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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予、少取、放活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王新军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统筹城乡发展,加大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全面小康、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离不开金融支持和服务;同时,新农村建设的扎实推进,将刺激农村金融需求向多元化发展,也为金融机构的发展壮大拓展了空间。新农村建设需要金融支持,但尽管最近几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及农村金融改革的内容逐年增加,江苏各级部门也做了大量工作,但总体来看,全省农村金融发展依然较慢,滞后于江苏金融业整体发展水平,城乡金融发展差距明显,二元结构依然存在。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原则。以进一步强化对新农村建设的金融支持。
  
  当前新农村建设中金融支持不足的主要原因
  
  农村金融发展较慢,对新农村建设的支持力度不足,既有农业产业自身固有的特殊原因,也有金融资源配置不当的因素;既存在信贷资金投入严重不足的问题,也存在产品和服务单一的问题,最终导致存量资金使用效率低下。
  一、农业产业的弱质性制约金融资本流入动力,农村信贷流量缺乏有效补充。农业产业的弱质性与金融资本的趋利性这一客观矛盾。决定金融资本流入农村的动力严重不足。金融资本追求资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而农业产业本身固有的高投入、低产出和季节性,决定农业收益有很强的不确定性,风险较高,农村成为金融资本不愿涉足的高风险区域。大量资本积聚在城市,农村信贷流量缺乏有效补充。
  二、以城市为中心的金融布局,导致农村资金外流,加剧农村信贷资金不足的困境。1998年开始的金融体制改革,强调风险控制,商业银行开始实施全额资产负债比例管理,金融布局出现较大调整。江苏县级金融机构大量撤并,县域金融体系萎缩甚至出现“空洞化”现象,很多地方只有农村信用社一家金融机构为农村、农业、农民服务。国有商业银行贷款权限上收,导致其吸收的农村存款大量流向城市:同时,邮政储蓄机构在农村只存不贷,加大农村资金外流。总体来看,当前以城市为中心的金融布局,导致有限的农村资金不能在农村流动,农村资金“非农化”的现象十分突出。
  三、农村金融产品结构单一,不适应新农村建设多层次金融需求。目前农村金融功能弱化,金融产品较少,服务单一、雷同,以传统的存贷款业务为主,中间业务和外汇业务种类很少。而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农村的产业化、工业化和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农村信贷需求也已经有了很大发展,在生产领域内有农林牧副渔等行业的小规模生产性信贷、农产品加工转化的产业化信贷、农村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业化信贷、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水、电、路等城镇化建设信贷;在消费领域内有围绕住宅、医疗、教育的基本生活消费信贷和旅游、娱乐等小康型信贷。农村信贷需求的新内涵,急需金融机构的服务和产品创新。
  
  强化新农村建设金融支持的对策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农村资金必须回流农村,农村金融资源必须优先用于“三农”,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强化新农村建设金融支持的力度。“多予”就是要增加对新农村建设的信贷投放量,解决金融资源对农村配置不足、不公的问题:“少取”就是要针对农村资金大量外流的实际情况,努力从政策上形成减少外流、促进资金回流的机制:“放活”就是要深化农村金融改革,鼓励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满足新农村建设中不同层次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强化新农村建设的金融支持,当前要抓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一、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充分发挥各类金融机构的支农作用,积极增加农村信贷市场的资金投入
  新农村建设的金融支持不能光依赖农村信用合作礼和农业开发银行,各个金融机构应勇于承担“工业反哺农业”的礼会责任,发挥金融体系的综合支持作用。
  完善政策性银行的支农功能,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要明确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支农范围,除为国家粮棉油储备提供资金支持外,还应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农业综合开发以及推动农业产业化进程提供强有力的资金保障,强化其政策支农职责、同时应发挥国家开发银行的作用,加大对农村道路、饮水、电力、燃气以及农田水利等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和城镇建设的政策性金融支持力度,通过财政投入和国家政策性金融投入的持续增加,带动城市商业资金对农村的投入。
  鼓励商业银行支持农村龙头企业,推进农村产业化和工业化进程。商业银行在县域农村吸纳的资金,要按比例投回到农村经济发展中,确保县域贷款逐年增加。鼓励商业银行开展“公司+基地+农户”贷款和“订单农业”贷款,解决农业产业化经营对信贷资金的大规模需求。此外,商业银行要利用在县域的资金、网络和专业等方面的优势,在防范风险的同时,适当放宽县支行的贷款审批权限,降低信贷准入门槛,简化审批环节,不断提高服务“三农”的水平。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发挥好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贷款审批、产品定价、风险防范等内控制度建设,按照“准确分类-提足拨备-做实利润-资本充足率达标”的管理要求,切实提高农村信用社的资产质量和经营能力,发挥农村信用社支农主力军作用,在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满足农户基本生产资金需要的基础之上,探索和推行大额贷款和联户担保贷款,加大对产业化、产业集群形成的支持力度,有重点地支持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专业户、专业村的发展。
  实现农村邮政储蓄资金“取之于农,用之于农”的良性循环,建立农村资金反哺回流机制。增加储蓄存款在农村的运用范围,将县域一定比例的储蓄存款用来发放小额信用支农贷款,同时,积极引导一定比例的储蓄资金,以在当地农村信用社、农业发展银行办理大额协议存款、转借当地信用社或购买农发行金融债券等形式反哺“三农”,增加农村资金来源。
  
