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化共建”:发达地区社区党建的新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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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 俊
[摘要]自2008年起,绍兴市越城区在社区党建实践中,尝试将契约精神融入其中,探索实施“契约化共建”,初步建立起区域化党建新格局。以契约精神指导党建工作,既符合社区自治的客观要求,也符合提高社区党建科学化水平的内在需要,具有一定的推广价值。
[关键词]契约化共建;社区党建;绍兴
[中图分类号]D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10)09-0018-02
“从身份到契约”,这是英国著名法律史学家亨利•梅因对于人类社会进步一般规律的经典概括。作为一种精神理念和行为方式,契约是现代社会有效运转,实现多元良序这一核心价值的基本工具。在当代中国,随着市场化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双重推动,社会发展的自主化和个体化趋势日益明显,契约精神亦被运用于社会治理过程中,甚至包括党的建设领域。自2008年起,绍兴市越城区在社区党建实践中,尝试将契约精神融入其中,探索实施“契约化共建”,初步建立起区域化党建新格局,受到了广泛的关注。以契约精神指导党建工作,既符合社区自治的客观要求,也符合提高社区党建科学化水平的内在需要。
一、绍兴社区党建“契约化共建”的基本实践
“契约化共建”的起因,直接来源于社区党建实践中面临的突出问题:传统单线性的党建模式,导致驻区单位和组织主体意识不强,参与动力不足。为了有效破解这一难题,绍兴市越城区积极创新党建共建机制,探索建立社区党建“契约化共建”模式,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1.以契约为纽带,规范党建流程。整个“契约化共建”以“五约”为基本流程,分布实施,有序推进。一是“谈约”。社区党组织通过走访驻区单位、发放《驻社区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等方式,掌握驻区单位情况,了解其签约意愿,确定签约单位,商定契约内容。二是“签约”。社区党组织牵头召开社区议事协商会议,签订《社区党建共建契约》,制定《年度社区党建共建工作计划》,明确职责任务。三是“亮约”。将契约文本在社区居务公开栏和社区网站上公示,接受社区居民监督。四是“履约”。社区党组织和各成员单位根据契约内容,各自组织开展共建活动。定期召开社区议事协商会议,分析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对策措施,明确下阶段工作目标和具体任务。五是“评约”。履约期满,召开社区党建议事协商会议,相互交流履约情况,征求开展“契约化”党建共建工作的意见建议,评选社区党建共建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并进行表彰和宣传。
2.以服务为中心,找准党建支点。服务是社区党组织的基本功能,也是调动驻区单位参与共建积极性的重要支点。在服务社区的原则导向下,社区党组织根据实际,充分挖掘自身资源优势,以“菜单”方式,列出绿化美化、治安联防、体育健身等40余项为驻区单位所欢迎的服务项目和内容,服务驻区单位。驻社区单位自主选择所需要的服务内容,同时根据自身优势和特点,自主推出为社区服务的相应项目,从而实现共驻共建共享的原始初衷。
3.以共建为重点,增强党建合力。一是党建工作共促。社区党组织和驻区单位党组织定期交流研讨,相互学习、借鉴党建工作做法经验,共同提高党建工作水平。二是党建资源共享。社区党组织利用社区党员活动场所、社区党员服务站、社区远程教育站点等资源,为驻区单位提供服务。驻区单位最大程度地开放本单位阵地资源,为社区居民开展活动提供方便。三是社区服务共搞。把服务社区、服务居民、服务党员作为社区和驻区单位党组织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党日活动、党员责任区、党员先锋岗和党员联系户等多种形式联系服务群众。四是和谐社区共创。社区党组织和驻区单位共同研究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工作,做到思想工作联做、辖区治安联防、基础设施联建、公益事业联办、群众文化联兴、发展难题联解、公益活动联办,共建文明和谐社区。
4.以制度为保障,增进党建实效。一是制定社区议事协商会议章程,明确社区议事协商会议的性质、组成人员、任务和运行方式,确保社区党建共建工作高效、有序运行。二是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以社区共建议事协商会议例会为平台,社区内各党组织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和成员单位会议,及时沟通反馈信息,共同解决共建工作难题。三是建立激励机制。建立以精神和物质相结合的社区党建共建工作激励机制,定期评选表彰社区党建共建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四是建立考核督查机制。区委把“契约化共建”工作列入对区级机关部门(单位)和各街道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和“星级和谐社区”考核的重要内容,各街道也相应把其列入社区工作的考核内容。
二、“契约化共建”的有效性支撑:基于契约结构的分析
近两年来的探索实践显示,“契约化共建”是富有成效的。对于一项创新行为而言,这是令人鼓舞的结果,但却不是思考的终点。为了进一步深化此项工作,我们必须要问:“契约化共建”何以有效?这种积极的结果是偶然,还是必然?对此,我们可以透过“契约化共建”试验中最重要的支撑――契约来寻找答案。将契约精神运用于社区党建,是“契约化共建”试验最大的创新点,各驻区单位和组织遵守并履行契约则成为影响试验成败的关键因素,那么,为什么会信守契约?一般而言,人们遵守契约源于其内在和外在各种习惯的支持,这里我们着重从契约的内在结构作一剖析。
