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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有“对赌条款”的股权转让之纳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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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股权投资实际上是在分享企业的智慧和成果,如果通过股权投资找到了质地好的企业,就能伴随企业共同成长。在这种需求背景下,带有“对赌条款”的股权转让便应运而生,并在国内资本市场得到迅猛发展,极大激发了资本市场的活力。现行税收政策对企业既不公平也不合理,如果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能在带有“对赌条款”股权转让税收政策上发力,以明确税收政策,降低企业资金压力,从而减少税务风险,对于正在飞速发展的带有“对赌条款”的股权转让有良好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对赌条款;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9)09-0062-02
  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很快,沪深两地交易所成立至今已有将近三十年时间,已有3 000多家企业在交易所上市。但是,上市公司数量仍然偏少,满足不了资本市场对交易的现实需求。在交易所之外,中国有5 000多万家中小企业,特别是企业工商注册制度改革之后,每年新增企业上千万,股权投资选择空间极大。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股权投资实际上分享的不只当下还有企业的未来,如果通过股权投资找到了质地好的企业,我们就能伴随企业共同成长。
  在这种需求背景下,带有“对赌条款”的股权转让便应运而生,并在国内资本市场得到迅猛发展,极大促进了资本市场的活力。但个人认为,如果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能在带有“对赌条款”股权转让税收政策上发力,以明确税收政策,降低企业资金压力,从而减少税务风险,那么正在飞速发展的带有“对赌条款”的股权转让必能一飞冲天。最近A股受全球经济周期性影响迎来全线下跌,下跌幅度已超越了2015年股灾,而随着股价的集体下行,很多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出现了爆仓的风险,政府也安排数百亿专项资金,用于改善上市公司流动性,对于一些很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可以考虑带有“对赌条款”的股权转让来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作为解决之道。
  “对赌条款”即“估值调整协议”,通过条款的设计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主要是指股权投资机构与被投资方因公司经营情况信息的不对等,而基于未来的不确定情况进行约定,根据约定条款的实现与否,由投资方或者融资方实现一定的权利或者义务。这种约定的内容较为广泛,包括对公司的业绩标准、利润实现、管理层和公司上市等内容作为约定条件。如果约定的条件达成,受让方需向出让方让渡预定份额的股权、支付预定数额的现金或让渡其他利益,如果约定的条件未达成,则反之。实际上,虽然“对赌协议”通常并不体现在股权转让合同或投资协议中,而是作为其附属协议存在,但它属于股权转让合同或投资协议的一部分,影响着合同最终的走向。“对赌协议”带来的交易结果的不确定性,使股权交易的税务处理变得更加复杂。在现行税收政策下股权转让附加对赌协议时,转让方需要足额、及时申报股权转让收益。
  例: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致力于开发国际领先的VR/AR技术和产品,专注VR的硬件设计和生产、软件开发、内容聚合平台运营的综合性公司,注册资本1 000万元已全部出资到位,A投资公司作为该公司的大股东,占股为70%。2016年12月31日,与某B股权投资基金签订协议,转让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200万股,每股25元,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本次转让占该公司已全部股权的比例为20%,对该公司具有重大影响。投资补充协议约定,若浙江某科技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前未能在A股资本市场成功上市,则A公司将向B公司回购其持有全部股权,回购价格为出资本金加8%的年化利息,转让协议于2016年12月31日签订生效。
  案例中,A公司是基于未来能否在A股市场上市作为对赌的条件,以股权转让款加8%的年化利息向风险投资公司回购其股份。对于能否在A股资本市场上市是A公司自身无法把握的事情,不确定因素很多,A公司不能完全避免向B公司回购股权的义务。虽然双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签署了“带有‘对赌条款’的协议”,在未到达约定的时间及条款之前,合同还处于履行阶段,非常有可能需要回购股权,看似是股权转让所得,实则是企业的一種另类负债,不应该就该笔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现行税收政策,税务机关认定“对赌条款”是合同中股权转让行为的一种补充,双方约定的条款针对的是股权回购行为,因此认定“对赌条款”中的股权回购和股权转让行为是两件不同的事情。A投资公司必须在收到股权转让款项且转让双方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就A投资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及时、全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即A投资公司在2016年12月份申报(5 000-200)×0.25=1 20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税会无差异。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5 00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200万元
