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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新形势下的网络平台行政法律责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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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基于新形势下的网络平台行政法律责任机制,文章对网络平台发展历程,进行分析。对新形势下网络平台行政法律责任机制存在的问题,分为三点进行阐述:缺乏完善行政责任,未确立免责机制;缺乏清晰责任边界,平台缺乏完善责任制度。基于此,对新形势下的网络平台行政法律责任机制完善策略进行探究。
  [关键词]新形势;网络平台;行政法律责任;责任边界
  [DOI]10.13939/j.cnki.zgsc.2019.07.195
  就目前情况来讲,网络平台已经成为一种新的网络交易中介,为不同的市场提供信息服务。但是就实际情况而言,我国对其缺乏相关法律约束。在新时代背景下,网络平台发展越来越迅速,但是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机制,对其运行缺乏约束力。本文就新形势下的网络平台行政法律责任机制进行分析。
  1 网络平台发展历程
  在二十一世纪初期,互联网得到迅速发展,从开始到现在已经出现了多个平台,如媒体平台、教育平台、分享平台等,这三种应用平台出现,为我国互联网发展提供很大的帮助。在互联网时代下,以新浪、腾讯、搜狐为代表,但是其信息传播方式比较单一,用户只能被动地接收信息。互联网交易平台的建立,以淘宝、京东、为代表,主要以商品交易主。随着时代发展,网络教育平台的出现,改变传统经济模式,增加用户的交易平台,提高交易效率。网络平台经过时间沉淀变化之后,出现了新的特点。[1]首先,改变传统网络平台交易模式,用户可以成为交易的主体,不再局限于个体经营者和企业经营者。共享经济平台模式下,网络平台产品和服务方式发生改变,普通网络用户可以将自身的资产,设备变为商品,为买家提供服务,丰富平台供应商。其次,交易对象发生变化。传统的网络平台的交易对象仅仅是商品和服务。在经济共享模式下,交易对象可以是数据信息,满足人们的需求。最后,平台对交易的管控力度增加。随着网络平台发展,平台经营规模也在不断增加,平台的运行模式逐渐成熟,想商业化趋势发生,这时网络平台对交易平台管理,由原来的控制发展,到现在的搜索、广告位、价格等进行控制,以此促进网络平台发展与进步。
  2 新形势下网络平台行政法律责任机制存在的问题
  (1)缺乏完善行政责任未确立免责机制。随着社会发展与进步,我国对网络平台的民事法律责任正在逐渐完善过程中,将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融入民事法律责任中,经过对我国民事案件的分析和细化,完善了民事责任承担归责制度。但是在实际问题中,忽略对免责机制建设。如,在《广告法》中,有明确的定义,但是在网络平台中无法有效区分信息与广告内容。在网络平台中,很多人将交易信息与广告信息融合在一起,或者在信息中隐藏广告信息,这种传播方式,就是人们所讲的隐性广告。《广告法》中对经营者设立免责事由,但是对网络平台的责任并没有建立完善的免责事由。
  与其他国家相比较,我国在管理过程中,过于重视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权益保护,在平台管理模式中同样适用。就目前实际情况而言,我国网络平台发展情况较好,但是为了能够提升其经营状态,需要不断完善我国网络平台的免责体制。[2]在实际管理过程活中,网络平台主要通过自动审核和人工结合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投入众多,但是无法有效避免存在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建立一个完善的免责制度。
  (2)缺乏清晰责任边界。在网络平台交易中,立法对交易平台进行法律规定,如经营者的经营许可证明、实名登录等。但是在实际问题中,并没有对交易平台的义务程度进行规定。如,在我国《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对经营者的审核,其中规定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规定中并没有体现出对经营者的具体规定,仅仅是体现出实名登记和信息更新,此外对实名登记也为说明审查方式,在实际应用中仍存在漏洞。此外,对平台交易中产品质量和服务缺乏监控。虽然立法對网络平台有监控义务,鼓励人们举报将违法乱纪的行为,若是危机及时上报,相关部门会进行行政处罚。由此可以看出,虽然我国立法部门对网络平台开展监控工作,但是对于平台运行来讲,开展对商家经营合法性的监管工作具有一定难度。
  (3)平台缺乏完善责任制度。在网络交易平台管理中,虽然具有责任规定法律要求。但是我国网络平台中运营模式有很多种,同一种立法规定无法满足所有不同运行模式的要求。以淘宝广告为例,淘宝网对淘宝卖家并不提供广告位,与淘宝平台合作的卖家,可以利用淘宝平台从中获利,作为平台上将要发布的广发,这时淘宝应对产品质量和服务进行审查。此外,淘宝平台应该对卖家进行等级评价,利用销售量和买家评价进行等级评价,但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并不宜过多干涉。对于淘宝平台中,有很多资深卖家可以为信用等级、交易额、纠纷率、违规处罚、售假处罚等进行综合评价。因此,在实际管理过程中,淘宝平台应该承担更多的工作责任,以便为消费者消费提供保障。
  3 新形势下完善网络平台行政法律责任机制的策略
  (1)结合网络平台控制能力,规定责任义务。在我国网络平台中,主要有三种运行模式:平台交易模式、平台增值服务、交易撮合。这三类平台经营模式不同,因此承担的义务与责任也是不同的。目前在网络平台市场上,平台增值服务、交易撮合这两种交易模式比较常见。在不同平台中,交易模式、合作方式也不相同。如网络平台中淘宝与金牌买家之间的关系,与普通卖家之间的关系不同。因此,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应统一管理网络平台的责任,对平台责任细分,避免出现管理差异,以此实现平台对合作者之间的责任义务。
  (2)设立免责机制。网络平台应该根据目前实际经营状况,完善行政责任未确立免责机制。由于平台中涉及合作对象较多,因此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无法面面俱到。因此我国立法应对网络平台建立免责机制,以此促进网络平台发展。
  (3)明确网络平台中主体责任边界。根据上文描述,可以发现网络平台规模较大,但是无法承担所有的责任。因此,为了促进网络平台健康的发展,企业应该对平台,合作对象及消费者等相关的经营活动主体进行分责,明确不同的对象的责任,以此实现网络平台健康发展。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无论在网络平台虚拟空间内,还是在现实社会中,都需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制度,规范人们的生活。
  (4)利用主体协同共治方法进行有效管理。网络平台在运行过程中,行政权利具有非常重要作用,是实现平台责任管理重要保障。但是在实际管理中,平台管理责任主要依托于准行政权力,开展工作,但是,平台管理无法实现对平台全权管理,主要是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条令进行管理。[3]此外,网络平台中涉及内容较多,仅仅依靠行政部门的管理是不够的,需要借助社会各界专业部门进行协助管理,以此促进平台发展。
  4 结 论
  总而言之,在网络平台运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解决目前面临的问题,需要不断地完善我国网络平台行政法律责任机制,以此实现网络平台健康持续发展。结合网络平台控制能力,规定责任义务;设立免责机制,明确网络平台中主体责任边界,利用主体协同共治方法进行有效管理;通过这些措施,完善我国网络平台行政法律责任机制,为我国经济发展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石月.新形势下的网络平台行政法律责任机制[J].信息通信技术与政策,2018(6):50-53.
  [2]汪兰,徐宝琴.互联网环境下商业诋毁行为及其法律规制[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15(2):78-81.
  [3]李睿.上海自贸试验区互联网金融创新中刑法介入的合理边界[J].外国经济与管理,2016,38(2):1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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