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共享汽车保险理赔问题探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摘 要:随着以网约车、共享单车等共享出行方式的不断发展应用,在共享出行领域,共享汽车的出现进一步完善了交通出行方式。作为新生事物,在面临着巨大发展机遇的同时,还存在着诸多挑战。共享汽车作为机动车,有效的保险理赔方式是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要素。目前,受制于共享汽车商业模式的因素,使用权与所有权是分离的,而由于使用人群的多元性,素质参差不齐。同时,使用者的驾驶经验、驾驶习惯以及车辆自身的问题等不确定性因素使得保险理赔过程复杂、流程缓慢。而共享汽车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保险公司亦未单独开发相应的险种。诸多因素都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共享汽车的持续发展。据此,以共享汽车的保险问题展开研究。
  关键词:共享汽车;汽车保险;保险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9.17.072
  1 前言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共享理念的逐渐深入人心,共享汽车分时租赁市场在未来将继续保持快速增长。国内部分城市面临交通拥堵,环保问题也日益严重,国家鼓励发展共享汽车。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统计分析,到2020年,整个市场规模将超90亿。罗兰贝格预测未来数年,共享汽车在我国将以每年45%的增长率快速发展,共享汽车数量到2025年预计将达到60万辆。
  伴随着共享汽车数量的不断发展,针对保险理赔问题的研究也开始不断增加。早在2017年,国家就针对此类问题发布了相关的指导意见,提出共享汽车租赁企业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在购买交强险、三责险等基本保险时,应当按照车辆的使用性质根据规定的保险费率进行投保,鼓励车辆租赁企业与保险公司根据小微型客车租赁业务特点和风险大小,开发合适的保险产品,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保障承租人合法权益。虽然有相关政策的指导,但是在实际落实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的不足,尤其是近两年来不断呈现的共享汽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以及赔付金额等问题都影响共享汽车的用户群体的扩大与普及。
  一般来说,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有三种:对方全责、对等責任、自己全责。对方全责的情况下,租用人不需要承担理赔责任,只需配合责任方办理相关的事故认定手续,由租赁公司工作人员负责跟进后续工作;对等责任情况下,租用人需要根据租赁相关的条款承担对应的赔偿部分;而在租用人全责的情况下,需要根据条款承担保险公司理赔之外的全部赔偿。在赔付流程上,保险公司、汽车租赁平台、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在原理上非常可行。但是在实际赔付过程中,共享汽车保险理赔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
  2 共享汽车保险理赔存在问题探析
  2.1 保险产品创新不够,保费说明不够清晰
  根据公开显示保险标准方面,目前共享汽车保险主要沿用的是传统机动车车辆保险的险种,主要包括交通责任强制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三个常规险种,以及“不计免赔服务”(不同企业的名称略有差异)。相对其他类型的保障险种相对不够丰富,仅有少部分企业在基本险种的基础上增加了附加险。
  从保险形式上来看,共享汽车的保险形式本质上是传统保险类别的引用。在保险费用制定的过程中,保险公司通常根据车辆价值、使用性质和使用年限等进行定额。目前的车辆保险根据性质主要分为私家车和运营车(主要以出租车和网约车为主)两大类别,而对于共享汽车此类的运营保险制度尚未健全。共享汽车作为一个新生事物,需要建立一个较为详细而简洁的从承保到理赔的统一指标和考核体系,在这方面,共享汽车的保险没有传统机动车保险那么成熟。