  投资收益 4 800万元
  同时,按回购股权的成本确认长期负债以计算利息(为便于计算,不考虑现值因素):
  借:库存股5 000万元
  贷:长期借款5 000万元
  后续期间,A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的年化收益率计算利息:
  2017年末:
  借:财务费用400万元
  贷:长期借款400万元
  2018年末:
  借:财务费用400万元
  贷:长期借款400万元
  2019年,如果A公司未能成功上市,则应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回购股份:
  借:财务费用400万元
  贷:长期借款400万元
  借:长期借款6 200万元
  贷:银行存款6 2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5 000万元
  贷:库存股5 000万元
  假设A公司在2019年成功上市,B公司将继续持有该公司股权,应将长期借款进行冲销:   借:长期借款6 200万元
  贷:库存股5 000万元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留存收益)1 200万元
  现行税收政策极大地增加了企业的资金压力,上例中企业完成上市是一种不确定性很大工作,且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20%股权5 000万元的估值是建立“上市”的基础之上的,如果企业估值没有“上市”作为其支撑,肯定就不值这个估值。A投资公司需在2016年年底基于以上市为基础的估值5 000万元缴纳1 20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若将来发生了股权回购,也没有可以申请退还该部分对应企业所得税款的政策,这对企业来说既不公平也不合理。
  面对新形式下的“新生儿”,税法应该尊重市场的创新与发展,提供公平、和谐的税收收环境,带有“对赌条款”的股权转让是市场发展的产物,也是激发资本市场股权融资的重要活力,在我国应用时间很短,且暂未出台具体的法规予以明确,建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文件规范“带有对赌条款”的股权转让。笔者认为,双方在未达到约定的期限之前,合同属于未履行完毕状态,极有可能需要补足差价或回购股份,看似是一种股权转让行为,实则是企业的一种另类负债,投资方也是利用“对赌条款”来降低本身的投资风险。因此在合同未履行完毕前,不应就该笔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需到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等到合同约定期限到期时就该笔股权转让进行清算后的收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承上例,即A投资公在2016不需申报本次“带有对赌条款”的股权转让所得,只需带相关股权转让协议、承诺函等资料到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等到2019年年底,视浙江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完成上市及股权回购情况,以此决定该笔股权转让所得的清算,假设A公司上市成功,B公司将继续持有该公司股权,则A投资公司在2016年调减股权转让所得4 800万元,并在2019年调增股权转让所得4 800万元,即企业在2019年底申报本次股权转让收益对应的企业所得税1 200万元,分录如下:
  2016年:
  借:银行存款5 00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200万元
  投资收益4 800万元
  借:财务费用400万元
  贷:应付债券400万元
  2019年:
  借:长期借款6 200万元
  贷:库存股5 000万元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留存收益)1 200万元
  2019年,假设A公司未上市成功,应按合同约定回购股份,则A投资公司在2016年调减股权转让所得4 800万元,2019年也不需要进行调增,属于永久化税会差异。A投资公司实质上在本资股权转让中并没有取得收益,只是一种变相借款,无须申报本次股权转让,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5 00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200万元
  投资收益 4 800万元
  借:财务费用400万元
  贷:长期借款400万元
  借:长期借款6 200万元
  贷:银行存款6 200万元
  借:長期股权投资5 000万元
  贷:库存股5 000万元
  参考文献:
  [1]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号)[S].2014.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S].2017.
  [3]  对赌协议的会计处理问题[EB/OL].360个人图书馆,201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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