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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环境对董责险治理效应的影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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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公司治理手段,在发达国家已有较高普及率,但在我国引入仅仅十几年,普及率也远远低于发达国家。关于其治理效应的研究形成了两种较为相反的观点,一方认为其主要是积极作用,能降低代理成本,提升企业价值。另一方则认为其“兜底效应”会导致高管损害公司利益。我国的经济发展阶段和发达国家不同,制度环境也有较大差异,而制度环境又与董责险发挥作用息息相关。通过文献整理和理论分析,认为董责险的积极作用不可否认,完善的制度环境有助于规避其消极作用。
  关键词:公司治理;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制度环境;企业价值;公司绩效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9.14.065
  1 引言
  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以下简称“董责险”)最开始被推出是在美国,它是一种控制管理层决策行为的保险。国外对董责险的研究较为丰富,但由于其被引入我国相对较晚,因此当前国内对其研究有待深入。学界对董责险的公司治理效应形成了较为不同的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由于企业投保后,保险公司对投保企业进行外部监督的主动性加强,使董责险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有效提升公司绩效和价值;相反地,另一种观点认为董责险主要产生消极作用,因其“兜底”效应可能反而诱使高管做出机会主义行为。
  企业处于一定的社会环境之中,制度环境又是社会环境极为重要的一部分,那么企业一定会受到制度环境的影响。制度能使交易过程更清晰、更有预见性,以此减少不确定因素,从而降低不必要的成本。和英美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宏观制度环境有较大差异,而董责险的作用又是非常受制度环境影响的。我国企业处于我国的社会环境中,在相当程度上会受制度的约束。如果市场发达、司法严格,那么企业面临诉讼的风险更高,董责险就倾向于它被推出的初衷——降低代理成本、助推公司治理。
  董责险的公司治理效应之所以会出现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不同的制度环境在其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作为公司治理的一项新兴重要手段,董责险到底能不能在我国当前制度环境下发挥其应有的积极效应,是十分有必要也有价值探讨的问题。本文对当前相关研究的国内外现状进行梳理和总结,然后进行分析与讨论,以期为企业的决策以及未来的研究方向提供一定的参考意义。
  2 文献回顾
  2.1 董事高管责任保险的公司治理效应
  持董责险发挥积极作用的观点主要形成了股东利益保护假说、外部监督者假说和管理层激励假说,认为购买董责险能减轻代理问题,有效提升企业绩效和价值。Core(1997)认为,在董事及高管因工作失误引起诉讼时,企业可以依靠保险公司相应的赔偿,保护投资者的利益。Holderness (1990)和Core(2000) 认为,董责险的承保人(如保险公司)作为理性主体,为了自身的长足发展,具备针对受保人的相当完善的风险评估和风险定价能力。一旦企业购买董责险成为受保人,承保人有权利也有动机作为外部监管者实时并深度地参与到受保人的公司治理中进行有质量的监督。这类观点支持了外部监督假说。Boubakri et al.(2008)研究认為董责险对风险厌恶且高质量的高管有较大的吸引力,其具有吸引优质管理人才的激励作用。这一系列研究形成了管理层激励假说。
  认为董责险主要产生消极作用的观点则形成了道德风险假说。Chalmers et al.(2002)研究美国上市公司数据结果表明,公司购买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会导致高管产生机会主义行为。Bolton et al.(2006)、Rees et al.(2011)等学者指出,企业若购买董责险,会加大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导致侵占投资者利益、提升高管私有收益等现象。Chung、Wynn(2008)发现董责险投保程度和会计稳健性负相关。国内学者中,郝照辉、胡国柳(2014) 研究表明购买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会导致企业董事和高管以自利等与公司相悖的目的积极推进不良企业并购。胡国柳、赵阳(2017)研究发现企业购买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同其盈余管理行为正相关,较高的公司治理水平则会降低这种消极影响。
  2.2 制度环境与董责险
