1.《公约》具有法律效力
《公约》是一部国际法,从1992年在我国生效之日起,就对我国的儿童权利保护工作产生了法律效力。我国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2011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则更好地贯彻和落实《公约》关于儿童保护的精神和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更是直接引用了《公约》中“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等表述,可见《公约》在我国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和强大的法律影响力、指导力。
幼儿教师作为专业教育工作者,依法执教是前提,更是底线。理解《公约》的精神,熟悉《公约》的内容,是幼儿教师依法执教、做好育人工作的基本功。
2.儿童权利是保障儿童健康发展的底线
《公约》的制定旨在呼吁全社会无论在什么样的环境下,无论面对哪一类儿童,都应该优先保障儿童健康成长。其制定之初,就充分考虑“儿童”这一人类成长发展过程中特殊阶段的特点和需求,从保障其健康“活着”到进一步支持其获得“更好的发展”出发,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多方面入手,全面而完整地规定了儿童作为人健康成长所具备的基本权利。例如,《公约》中规定的儿童享有“身份、姓名和国籍权”,这是保障儿童出生之后可以在一个环境内获得良好的医疗、教育机会,并获得认可的重要且基础的权利,如果这项权利得不到保障,儿童未来的健康发展就无从谈起。
因此,《公约》对以促进幼儿健康成长为第一使命的幼儿教师的工作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幼儿教师应该紧紧围绕《公约》的精神和内容开展基础性教学,并在日常管理和实践中,时常检视自身的教育教学是否违背了《公约》的相关精神和规定,以此更好地保障幼儿的健康发展。
三、保障儿童权利是幼儿教师师德建设的重要内容
1.在《公约》的指导下建立科学的儿童观
儿童观包含了人们对儿童及其特点、价值及地位等的总体认识和态度,一般包括对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儿童期的意义和价值、儿童的权利和地位、教育与儿童发展之间的关系等内容。在日常生活和教育教学中,我们怎样看待儿童,决定了我们会怎样对待儿童。因此,树立科学的儿童观是每一名幼儿教师需要建立的最重要的师德内容。
《公约》的内容体现了国际社会对于儿童及其童年以及相伴随的儿童权利的基本认识,是科学儿童观的集中反映。《公约》中对儿童的认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儿童是正在发展、需要特殊保护的人。儿童是发展中的人,因此,开展儿童工作,要了解儿童的发展特点和发展规律。儿童具有脆弱性,由于生理上的幼小,他们更容易受到伤害,因此需要成人社会的保护、关爱和引导。基于以上原因,《公约》强调儿童优先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以保障儿童和其他群体获得平等和公平的发展权。 第二,儿童与成人是平等的,是权利的主体。由于身体的“幼小”,儿童的成长发展依赖于成人为他们创造的环境。但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儿童与成人享有同等的价值、地位、尊严和权利。儿童的参与权则反映了成人和社会应该通过倾听儿童的声音来保障儿童获得公平、平等待遇的重要权利。
第三,尊重儿童发展的规律性与差异性,科学开展儿童工作。儿童的发展是遵循着一定规律的,不仅具有一定的顺序,而且也按年龄分为不同的阶段,在不同阶段具有相应的规律与特点。因此,在开展儿童工作时要遵循儿童发展的规律性,以儿童为中心,按照儿童所处年龄的特点给予相适应的对待与支持,并注重各阶段之间的衔接工作,同时还要抓住不同时期儿童发展的关键期,以求在尊重、保护儿童权利的同时,能够让儿童在教育与发展方面取得更好的效果。
第四,儿童是自身发展的积极促进者,应尊重、重视儿童参与。儿童不是被动接受的容器,而是主动发展的个体,他们不仅是外部世界的探索者、发现者,也是自身发展的积极促进者。这就意味着在促进儿童发展、保障儿童权利实现的过程中,成人要充分信任儿童,承认儿童有表达自己需求的权利。同时,成人应相信儿童有参与的能力,与儿童共同努力,为儿童创造参与的机会、提供参与的平台,鼓励和培养儿童参与的意识和能力。
2.在日常教学中贯穿儿童权利的基本内容
《公约》中规定的儿童的基本权利,是保障儿童健康发展的基础。在现实中,不仅承担保护儿童责任的成人需要了解儿童权利的相关理念和知识,而且作为权利的主体,儿童也需要知道,并通过积极的参与表达自己、保护自己。在学前教育领域中,亦是如此。幼儿教师不仅要熟知儿童权利的相关内容,在日常教育教学中积极保障儿童权利,也有责任和义务将儿童权利的内容告知幼儿,并支持、协助幼儿学会保护自身的权利,这是更深层次落实《公约》精神的重要方式。例如,《公约》中指出儿童有隐私权。在教学中,教师不仅要身体力行地保护幼儿的隐私,也要通过学习儿歌、阅读绘本、表演情景剧等一系列恰当的方式,帮助幼儿了解自己享有隐私权,并学会保护自己的隐私,掌握隐私权被侵犯后应如何应对等。只有這样,幼儿的隐私权才能更好地得到保护。
3.在教学中提升儿童参与的能力
儿童参与是儿童重要的权利之一,也是儿童作为权利主体,积极保障自身权利的重要手段。幼儿教师在日常教学中通过适宜的方式,支持、培养幼儿的参与意识,是保障儿童权利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儿童的发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儿童参与的意识和能力也是一个逐渐提升的过程。根据儿童参与的程度不同,儿童参与分为五个阶段:倾听儿童的表达、支持儿童表达、采纳儿童建议、儿童被纳入决策过程、拥有决策权和责任义务。
在实际教育教学环境中,要切实提升儿童参与的能力,则需要为儿童赋权并创设支持性环境。赋权是指教师有责任帮助儿童拥有支持他们参与的技巧、知识、价值和信心。创设支持性环境则是指在教育教学活动开展过程中,教师既要努力为儿童提供一个丰富适宜的物理支持环境,也要营造一种温暖的、接纳的、支持的、平等的环境与氛围,即心理支持环境。只有在这样的环境下,儿童才能拥有充分的安全感,主动参与到教育教学活动中。例如,在班级环境创设的时候,教师可以调动幼儿的积极性,鼓励幼儿表达自己对班级美好环境的期许,并相信他们,允许他们分组讨论并分区域布置环境。遇到分歧和冲突的时候,鼓励幼儿通过沟通、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在这样的环境中,幼儿会逐渐敢于表达,享受参与带来的成就感和满足感,参与的意识、积极性和能力也在无形中得到加强。
不断提升教育质量,是学前教育不断追求的发展目标。以儿童权利为切入点,帮助幼儿教师建立科学的儿童观,支持幼儿教师在儿童权利的基础上开展教育教学,提升幼儿的参与能力,是开展幼儿教师的师德建设的有效途径,也是提升教育质量基础和前提。
(作者系中国儿童中心早期儿童发展部项目主管,助理研究员)
责任编辑:胡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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