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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混业经营分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谢启标

  [摘要]混业经营是当前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导趋向。商业银行实施混业经营有其必要性。在探讨商业银行开展混业经营的现状和主要制约因素的基础上,提出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模式及推进混业经营的若干对策。
  [关键词]商业银行; 混业经营; 金融控股公司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801(2008)03-0060-04
   
  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是对金融机构经营业务的两种不同制度安排。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科技进步、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以混业经营为特征的综合金融渐成主流。我国商业银行要不断提升竞争力,就必须进行制度创新,开创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新时代。
  
  一、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必要性
  
  第一,混业经营是商业银行出于经济理性的必然选择。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实行的分业经营模式,其初衷是在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之间建立起一道金融防火墙,防止金融风险的跨业传染,从而有效降低系统性风险。但从实践看,把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业、保险业的业务拓展分别限制在一个狭窄范围内,使其处于无差异经营与竞争的状态,金融业的系统性风险不但没有降低。反而更加集中和扩大。而混业经营则具有众多优势,包括信息优势、协同效应、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以及多元化利益等。在混业经营中,商业银行在贷款时以及投资银行在办理证券承销时可以充分掌握企业的经营状况,从而降低贷款呆账率和投资银行承销业务的风险;混业经营可以使商业银行充分利用和有效配置金融业的有限资源,实现规模效益,降低成本。提高盈利能力,并增强其竞争力;金融业务的多样化和资产的多元化有利于提高效益,确保银行利润的稳定性,从而有效分散金融风险,使整个金融体系趋于稳定。
  
  第二,混业经营是提升商业银行自身竞争力的迫切需要。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和我国金融改革的深化,以资本市场为中心的新金融商品的开发和需求创造,使银行的媒介作用趋于萎缩。加之外资银行国民待遇的全面兑现,我国银行业已步入一个充满竞争力的买方市场。在这样激烈竞争的环境中,客户的需求对金融业而言,比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而客户对金融商品的需求是多种多样的,既需要存款、贷款、结算等传统的金融商品,也需要基金、债券、股票的买卖,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以实现金融资产的保值增值。我国商业银行只经营传统的银行业务。难以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金融需求。因此,从分业走向混业是提升商业银行竞争力的理性选择。
  
  第三,混业经营是发展资本市场和商业银行体系的内在要求。资本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商业银行之间具有天然的联系。一方面,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商业银行体系为其提供必要的资金融通渠道,机构投资者特别是大银行的介入也可以从根本上改变证券市场上投资资金和投机资金的比例关系,大大降低证券市场的投机性和波动性;另一方面,银行资产、负债业务在收益和风险上的不匹配性,决定了商业银行必须依赖资本市场进行资产、负债及流动性的管理,同时商业银行功能的日趋衰落和资本市场核心地位的逐步确立,也决定了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必须以资本市场为平台。
  
  二、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制约因素
  
  随着金融市场改革和发展的深化,我国金融分业经营的政策开始作出适当调整,银行、证券、保险业出现了相互渗透共同发展的趋势,混业经营的政策环境也越来越宽松,“十一五”规划提出“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的方针,更使金融混业经营从最初的浅层业务合作走向深层资本联合。然而,面对金融业的进一步对外开放,我国商业银行在推进混业经营过程中,仍存在诸多制约因素。
  
  第一,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围绕股份制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引进了部分战略投资者,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改革正在向纵深发展。但与现代商业银行的要求仍有较大差距,公司治理的有效机制远未形成,特别是“三会一层”之间尚未形成畅通的信息沟通机制、有效的制衡关系和明晰的职责边界。具体来说,股东大会作为商业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于会前并未对有关议题进行比较详细的通报和披露,难以保证股东代表对所议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往往造成表决流于形式;董事会不仅在人员组成和结构上存在一定缺陷,缺乏专家型董事,而且董事会应有的决定银行经营方针、进行战略决策、控制风险等核心职能发挥不够,与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相去甚远;监事会主要对银行的各项财务报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没有真正建立起以监事会为核心的监督机制;高级管理层既负责制定银行的总体发展战略和年度发展规划。又负责具体执行,权力过分集中、决策与执行一体化的问题比较突出。这与混业经营下的主体明确、权责统一、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机制健全的要求相去甚远。
  