  制度是企业发展的必要条件,为企业运转提供了有序的环境。Gagliardi(2008)指出制度能通过在经济主体进行交易或事项时降低不确定性来保障稳定性。国内学者开始注意到制度环境对董责险治理作用的影响。贾宁、梁楚楚(2013)通过实证检验发现购买董责险的国内上市公司具有更高盈余管理,而在境内和香港交叉上市的公司,投保董责险企业的盈余管理程度反而更低,说明若法律和监管制度较为完善,董责险更可能发挥积极作用。赵杨、John Hu(2014)采用treatment effct model纠正样本选择性偏差进行实证研究发现,董责险对企业价值有显著的提升作用,当制度环境能为投资者提供更高的保护程度、公司面临较大的诉讼风险时,这种提升作用会更大。
  3 理论分析
  3.1 董事高管责任保险的公司治理效应
  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在美国率先推出,在英美等国得到普及,直至现在几乎全覆盖的状态,其初衷诚然是将其作为一种有效的公司治理手段,和其他多样的治理措施(如管理层激励、增强董事会独立性等)相辅相成,共同作用,以期提升企业价值、公司绩效,减轻代理问题,防止高管不作为或自利行为。但是董责险引入我国的时间不长,投保率也远远低于欧美等发达国家水平,在我国从理论到实践都还没有形成一套对于董责险的较为清晰的体系。因此,在我国的研究背景下,关于董责险治理效应的两种观点的分歧也尤为明显。   3.1.1 董責险的积极作用
  企业购买董责险作为一种受法律保护的缔约行为,承保人和受保人双方都会提前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清晰规范的约定。承保人为了自身的良好经营,必然在发行董责险之前就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在保险生效期内,承保人有强烈的动机和足够的能力对受保企业的董事和高管进行高效、优质的外部监督,在最大程度上预防保险赔偿风险。换句话说,购买了董责险的企业的董事和高管行为和保险公司是息息相关的,这种紧密的相关性使得承保人成为了公允、独立、强有力的外部监督者。
  当然,决策失误是在所难免的,最精明的管理者也可能因为多方面原因产生决策失误,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这种情况可以定义为董事高管决策中的“不可抗力”,此时就是董责险保单条款中应该承担的赔偿义务,过去的学者将其形象的总结为“兜底效应”。因为董责险此时发挥了这种兜底效应,为董事高管的“无心之失”买单,赔偿金能够一定程度上补偿决策失误给公司带来的损失,实际上最终保护了企业所有者的利益。
  董责险若具有其应有的强契约精神,加上上述两种积极作用,那么公司购买董责险,对那些富有管理能力且道德水平高、同时又厌恶风险的优质管理者,有着强大的吸引力。这些管理者来到公司能带来更大的经济利益和价值提升,如此一来,购买董责险对于公司而言就形成了一种良性循环。
  3.1.2 董责险的消极作用
  事物都有两面性。在不成熟的保险体系和特殊的制度环境下,难免存在具有道德风险的管理者利用董责险本该发挥正向作用的“兜底效应”,进行机会主义行为,来为自己谋取私利,损害公司的利益。这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董责险引入我国时间不长,从企业到保险公司,都没有形成一个较为完善的保险体系。二是在现有的制度环境下,法律和制度上给予投资者的保护还不够高,诉讼成本大、维权难、企业面临诉讼的风险较低。因此,高管更容易设法利用董责险实际运用中的漏洞,做出道德风险下的机会主义行为。
  3.2 制度环境对董事高管责任保险治理效应的影响
  从宏观角度讲,任何事物都处于一定的制度环境中,必然或多或少地受到宏观环境的影响。而具体到董责险上,它与制度的联系尤其紧密,随之受制度环境的影响尤为深刻。首先,良好的法治环境会有效帮助董责险的体系规范,规范的体系能够有效防止高管的机会主义行为。其次,在法治完善的环境下,关于企业高管或董责险的违法或违规问题,法律能够给予较为及时完善的保护,这对自利等非道德行为是非常有力的约束。因此,良好的制度环境能有效完善董责险运用中的漏洞和不足,规避其在公司治理上的消极影响,帮助董责险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
  4 结论与展望
  综上所述,董责险在我国作为一种新兴的公司治理手段,其积极作用是不可否认的。董责险能够为企业提供有效的外部监督,保护投资者利益,吸引优质管理人才,可作为企业提升治理水平的有效工具。但是,由于多方面原因,董责险的“兜底效应”会引发高管的投机行为,损害公司利益。良好的制度环境能有效规避这种消极影响,保护董责险正常地发挥其在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董责险引入我国时间不长,对其理论研究也相应地还不充分,已有研究主要从公司价值和绩效提升的角度去研究董责险的治理效应。事实上,衡量公司治理结果的标准非常丰富,以后的研究可以从更多的角度入手,从多方面研究董责险的治理效应,使得关于此类问题的研究更丰富、更有说服力。另外,制度环境包含的具体内容也很多,将来可以从细节入手,如投资者保护水平,社会法治环境水平,金融生态环境等各个可能对董责险发挥作用有影响的因素,这样会让影响路径更加清晰,给企业决策提供更加清晰有力的理论支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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