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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转让的,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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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案急呈
  申请人吴某于2016年发生工伤,由于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法院判决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2018年5月单位将企业整体转让,新单位不再承担吴某按月发放的工伤津贴。理由是吳某的伤发生在转让以前,况且转让前对方也没有告知新单位。无奈,吴某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裁决由新单位继续按月发工伤津贴。
  申诉人
  造成我现在的状况是谁的责任?单位!如果当初参加工伤保险,就没有这么多麻烦事。单位整体转让,又不是破产没了,想逃避责任?法律不能允许。
  被诉人
  发生转让时,我们并不知道申诉人的情况,单位没有告知,个人也没有告知。现在冒出来,感觉我们像突然背了个“锅”。申诉人是工伤不假,但不是在新单位受的工伤啊!
  仲裁庭
  申请人的请求得到了当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由此可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有法律依据的。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转让时,应当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处理好,尤其是工伤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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