首先,内容是契约的关键,它决定着契约的达成。无论契约方案的提出者是谁,最终契约达成的关键是内容,因为内容背后体现着契约双方的利益关注点乃至契合点。不切实际的契约内容,不会促成契约的达成。契约不同于法律,不具有强制性,契约双方都有自主选择的权利。同样,在社区党建领域,虽然这项工作是党扩大执政基础的内在需要,也有利于促进和谐社区的建设,但不是各驻区单位和组织应尽的义务或者是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更多是思想政治层面的软要求。因此,要想契约达成,唯一的途径就是契约内容符合双方的共同利益。在越城区开展的“契约化共建”试验中,契约内容以40余项社区服务为切入口,找到了社区党建与驻区单位组织的利益“桥梁”,得到了驻区单位组织的积极反馈与回应,为党建共建的推进奠定了必要的基础。
其次,守约是契约的底线,它促使着契约的履行。契约的形成,并不意味着契约的履行。这个问题实际上就是哲学上常讲的“事实与价值”的难题。契约的形成,表示双方对契约内容予以认同并允诺,允诺是基于内容的一个事实判断,而信守允诺则是一个价值判断,是对允诺的积极履行。那么,人们为什么守约?什么因素在保证守约?可能更多的人会想到道德,但事实上契约精神本身就蕴藏着推动守约的自律机制。信守契约的立足点是对方而不是自己,它不是兑现自己的陈述,而是要兑现你在他人身上的期望。长久失信,在损害对方的同时,最终也将影响社会共存,而共存却是双方共同的利益。因此,“失约最终伤害自己”的生活常规转化为推动守约的主观精神。正如罗尔斯所言,“信守允诺本身不是一个道德原则,而是一个基本常规,是一个社会规则。”[1]
最后,形式是契约的表象,它抑制着违约的动念。守约是人们基于社会共存的需要而采取的自律行为,是人性善的表现。但是,人的行为又是综合因素博弈的继续,不可避免地夹杂着“恶”的成分,违约也不是没有可能,这就需要自律之外他律的介入,以此来抑制违约的消极因素。守约是契约内生的自律机制,而形式则是契约自有的“他律”机制。形式是契约内容的外在表象,来自于人们的共识,承载着具体的契约行为,同时也是一种社会性的“强加”,即通过言语的方式将社会压力潜在的植入契约双方,以扼制人心中诸如机会主义等恶性。对于具有相同文化背景的人来说,“形式,从心理上看,他们是习惯;从社会角度来看,他们是做事的惯常方式;从伦理角度来看,他们就像耶利内克说的是事实性的规则力量――即他们通过创造一个责任标准或我们的感觉要受约束的模式来控制我们的行为。”[2]
综上,契约结构的三要素:内容、守约和形式,它们相互独立,又彼此依存,其综合作用力为契约产生和维系提供了一种内在的稳定的结构性支持,而这种支持正是“契约化共建”试验主要的有效性来源。
三、“契约化共建”的实践价值
“契约化共建”是绍兴越城区探索社区党建的地方经验。经验的价值,首先体现为“特殊性”,即符合当地的需要,进而体现为“一般性”,即符合各地的需要。中国发展的非均衡性,使得相当多的经验主要停留在“特殊性”层面,尚不具备服务于“一般性”的条件。那么,“契约化共建”是否具备推广的实践价值?大体来讲,我们认为“契约化共建”符合社区党建的一般规律性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契约化共建”符合社区自治的基本方向。自治是社区发展的主导方向,任何有关社区发展的制度设计都不能干扰和违背这一方向,即便是执政党基于政治领导和社会整合的需要而主观推动的社区党建也不例外。社区党建必须在尊重社区自治的前提下寻找空间、扩散影响。按照国家政策层面的要求,社区自治主要体现为社区居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约束,其自治权主要体现在财产自治、选举自治、组织与管理自治、教育自治和服务自治。“契约化共建”作为社区党建的新探索,并没有冲击社区居民的各项自治权,“五约流程”也完全基于自愿自主、互利互惠的原则,至于契约内容更是以社区服务作为中心纽带,而且通过共驻、共建、共享的方式直接促进了各驻区单位、组织和居民的沟通与了解、协商与合作,有序迈向社区自组织治理。
其次,“契约化共建”符合提高社区党建科学化水平的内在要求。提高党建科学化水平是执政党建设的一个重大现实问题,分布于执政党建设的各个领域、各个层面,需要给予持久的关注。提高社区党建科学化水平,关键就是要在尊重社区自治的大前提下,遵循执政党建设的一般规律,以科学的理论、制度和方法来指导和推进社区党的建设。“契约化共建”正是一种相对有效的理念、机制和方法,它是对于社区党建现实困境的直接回应,创造性地运用契约理念开展党建工作,实现了社区党组织与驻区单位党组织间的关系由松散型向紧密型转变,社区服务由单向性向互动性转变,社区党建资源由分散型向集约型转变,初步构建起了区域化社区党建新格局,促进了和谐社区的建设。
最后,“契约化共建”的实施条件具有一般性。“契约化共建”虽然是来自绍兴的地方经验,但是其实施条件并不特殊。其一,契约精神是人类公共的思想文明成果,它所蕴涵的自由合意、权责对等、互助公益等一系列规则,已内化为人们共同认可的行为模式和价值取向。绍兴只是创造性地将契约理念应用于社区党建实践中,并没有对契约精神内涵作独创性地发展。其二,契约内容基本围绕社区党建和社区建设的常规所需。在契约规定的双方工作任务中,并没有“过分”的要求,主要是以共同需求、共同利益、共同目标为纽带,强调双方的理解与合作,共同服务于社区共同体建设。无论是社区党组织提供的40余项服务内容,还是驻区单位组织提供的50余项社区服务,都是一些基本的内容,而且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其三,“契约化共建”基本不需要附加的改革成本。“契约化共建”更多是一种工作理念和机制的创新,既不需要突破现行的社区管理体制,也不需要增添额外的经济和人力投入,完全是建立在各社区既有的资源基础之上,不需要承担任何改革风险和过多的创新成本。
参考文献:
[1]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334.
[2]Morris•R•Cohen,Law and the social order,Archon,1967.99-100.
责任编辑李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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