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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先刑后民”原则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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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对“先刑后民”原则的理解和适用是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分歧的学术性问题之一。在基本法以及立法层面中,“先刑后民”是不是与“罪刑法定”、“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能不能在司法实践中遇到刑事和民事交叉的案件一律采用“先刑后民”的解决方案?上述问题的解决,关系到司法的公正和权威,只有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尊重案件事实,才能将案件做好、做细,才能更好的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文为本,司法和谐。
  【关键词】先刑后民 刑民交叉 基本原则 独立适用
  “先刑后民”原则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之一。但是与“罪刑法定““诚实信用”等民法、刑法中的基本原则不同的是,“先刑后民”原则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各级各地法律工作人员对该原则的理解特别是法官对该原则的自由裁量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对该原则的误用甚至滥用。而刑民交叉案件又是公认的难度系数最高的案件,所以解决“先刑后民”原则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应用至关重要。笔者将结合自身办案经验,引用真实案例,采用实证主义的方法对“先刑后民”在我国诉讼法中的地位以及这一原则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应用进行论证。
  一、“先刑后民”原则的法律渊源
  有的法律工作者认为,“先刑后民”原则指的是一个案件中既涉及到刑事责任又涉及到民事责任时,应该先解决刑事责任问题,待刑事责任问题确定和解决后,再解决该案涉及到的民事责任问题。这种观点认为《刑事诉讼法》是“先刑后民”原则的主要法律渊源。我国刑诉法第77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经济纠纷案件的规定》)也被视为“先刑后民”原则的主要法律渊源。该《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根据该条表述,“先刑后民”原则适用于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不同的两个甚至多个案件。分属于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不同的案件中,刑事、民事部分也应该按照“先刑后民”原则先对刑事部分进行审理,再解决与此相关的民事纠纷。《刑诉法》和《经济纠纷案件的规定》相互结结合成为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时进行“先刑后民”操作的重要依据。
  二、“先刑后民”原则的适用弊端。
  首先“先刑后民”的做法将该原则的适用范围限定在同一个案件中,外延过窄,无法发挥该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调节功能。它简单的将“先刑后民”原则理解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刑事和民事部分审理的次序问题,也是对该原则内涵的误读。因此无论在我国实体法还是程序法层面,或是立法精神、法律基础层面,并没有关于“先刑后民”的明确规定。我们常说的先刑后民原则只是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为协调出现了某一类刑民交叉案件时解决交叉问题的一个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并不能确定为诉讼法上的一般原则。因此,遇到刑民交叉的复杂案情时,我们应当重新审视,不能武断的直接以先刑后民来中止民事诉讼程序。
  再次,这一规定无法体现了我国法律对私权利保护的重视,不能因为刑事审判侧重于保护公权利,民事审判侧重于保护公民私权利就“因公废私”。先刑后民的做法往往会使得刑事诉讼中的债权人或被害人的民事赔偿实质成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降低刑事诉讼的效率,不利于债权人债权的维护和实现。另,《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第二款规定,“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財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该法于2010年7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上述两条法律条文的表述进一步明确了,因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各种责任,在涉及赔偿时还倾向于先民事赔偿后行政和刑事给予的经济惩罚,属于公权力范畴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与私权利范畴的民事责任是平等的。从这个角度讲,也不应该一刀切的适用“先刑后民”。原则。
  三、“先刑后民”原则在两个乃至多个个案中的应用
  在两个乃至多个个案中,应正确处理刑事、民事案件的关系,不应以“先刑后民”原则为借口,强行“先刑后民”,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先刑后民”原则在个案中的应用要注意分析并把握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涉嫌刑事部分的审理结果对民事部分的影响因数;第二个问题是民刑交叉问题如何确定刑民程序的协调与实体责任的承担两个方面。民事审判必须以刑事部分的审判结果为依据的,毋庸置疑,“先刑后民”原则适用。而如果民事部分事实清楚,且可以独立做出判决,即对刑事部分审判的依赖程度几乎为零,只是案件中隐含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的犯罪线索或是案件当事人的其他刑事犯罪,不宜适用“先刑后民”原则。
  看如下案例:某银行诉李某信用卡纠纷案,在审理过程中李某辩称不知道自己的卡被宋某盗用造成巨额透支,因此拒绝对银行承担透支金额的还款责任。开庭完毕后,主审法官从该法院刑庭处得知,宋某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公诉机关诉至该法院。于是根据《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李某的信用卡纠纷案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此案中,如果银行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在信用卡开卡申请单上签字的确实是李某本人,那么,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不管是否由李某本人使用,李某均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李某出借银行账户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规定处以罚款,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至于李某出借信用卡给宋某,宋某帮助李某出具虚假证明资料骗取银行开立信用卡、涉案金额特别重大等案件环节能否认定宋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并不影响李某出借信用卡的民事赔偿责任的成立。该案中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各自有着不同的任务和目的,彼此的关系应当是平行独立的,因此笔者认为法院的移送缺乏法律依据,是对“先刑后民”原则的误用。《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关于民间借贷案件涉及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交叉也有明确的规定。第五条:“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第六条:“对于与民间借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但民间借贷案件仍然继续审理”。该《解释》对于在实践中理性的对待“刑”与“民”的顺序问题、打破一刀切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依据,具有指导性意义。所以,笔者认为本案的正确做法是将涉刑部分移交公安,民事部分继续审理并判决李某承担还款义务,刑、民两条审判线索平行进行。这样一方面防止占用司法资源的现象发生,另一方面提高了诉讼的效率和质量,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综上所述,“先刑后民”原则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应用应当区分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属于不同法律关系的诉讼案件,如果没有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诉讼中止情形的规定,即“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的情形,不应“先刑后民”;为了保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效率,保护公民私权利,单纯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也不能形而上的将刑事审判置于首位,忽视民事诉讼的地位。只有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尊重案件事实,才能将案件做好、做细,才能更好的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文为本,司法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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