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简政放权对金融支持乡村振兴战略下的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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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如何发挥金融在农村经济中的保障支撑作用,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和创新,用现代金融理念做强农业,用现代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支撑农业,切实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可得性、便利性、覆盖面和满意度,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作出积极贡献是金融部门义不容辭的责任和重大课题。
【关键词】金融支持 乡村振兴战略 简政放权
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支持是关键动力,但如何发挥金融在农村经济中的保障支撑作用,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和创新,用现代金融理念做强农业,用现代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支撑农业,切实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可得性、便利性、覆盖面和满意度,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作出积极贡献是金融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和重大课题,本文以新疆吐鲁番为例就如何进一步金融支持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做探讨。
一、调查地农村金融服务状况及现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状况
(一)金融机构设置及信贷投入情况。至2018年10月末,调查地共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101个。其中农村信用社3个;邮政储蓄银行33个;村镇银行1个。另外,调查地共有小额贷款公司4个。至2018年10月末,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涉农贷款余额98.98亿元,同比12.55%,高于同期各项贷款增幅4个百分点,其中,农林牧渔业贷款余额18.87亿元,同比增长2.79%,农户贷款余额19.91亿元,同比4.27%,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余额62.82亿元,同比17.30%。
(二)金融支付情况。目前调查地建有助农取款服务点154个,设立惠农支付服务点8个,2018年1—10月共办理支付业务(助农取款、现金汇款、转账汇款、消费、代理缴费业务)3.61万笔、金额3952.58万元。至2018年10月末,调查地农村地区布放ATM机130台、POS机680台,银行卡交易量达730.52万笔、金额3427352.90万元。
(三)保险保障。调查地有3个险种的农业保险,如生猪、奶牛、林业,保险品种少对稳定全地区农业生产、促进农民增收保障基本为零。
二、现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特点
(一)现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银行贷款依赖度高。调查发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约50%第一融资渠道为银行机构,40%为自有资金;5%为民间借贷,5%的企业选择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等。
(二)符合要求的抵押物品种少,估值低。据调查,金融机构要求的抵押担保物范围主要集中在土地、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方面。而现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抵押品大多为租赁厂房和流转土地、农业大棚、农机具、活体生物等作为抵质押物,相对贷款额度偏少。
(三)现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满足程度普遍较低。调查显示,仅1%的企业的贷款满足率为70%以上,80%的贷款满足率在30%以下。
三、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金融支持所面临的主要困境
(一)现代农业经营主体自身特性无法吸引大量金融扶持。一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合理发展与长远经营认识不足,甚至多数经营主体治理结构与财务制度不健全,直接导致银行对其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及风险识别等方面难以有比较全面的判断。二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规模小,设备落后,技术含量低,经营管理不规范,生产经营随意性大,债权没有保证,不符合贷款条件。三是新型经营主体承贷能力相对弱,抵押物不足值,难以满足商业银行的贷款审批条件。
(二)金融体系不完善,无法全方位为现代经营主体提供金融支持。目前农村地区金融体系主要以商业银行机构为主,但是商业银行受银行性质、信贷规模等影响,缺乏农村金融信贷产品,此外,农村金融机构承担了大部分政策性支农任务,但是国家长期以来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方面却没有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金融机构支农积极性不高。
(三)农村金融环境欠佳,增加了金融机构扶持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风险。一是农村地区缺乏完整的信用评价体系,风险评估分担机制薄弱,贷款安全难有保障,信贷风险防范措施难以落实到位。二是农业保险尤其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不足,与农村金融尚未形成风险利益共同体,农村金融只能独自承担农业信贷风险。
四、如何简政放权能促使金融支持乡村振兴战略下的现代农业经营
(一)加强农村金融组织建设,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构建多层次的农村金融市场,形成定位明确、分工合理、功能互补的金融支农组织体系,积极引导商业银行要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强向县域和乡村的资源配置,围绕区域优势和特色农业产业建立专营服务机构和专业支行,将更多资金投向农业产业化等现代农业重点领域。
(二)创新融资工具,增加融资途径。目前部分市、县级涉农金融机构已经先行先试,开展了相关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要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的模式,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点要以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市场需求为导向,破解家庭农场反映突出的抵押贷款“重物轻权”等问题,积极创新和推广切合实际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要围绕农业产业化的产业链、市场链上下游和农户的可支配资产,扩大贷款抵质押品范围,大中型农机具设备、仓单库存、应收账款、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房屋等都可以用于抵质押,不能以单一信贷产品面对市场差异化需求,更不能简单地将合理有效的需求拒之门外。
(三)加大融资政策支持力度,发挥政府引导协调作用。充分发挥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的杠杆引导作用。要充分用足用活支农再贷款优惠倾斜政策,支持农村信用社不断增加农业贷款投入,满足农户生产及投资方面的合理资金需求。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较快的地区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实施有差别的准备金政策,强化存款准备金政策的正向激励作用。
(四)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创造农业信贷良好氛围。建立健全农村失信惩戒机制,深入开展信用户、信用村组、信用乡镇的建设工作,防止不良贷款发生,消除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的顾虑,促进其放贷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征信系统,为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建立经济档案,积极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对农户经济档案进行信用评价,评定信用等级。为金融机构风险评估和防控创造基础支撑。
(五)扩大农业保险范围,降低经营主体融资风险。大力发展政策性保险,政府相关部门应充分考虑弱质农业的高风险性,对涉农信贷、保险在政策机制上给予财政贴息、风险补偿、风险分担等大力支持。积极发展农户人身保险、种植业、养殖业保险等农业保险品种,提高农村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建立“低保费、广覆盖”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形成金融、保险支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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