  第二,风险控制能力不足。经营银行就是经营风险,内控制度建设和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的永恒主题。但是,我国商业银行首先在理念上就没有把控制风险和创造利润同等重视。其次是内控机制不健全。这不仅表现在内控制度制约范围不够全面,往往是“控下不控上”。而且缺乏有效的协调与制约机制,一些内控制度还相互割裂,有些甚至相互矛盾,导致执行乏力。风险管理委员会也由于其独立性、权威性不够。以及风险承担主体的不明确,无力对金融风险实现有效的控制。再次是风险测量工作落后。商业银行由于管理层次多,信息的收集、传送、分析的手段落后。使信息的交流没有畅通的渠道,许多信息无法共享,加之风险量化管理技术比较单一,只能采用一些静态的财务数据计算测量风险,导致混业经营所需的内部约束条件难以形成。所以,缺乏严密的内控机制是商业银行目前仍须坚持分业经营的直接原因。
  
  第三,金融监管水平有待提高。我国目前的分业监管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金融业的稳定,但与混业经营要求的风险监管水平仍有较大差距,尚未建立起完善的金融风险监控体系,各监管机构之间也不能有效配合。因此,不论银行业采取何种方式进入证券市场或保险市场,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要实现有效监管都会出现棘手问题。如何规范资本充足率,如何计算测量银行风险,各监管机构如何分配监督权力,如何承担监管的责任与风险。现有的监管模式难以界定。加之现有监管以合规性为主、风险性控制不足,以行政手段为主、经济和法律手段作用发挥不足,使其难以保证混业经营下金融业的安全有序运行。
  
  第四,法制环境欠佳。回顾美国等主要西方发达国家金融格局的发展,其商业银行经营模式之所以能在实施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后,重新走上混业经营大道,与其良好的法律环境及金融立法领域的长期努力是密不可分的。而我国的金融立法长期以来是在分业经营背景下进行的,平行性特征明显。

尽管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的颁布实施。对规范金融活动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相关法律法规仍有待完善。在金融执法方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机会主义行为盛行,违规风险较高。如果在立法上不对混业经营风险进行充分的估计并做好相应准备,则很难避免金融秩序的混乱。
  
  三、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模式选择和若干对策
  
  (一)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模式选择
  我国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必须充分结合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在认真分析混业经营新形势、新情况和新问题的基础上,对国际上各种成功的混业经营模式进行分析,以构建符合我国自身特点的经营模式。目前,国际上主要有三种可资借鉴的混业经营模式:一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模式,即全面放开阻碍不同金融行业之间业务交叉的法律限制,打破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之间的传统界限,发展综合性银行。二是以日本为代表的母银行模式,即商业银行通过直接投资控股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涉足其他金融领域。三是以美国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即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共同置于金融控股公司名下,各金融机构相对独立运作。综合比较三种模式的利弊,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对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发展最为合适。这种模式一方面有助于在不激化矛盾的情况下,逐步解决我国金融发展的深层次问题,推进银行经营体制和公司治理结构的转变,抑制金融机构的盲目扩张冲动。同时集团下子公司也具备更高的风险控制能力:另一方面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实现规模经济。金融控股公司不仅可以优势互补,共同开发多样化的金融产品,进而降低整体经营成本,加快金融创新;而且内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叉,有助于提高服务效率和资金营运效率,使各金融行业既形成专业化发展体系,又能相互协作、凝聚竞争力,一定程度上实现专业化与多样化的有效统一。更为重要的是,我国一些商业银行已经开始了对这种模式的探索,1995年中国建设银行与美国摩根斯坦利合资建立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以及1997年中国银行控股成立的中银国际,就是国有商业银行以子公司的形式经营非商业银行业务。可以说,通过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来实现金融业务多种经营的局面已经打开,其成功运作不仅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我国金融改革的顺利进行,而且为我国探索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混业经营体制提供了可行性。开辟了一条新路。
  
