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复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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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推进特色小镇有序建设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稳妥推进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取得了一些进展,积累了一些经验,涌现出一批产业特色鲜明、要素集聚、宜居宜业、富有活力的特色小镇。但在推进过程中,也出现概念不清、盲目发展、市场化不足等问题,有些地区甚至存在政府债务风险加剧和房地产化的苗头。
为推进特色小镇高质量发展,2016年,国家发改委印发实施《关于加快美丽特色小(城)镇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界定了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的内涵,并提出探索城镇发展新路径、打造产业发展新平台、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强化基础设施新支撑、增加公共服务新供给、建设美丽宜居新城镇、打造共建共享新模式、拓展要素配置新通道、激发城镇发展新活力9条举措,为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发展指明了方向。2017年,国家发改委又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规范推进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各地区要准确把握特色小镇内涵,不能把特色小镇当成筐、什么都往里装;合理借鉴浙江经验,避免脱离实际照搬照抄;注重打造鲜明特色,发展优势主导特色产业;有效推进“三生融合”,促进产城人文融合发展;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以企业为建设主力军,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实行创建达标制度,取消一次性命名制;严防政府债务风险,避免政府举债建设;严控房地产化倾向,防范“假小镇真地产”项目;严格节约集约用地,避免另起炉灶、大拆大建;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禁挖山填湖、破坏山水田园。
下一步,国家发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指导意见》和《若干意见》,加强对各地区的监督检查评估,引导省级人民政府优化实施方案、创建数量和配套政策,引导特色小镇健康发展。
二、关于特色小镇发展环境与市场主体作用
《指导意见》提出,要坚持因地制宜,从各地实际出发,遵循客观规律,挖掘特色优势,体现区域差异性,提倡形态多样性,推动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发展与疏解大城市中心城区功能相结合、与特色产业发展相结合、与服务“三农”相结合。并要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坚持用改革的思路、创新的举措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整合各方面力量,加强分类指导,结合地方实际研究出台配套政策。《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树立正确政绩观和功成不必在我的理念,科学把握浙江经验的可复制和不可复制内容,合理借鉴其理念方法、精神实质和创新精神,追求慢工出细活出精品,避免脱离实际照搬照抄。特别是中西部地区要从实际出发,科学推进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布局,走少而特、少而精、少而专的发展之路,避免盲目发展、过度追求数量目标和投资规模。要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以企业为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主力军,引导企业有效投资、对标一流、扩大高端供给,激发企业家创造力和人民消费需求。
下一步,国家发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指导意见》和《若干意见》,发挥政府强化规划引导、营造制度环境、提供设施服务等作用,顺势而为、因势利导;鼓励大中型企业独立或牵头打造特色小鎮,培育特色小镇投资运营商;鼓励利用财政资金联合社会资本,共同发起特色小镇建设基金。
(具体承办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划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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