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矿山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点分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摘要】 矿业开发引发的主要环境问题,主要包括生态、地表水、地下水、噪声、环境空气及固体废物等。根据项目本身特点,指出了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需要注意的环境问题及采取的措施,以期望在矿山开发建设中把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关键词】矿山开发;环境影响
  
  引言
  
  矿业为国家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同时也对矿区及其环境产生了一系列负面影响。一般矿山开发建设项目引起的主要环境问题是环境污染、生态系统破坏、占用和破坏土地。矿山大气污染通常包括酸雨、爆破废气、工业废气、动力燃料废气、矿石自燃废气、采矿(石)尘埃、煤粉、臭气等;水污染包括生产废水和矿坑矿石氧化酸水等;噪声污染包括机械(运输、破碎和磨矿)、爆破、钻探噪声等;生态系统破坏包括景观和植被破坏、动植物物种数量减少、地形地貌改变等;占用和破坏土地包括固体废弃物堆存、水土流失、岩石稳定性破坏、地表变形和塌陷、地应力改变、含水地层破坏等。
  由于对矿产资源不合理的开发利用,使得矿山的环境质量受到影响。因此,研究矿业开发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并提早预测、防范、提出对策是保护矿山环境的重要环节。
  
  1.矿山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及预防措施
  
  1.1对生态环境影响
  煤炭项目的生态影响评价主要是采煤沉陷及沉陷引发的地下水的漏失对自然植被和农作物的影响,以及由此引发的水土流失、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由地表沉陷引发的建筑物破坏和居民搬迁等社会环境影响。地表沉陷的生态影响应根据同一地区采煤的生态影响调查,结合评价项目的实际情况给出评价结论。生态恢复规划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占用农田和林地的要办理相关手续,并进行经济补偿,对占用或使基本农田丧失使用功能的,要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占一补一”,做到基本农田的“占补平衡”,对生态的补偿措施要具体,列出生态补偿资金的来源和生态恢复的执行主体,即生态补偿机制。对居民的搬迁,要制定全井田的搬迁规划,绘制搬迁计划图,对首采区要求煤矿投产前一次搬迁到位,避免二次搬迁。分析迁入地的承载力;对于采煤引发的滑坡现象,应结合国土部门要求开展的地质灾害评价工作,提出具体的环保措施。
  1.2对地表水环境的影响
  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尾矿水中Cu,Pb,Zn,Cd的含量均严重超标,其中Cu的含量超过标准值上百倍。这些污染因子主要来自矿石,部分Pb还来自用于选液配剂的柴油。
  硫化矿在潮湿空气中容易被氧化,形成硫酸――硫酸高铁溶液,并与Cu2+,Pb2+,Zn2+,Cd2+等离子形成可溶性盐,随水一起迁移。选矿过程中加入的柴油等有机物具有一定的吸附性,可吸附金属及其离子,残存于选矿水中。因此选矿废水可带走矿石中的金属和硫化物,造成 Cu,Pb,Zn,Cd等金属含量超标。
  这些污染因子将给环境带来不同程度的危害。Cu,Pb,Zn,Cd都是金属毒物,很难被生物降解,只能在不同的价态和形式间相互转化、分解,其毒性以离子态存在时最为严重。它们常被生物吸收富集于体内,并通过饮水与食物链最终毒害人体。其中Pb和Cd为毒重金属元素,它们进入人体后,能与生理高分子物质作用而使之失去活性,也可能积累在某些器官中,导致慢性中毒,潜伏期可长达 10~20年,严重者会致死。
  生活污水中主要是总氮、总磷含量超标。它们是在储积过程中由于浓度的不断增加而导致含量超标。氨态氮和磷是水体富营养化和环境污染的重要污染物质。含有较高浓度的氨氮和磷的废水,进入环境水系后会引起水体缺氧,对鱼类等水生生物构成毒害,并刺激藻类等水生植物过度生长,引起水体的“人为富营养化”。另外,磷还可在人体内富集,当其含量超标时,可导致缺钙。
  因此对地表水防治措施应从三个角度进行分析评价。一是从水量角度评价采煤对地表水体水量的影响,论证防水煤岩柱留设的合理性;二是从水质的角度分析污水处理措施的可行性、分析污水外排对地表水体的环境影响;三是从矿井水处理和资源综合利用的途径、利用率方面分析项目相应指标与国家相关环保政策的符合性,提出矿井水综合利用方案,方案应具体,有可操作性。
  1.3对地下水环境的影响
  地下水的环境影响是煤炭开采项目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评价地下水的环境影响应从区域水文地质(岩性,地下水补、径、排)条件、地质构造、采煤导水裂缝带发育高度等几个方面,结合开采区已有矿井采煤后对地下水的影响和评价项目的实际地质条件,综合分析其环境影响,提出相应的环保措施,对煤层顶板或底板较为敏感的含水层,可采取划定禁采区的办法减缓其影响,对井田采区或开采巷道毗邻导水断层和河流的,要按设计规范留设足够宽度的防水煤岩柱,确保采煤不对这些敏感地段产生明显的影响。
  1.4对噪声环境的影响
  煤炭项目的噪声环境影响,施工期需注意施工设施对周围居民的影响,运营期需按矿井和选煤厂固定噪声源及煤炭运输流动生源进行评价。对固定声源,当厂界噪声标准限值大于厂界外环境噪声标准限值时,对流动生源存在时,两种情况下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都应提出相应的噪声防护距离要求,要求建设单位配合当地规划部门做好土地利用规划工作,避免在防护距离内新建噪声敏感建(构)筑物。噪声的预测和治理措施按声环境导则进行评价即可。其中公路、铁路的声环境影响评价参照相应行业常规的评价方法进行,煤炭运输量大的铁路应考虑振动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如为电气化铁路应进行电磁环境影响评价。
  1.5对环境空气的影响
  煤炭项目环境空气评价主要表现在施工期扬尘的影响和运营期燃煤锅炉的环境影响,煤炭均有较为成熟的控制措施。另一个重点关注的问题是高瓦斯矿井的瓦斯综合利用问题。应严格按照国家对瓦斯综合利用的相关政策,制定瓦斯综合利用方案,方案应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瓦斯综合利用率应达到国家规定的逐年的抽采利用指标。瓦斯的抽采利用应严格执行“先抽后采”,综合利用设施与矿井同步(或更早)投产的原则。
  1.6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影响
  固体废物评价是煤炭开采行业矿井水、瓦斯和煤矸石三大资源综合利用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煤炭行业环评关注的重点内容之一。煤矸石处置与综合利用的评价应从两个方面考虑。处置内容应先做矸石淋溶(或浸泡)试验,鉴别矸石属于固体废物的危险属性、通过计算煤炭自燃的判别指数确定煤矸石的自燃倾向;按国家相关规定,禁止设立永久性矸石堆场,堆场周围500m内不得有集中居民点。矸石的综合利用方案应具体,可操作;煤矸石用于矸石电厂发电的综合利用项目至少应纳入省级电力综合利用规划,须提交相应的承诺文件,否则可认为矸石综合利用措施不落实。
  
  2.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指出了在矿山开发建设项目中产生的主要环境问题,根据项目本身的特点,指出了在环境影响评价中需要注意的问题,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其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1]钟文丽,邓江红.矿山开发对矿区水环境影响评价[J].地质找矿论丛,2007(02):152-156.
  [2]李艳,王恩德,沈丽霞.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和程序探讨[J].环境保护科学,2005(130):67-70.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1/view-34351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