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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之所行:深刻的片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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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读完李斯特这一章的最后一页,从古典学派的孟德斯鸠、贝卡里亚,到社会学派菲力、李斯特,各路刑法学家毕生所得的理论各有所长,却均有不尽人意之处,不禁让人生出难以言说的感慨。翻至代跋,瞥见标题:《深刻的片面》,原来自己所感,陈兴良老师也早已预料,“深刻”与“片面”,似乎矛盾的词语却精准地拿捏住了这一感觉。哲学家康德、黑格尔站在其哲学架构的基础上构建刑法理论,对于刑法思想史中“片面”与“全面”的关系,在陈兴良老师的基础上,我来试图根据我自己的想法来谈一谈。
  关键词:罪行法定原则的继承与发展;孟德斯鸠;贝卡利亚;读书感想
  一、理性的启蒙;孟德斯鸠
  1.时代铸就:孟德斯鸠所处的时代正值法国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从发展高峰急剧走向没落的时期,统治阶级以极其残忍的手段压迫广大人民,宫廷和贵族极尽奢侈,民众却在饥寒中挣扎,长期的战乱、苛政使农民起义此起彼伏,政治、经济危机愈演愈烈。工业革命在法国逐渐兴起,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与专制主义的冲突日益尖锐,资产阶级革命的时机进一步成熟。另外,思想领域的革命也为孟德斯鸠的理论形成做好了较为充分的思想准备。英国培根的实验主义,法国笛卡儿的理性主义对他产生着深刻的影响。一大批进步的史学家、科学家、哲学家、作家和进步人士为新兴的资产阶级奔走呼号,他们激烈地抨击封建主义腐朽的社会秩序。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也被广泛接受。
  2.三权分立与罪刑法定:“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心境的平安状态。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为罪刑法定主义奠定了政治制度基础。立法机关根据宪法规定独立的完成立法任务,司法机关依据刑事法律的明文规定独立的行使执行审判职责,行政机关则不能干预立法和司法的活动。罪刑法定原则首先涉及对立法权的限制。立法权是掌握在统治阶级手中的控制和稳定被统治阶级的工具,如果对其缺少应有的限制,则会导致权利的滥用和对被统治者生命权的滥于剥夺。同时,孟德斯鸠所倡导的罪刑法定主义还设计对司法权的控制,“法官应严格依照司法程序和法律规定审理案件,唯此才能保障公民自由。”此句不仅点出了孟德斯鸠对于司法权力受制约的设计同时还体现了对程序正义的维护。其中司法权的独立问题,是我们要深思并值得借鉴的。
  二、继承的发展:贝卡利亚
  1.集成体系:在《论犯罪与刑罚》的引言中,贝卡利亚毫无保留的自称为孟德斯鸠的追随者。在社会契约论中,每个公民“自愿迫使”让渡自己的一部分权力给国家,才得以组建政府来对公民管理,正是因为这种“迫使”让人们割去一部分自由,所以我们都希望交给政府的权利可以尽可能少些,这部分自由包含刑罚的使用,而如果一旦超出这少部分的权力,它在本质上就是不公正的。由此可见,贝卡利亚的观点与孟德斯鸠“公民的自由主要依靠良好的刑法”有相似点。孟德斯鸠影响了贝卡利亚,贝卡利亚又直接影响了边沁、费尔巴哈的古典功利主义理论和后来的近代学派,其实法学的研究与发展都是基于前辈的研究,对其进行补充或指正。
  2.贝卡利亚的罪行法定主义原则:最早对其进行表述的就是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其第二十五章中指出,“每个公民都应当有权作一切不违反法律的事情,除了其行为本身可能造成的后果外,不用担心会遇到其它麻烦”。并随后指出,“这是一条政治信条,他本应得到人民的信任,本应得到廉政地守护法律的,高尚的司法官员的宣扬;这是一项神圣的信条,舍此就不会有一个合理的社会;这是对人的一种正确补偿,因为它已经牺牲了每个感知物所共有的,在自己力量范围内作一切事情的普遍自由。这一信条培育着生机勃勃的自由的心灵和开明的头脑;他为了使人们变得善良,赋予他们一种无所畏惧的美德,而不是逆来顺受者所特有的委曲求全的美德”。可见,贝卡利亚是高度重视这条原则的。罪刑法定原则对刑罚擅断的限制、犯罪人权利保护和国家的稳定都起到了巨大的影响,是贝卡利亚的巨大贡献,而其在那个还是等级特权严密、刑罚残酷的时代提出,表现了他极大的前瞻性和魄力。
  三、读后感
  试图用单一的学说,即仅包含几条高度抽象的理论,来试图成功描述所有对象是很困难地,站在经验主义的立场,至少从经验上说,是不可能的。先不言刑法等涉及复杂人类社会的社会科学理论,仅仅是描述简单自然现象,甚至已经经过高度简化,自然科學中也没有一种理论能尽善尽美地囊括宇宙中的一切。牛顿的运动学三大定律,曾被认为解决了一切运动学问题,当相对论和量子力学诞生后,仅能局限于宏观物体在远低于光速下的机械运动。更何况涉及到人类社会这一个复杂庞大体系的社会科学。
  因此首先需要断绝这一念想,即不存在一种完美的理论能够解决所有问题。但无法解决所有问题并不意味着该理论的失败,从理论形成的角度看,虽然它们无法适用于全局,但从其理论出发的领域,一定有合理性存在。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论是基于其解剖学与精神病学研究,为古典刑法学派揭示了一条截然不同的研究路径,我们无法得出犯罪与基因的必然关系,但至少可以说,犯罪与基因、疾病存在一定程度的关联,仅仅是这种关联性本身就极有意义。同样地,对于社会学派的观点,纵然不能认定犯罪完全由犯罪人所处社会环境所决定,但仍可以坦然地定论犯罪行为受犯罪人所处社会环境的影响。这些迥乎不同的理论与研究视角,为刑法理论提供了新的维度。
  陈兴良老师言,现代刑法学仅仅以“调和与折衷”的形式出现,丧失了“深刻”,但这种分析与综合,也许是一种另类的“深刻”。从古典到近现代,无论是西方哲学还是刑法学,各派理论都在试图对前人进行修正或者颠覆。但不论古典学派、基因论或者社会学派,都重复着一个形而上学的错误:都在试图探求绝对真理的存在,认为存在一种理论能完美地囊括这个世界的全部。发现既有理论的不足-修正或者颠覆-提出自己的理论,在这一循环中,所有学者几乎都抱着以一家之言尽括所有的目的,于是当刑法先哲们试图将局部适用的理论扩展至整体,往往会难以圆说,更如龙勃罗梭在如今看起来很荒谬的基因决定论、菲利隐含的极权主义倾向。
  现代刑法学派最大的贡献,无疑是跳出了这一怪圈,否认了绝对真理的存在,而是博采众长、为我所用,以各家之言,发挥其局部适用的最大价值。这一方法论上的变化,何尝不是现代刑法学的“深刻”所在呢?
  作者简介:苗涵菁(1998-),女,汉族,河北邢台人,学生,法学学士,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研究方向:国际法、国际经济法、环境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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