  (二)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若干对策
  第一,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商业银行制度的核心,也是稳步推进混业经营的重要制度基础。为此,首先应建立合理的股权结构。继续积极推进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着力培育次大股东阶层,在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形成一个强势群体,适当削弱大股东的绝对优势,从真正意义上形成股东多元化及比较合理的股权结构,实现政企分开,化解“一股独大”及其“内部人控制”问题。同时增加外部股权比重,让商业银行具备更多的经济人性质,激发其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动机,提高整体资本的运营效率。其次,建立规范的董事会制度,加强监事会、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加强董事会建设,建立董事问责制,提高董事会的决策能力和独立性,充分发挥独立董事职能,强化银行经营的合规性,平衡小股东和存款人的利益;保障监事会的独立性,赋予监事会一定程度的管理人员罢免权和一定的剩余索取权,以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尽可能明确划分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的权力责任界限,使分工协作与制约监督相统一。再次,建立多样化、高透明的激励约束机制,以降低银行中固有的代理人风险;建立代理人市场,使代理人能够按市场化原则进出市场,以达到优胜劣汰,合理配置资源的效果,引入信誉机制,有效防范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将银行信息披露纳入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之中。以促使经营管理者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运行机制。
  
  第二,加强银行与证券、保险等业务的合作和金融创新。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的迅猛发展,金融业相互渗透与跨业经营的趋势逐渐明朗,证券市场的功能日趋凸现,而银行的媒介作用则趋于萎缩。存在“脱媒”现象。商业银行在从分业向混业的转变过程中,首先应积极拓展与资本市场有关的表外业务。表外业务是迈向混业经营的基础。只有表外业务发展了,才能继续扩展业务范围,全面经营信托、保险、证券业务,达到混业经营目标。为此,商业银行应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不断拓宽新的业务领域,加大对基金托管、保理、结算、存款保单、投资分红险、项目融资、代客理财、股票质押贷款、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企业购并等表外业务的营销,通过这些业务的拓展,不断改善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积累混业经营的经验。其次,积极构建国内外金融机构之间的战略联盟。商业银行特别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应充分利用自身优势,积极物色合适的国内外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业务合作伙伴,通过现有业务的相互交叉开展业务创新,逐步探索银证、银保合作的新方式、新途径,开创我国金融活动的契约设计新模式。再次,加大金融创新的步伐。从各国的发展历程来看,在实现完全的混业经营之前都有一个长期的金融创新过程。为此。商业银行应积极推进金融创新。关注国外新兴资本市场工具、新产品。尤其是那些与现有业务有密切联系的金融工具和产品,不断拓展新的服务领域,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新业务品种。满足客户不同的金融需求。
  
  第三,建立健全内、外部监管体系和法律法规制度。首先。建立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在商业银行发展混业经营的过程中,风险难以避免,如果内部控制效率低下,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的连锁反应将成为最大隐患。所以,应增强内部风险防范意识,营造风险管理文化,建立科学的资本充足率监测体系,防范清偿能力不足的风险,完善稽核审计制度、风险责任制度、信息传递和反馈机制。加强对银行内部运作的监督,以增强系统的“内在稳定”,降低金融风险。另外,应借鉴国外成熟经验,建立内部防火墙制度,规定跨行业产品特别是高风险的金融衍生产品单设子公司经营。以防止风险的传递。其次,建立科学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为了适应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应在目前初具规模的分业监管体系基础上,改变以强制性措施为主的金融监管手段,积极发展横向监管模式,建立起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协调机制,制定重大问题跟踪与反馈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金融产业发展情况,交流监管信息,加强对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跨行业关联风险等的监测分析,对特别问题可以实施联合监管。同时。央行应保证其权威性、公正性和独立性,担负起组织、协调与管理职能,充分运用货币政策,强化合规性和安全性监管,完善风险预警系统。逐步建立起与混业经营相适应的金融监管体系。再次。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一方面,应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的需要,考虑未来混业经营、防范风险的要求及国际金融法律法规的标准,及时制定新的金融法律法规,并对现有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逐步形成健全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另一方面,应加大执法力度,使商业银行开展全能银行业务时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稳健经营。
  
  (责任编辑 陈 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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