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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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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为建设“美丽中国”的宏伟目标,国家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与之对应的提出了建设“绿色金融”的体系,但是在绿色金融发展存在着“金融”本质与“绿色”社会责任、“市场驱动”与“政府主导”等两大悖谬,并且供需双方存在失衡,相应的监管体制不足等问题。本文将分析当前绿色金融发展的问题并且整理一些发展思路以供参考。
  【关键词】绿色金融 社会责任 发展创新
  发展绿色金融已经成为中国新时代一项重要的国家战略。2012年11月,党的第十八大,首次把“美丽中国”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宏伟目标。生态文明建设摆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战略位置。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2016年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了“构建我国绿色金融体系”的宏伟目标。所以说,发展绿色金融是一项重要的国家战略。
  一、国际绿色金融发展
  国际绿色金融发展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究其模式,主要有环境法律责任型、信息公开型、风险控制型和资金供给型四种模式,其中以1980年美国的《超级基金法案》最具代表意義。《超级基金法案》明确了对金融机构、产业部门、市场中介和个人等主体的相应规范,对银行的环境责任提出明确规范,即贷款银行需对债务企业应当支付的治理费用负责,这种贷款责任是溯及既往的。《超级基金法案》作为环境法律责任型模式的典范,其效果也是非常明显的,是美国环境保护的主要手段。
  二、我国绿色金融发展历程
  从1995年至2016年年底,针对绿色金融的建设中国陆续发布近19个“通知”、“意见”和“指引”等文件,对其中涉及绿色金融模式设计的内容进行总结,绿色金融运行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行政指导模式,即金融部门与环境主管部门以文件的方式,要求金融机构参与环境保护的行为;二是环境风险控制模式,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要求金融机构控制环境风险,以提升贷款质量。但似乎角度都是为维护自身的利益,如此一来,当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发生冲突,经济效益就占了上峰;三是自愿模式,我们的制度设计一直以金融机构自愿的方式参与环境保护过程。这似乎和“理性经济人”的理论有冲突,在经济利益的面前,金融机构似乎更多选择了经济利益。四是资金供给型模式。各部委以联合型指导性文件方式,要求金融机构从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供给的角度,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
  三、绿色金融存在问题
  目前绿色金融的规模小、渠道窄。在应对气候变化、绿色低碳领域的融资工具比较单一,主要是以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以及项目融资PPP为主。
  缺乏战略上的高度认识。一些地区盲目追求经济高增长和唯GDP,以牺牲环境作为经济发展的代价,资源过度开采、环境污染严重、食品安全恶化等问题仍然突出,严重影响了居民正常生产生活,回过头来又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治理环境污染。在这些地区,金融的市场配置功能没能很好发挥,甚至处于无效或反向引导状态,造成生态与产业发展失之和谐,经济与环境相互冲突,这是在思想上缺乏对绿色金融高度认识的佐证。
  缺失良好的市场环境。虽然我国已将节能减排纳入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但在具体领域、具体项目、具体企业,环保政策的实施并非一帆风顺,对环保违规信息还缺乏完善的发布机制。目前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企业基本信用报告》所能提供的“环保信息”涉及的企业范围还很窄,金融机构对大多数不属于国家监控范围的企业、项目的环保违规情况,只能通过实地调查或媒体报道获得,有的甚至难以获得,信息极不对称。
  四、绿色金融发展建议
  完善绿色金融发展机制,提升绿色金融运行效率。一要组建政策性绿色银行。可由中央政府投资一部分并吸收社会资本参与,鼓励自主开发绿色金融产品、发行绿色债券以及其它绿色投资偏好的业务经营。二要鼓励大型金融机构设立“绿色金融事业部”,实行单列信贷计划、单配人力财务资源、单独核算考核的运行机制,大力践行绿色金融,勇于承担社会责任。三要建立金融机构绿色信用评级制度。将金融机构在绿色环保方面的表现纳入金融机构绿色信用评级的考核因素之中,对于表现良好的金融机构给予较高的绿色信用评级,从社会责任形象、区别监管政策等环节对金融机构施加外部压力。四要建立绿色金融动态跟踪监测机制。
  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强化绿色金融的市场引导。一要加快发行绿色债券。银行通过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可以吸收相对稳定的中长期资金,再以贷款方式投入到低碳环保和生态工程。监管部门对于节能减排企业、环保项目和生态工程在发行绿色企业债券方面要提供“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促成尽快见效。二要强制推行绿色保险制度。鼓励各家保险公司开发绿色保险产品,在有长期性环境风险影响的项目上,要强制为可能的消费者购买绿色保险产品;注重与信贷机构之间建立有效的联动机制,将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与其各项环境评估结果、获取信贷的资质等挂钩。三要设立绿色产业基金。通过政府财政划拨一部分资金、设立环境税或收取企业排污费等方式筹集绿色产业基金,对绿色企业产品开发进行直接投资,或以投资控股的方式,对与生态环境密切相关的企业进行积极的资金渗透,促进企业不断提升环保技术水平。四要进行巨灾风险证券化试验。因巨灾风险会给保险公司带来毁灭性的巨大损失,保险公司一般不愿开辟此类险种。而巨灾风险证券化有利于将巨灾保险风险向资本市场转移,以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因此宜迅速、大力推广。五要拓宽担保增信渠道。允许项目收益无法在债券或贷款存续期内覆盖总投资的发行人或贷款企业,仅就项目收益部分与债券本息规模差额部分提供担保。鼓励探索使用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等收益权,以及知识产权、预期绿色收益质押等增信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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