  二、加强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的协调配合,努力构建农村金融风险的分散补偿机制
  农村市场的高投入、低产出和季节性,使农村投资收益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完善农村投资的补贴、保险、担保机制有助于减少金融投资风险,促进农村金融投资市场的活跃。
  首先,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增强农村金融的“造血”功能。加大农村金融的税收优惠。对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免收营业税、所得税和地方基金:对农村信用社免征营业税和部分地方基金;对商业银行经营的农业贷款、农业开发贷款免征营业税;对农村政策性担保公司实行税收优惠。加大农村金融的政策扶持。财政对涉农信贷业务实行双向补贴,推动农村金融供给和需求的对接,对农民小额信用贷款实行利息补贴,对农业贷款实行利差补贴,推动农村金融的有效供给。将财政补贴资金,从直接补贴逐步转化为间接补贴,为农户的农业保险费、农村担保基金、农业风险基金等支出

贴补资金,鼓励农村金融活动,不断放大财政补贴支农资金的倍数效应。
  其次,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完善“三农”保险补偿机制。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建立农村支农贷款保险机制。南国家和地方财政出资,建立专门的农业政策性保险公司,负责农业保险业务。鼓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农业保险,并由政府对投保农户和保险公司给予补贴。防止农业风险造成的损失全部集中在农村信用社等机构。组建农业风险投资基金,用于高科技农业项目的投资。
  第三,健全农村信用担保体系,促进农村金融供给。一方面,农村地方政府要致力于农村金融生态建设,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在农村形成信誉至上、诚实守信的氛围。另一方面,要建立多主体、多形式的担保机构,切实解决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难的状况。既要鼓励政府,出资的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和现有商业性担保机构开拓农村担保业务,又要鼓励农户、小生产者、乡镇企业创设中小农业贷款担保公司,并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
  
  三、创新农村金融工作。满足新农村建设多层次金融需求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深入推进,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也有了很大变化,农户朝着现代新型农民转变,传统的种养加工户向种养大户、订单农业、进城务工经商农户和小型加工户转变,农村信贷需求有了很大提高。要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持续、高效的金融服务,惟有创新,从培养新型农民、发展现代农业、建设新型农村的角度,推动金融创新,包括金融产品创新、贷款方式创新、担保方式创新、服务方式创新等。
  金融产品创新。推行农村小额信用贷款稳步增长。把服务对象由传统耕作养殖户拓展到其它种养、加工、运输等农户,适当提高授信额度,对小额农贷利率实行优惠利率,把银行卡功能与小额农贷授信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信息化管理。同时,稳步推出大额联保农业贷款、水利设施改造、低洼地改造中长期贷款,以支持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和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培植优秀农村民营企业,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
  贷款方式创新。建立高效的贷款审批制度,以适应农村小企业贷款业务特点。强化专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农村信贷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热情。针对农村企业的特点,在贷款调查时注意收集非财务信息和软信息,从用电量、纳税等方面,多渠道收集相关信息。尽量减少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并建立违约信息通报机制,以防范风险。
  担保方式创新。针对目前农户普遍缺乏有效抵押物的现状。积极探索仓单质押、农具、牲畜、农作物收获权益质押等多种担保手段,允许农民以养殖水面使用权、经营权、经济林权、订单、大型农机具等作抵押进行信贷活动,促进农村金融供给。
  服务方式创新。顺应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金融机构还应不断创新服务方式和内容,开发出更灵活的、适应农民需要的贷款品种。比如:围绕富裕起来的农户,可尝试开办农户投资型、消费型及住房类贷款,以满足农民不同层次的资金需求,提升农民生活质量。同时,还应积极发展生源地助学贷款,并在额度、期限及利率上给予最大限度的优惠,支持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和培训。对进城创业农民提供就业技能培训贷款。大力发展农村居民创业贷款,支持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
  
  (作者系中共江苏省委党校副教授)
  责任编辑:金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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