  不计免赔服务一般以单次或者整天为单位进行计费,单次的费用通常在10元左右。在购买方式形式上,不同的企业采取的标准不尽相同,部分企业采取自愿购买的形式,部分采取强制购买的形式。如果承租人购买了不计免赔服务,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在车辆损失低于一定数额(多数企业是1500元)时,不用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当金额超过规定数额时,通常需要收取加速折旧费,并且租赁企业在停运损失、保险费率上浮等方面也都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说明。而承租人没有购买此项服务,一旦发生交通理赔问题,那么使用者就要根据责任认定结果承担100%赔偿责任以及相应的损失,对承租人来说潜在风险较高。
  在使用共享汽车时,企业在APP中都进行了各种事项的提示说明,保险作为众多条例中的一项,部分平台进行了项目分类,用户可以快捷的进行查看,少数平台直接进行了内容的堆砌,用户不仔细、耐心地阅读,难以掌握具体的信息。在对潜在风险发生时,平台大多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则制定,尤其是针对用户责任认定相对明晰,少数平台在责权认定方面则略显不足,一旦发生赔付问题时,潜在的风险难以快速有效解决。
  2.2 交易主体多元、零散化,保险理赔率高
  共享汽车作为共享经济在交通出行领域的应用,同样具备交易主体多元化、零散化的特点,由于共享汽车属于营运车辆,在进行车辆投保时,其保险费的价格较之要高。人员结构较为复杂,驾驶人员的熟练程度、安全意识、文明素养等都不尽相同,为共享汽车的安全带来了较大的威胁。另外,相比出租车、网约车等营运车辆,共享汽车又有其特殊的属性。出租车、网约车等车辆拥有较为固定驾驶人员,风险相对可控。而随着驾驶人员以及车辆使用频率的不断增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进行保险理赔的概率进一步提高。理赔金额的增加,势必会影响到保险公司的承保金额。
  2.3 理赔金额不明晰,投保额度不高
  共享汽车的理赔金额不明确,保额不高的问题是亟待解决的重点。结合国内部分平台条款中未显著标记保险类别的投保额,为潜在发生的交通理赔带来了诸多的隐患。在媒体报道中,用户与共享汽车企业进入法律诉讼的案例并不少见。标记基础险投保额的平台中,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额不尽相同,少的为5万,多的100万,三责险保额的差异较大。在我国,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已经有了一套较为成熟的计算公式,交通事故赔偿标准通常由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营养费、直接财产损失费、精神损害费构成,第三者责任险保额的偏低显然不利于共享汽车的可持续发展。   在實际案例中,也存在个别共享汽车公司宣传的保费与实际保费不一致的情况,在用户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需要进行保险理赔问题时,使用人才得知需要承担额外的费用。
  2.4 责任认定尚需完善
  在出险时责任认定问题,是保险理赔有效开展的关键,但在实际赔偿过程中,责任认定工作还存在一定的盲区。目前各租赁平台要求承租人使用汽车前对车辆进行拍照取证,避免潜在的责任认定不清。而实际运行过程中,因车辆自身问题;驾乘人员直接或间接造成的车辆磨损、刮擦和车辆损坏问题;租用人驾驶经验、驾驶习惯等原因导致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实际驾驶人与注册用户不一致等问题都造成责任界定过程非常繁琐。
  另外,由于共享汽车租赁人不确定性和牵扯多方关系,使得保险理赔过程复杂、流程缓慢。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牵扯人员较多,事故责任认定相对困难。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由于机动车造成的意外伤害事故,涉及的机动车使用者、管理者、拥有者都需承担相应责任。由此造成的“责任谁多谁少,谁全责谁无责”复杂的多方关系导致共享汽车在出现事故时难以顺畅理赔。
  3 共享汽车可持续发展举措
  3.1 险种创新需要多方协同参与
  发生保险理赔问题,最直接的参与主体是汽车租赁企业、保险公司、涉事双方。在宏观政策方面,政府给予了共享汽车较为宽松的发展环境。而随着共享出行领域的先行者共享单车问题的不断显现,以及2018年爆发的以TOGO为代表的共享汽车倒闭带来的系列问题,都离不开政府政策的调控。为此,在保险理赔方面,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发挥积极的作用。
  面对庞大的共享汽车保险市场,保险公司应针对共享汽车新兴性、复杂性特征推出合适的产品。结合当前技术发展的实际,保险公司可调研采纳UBI车险的相关技术在共享汽车的保险理赔中,作为国内保险公司开展创新的重要手段。较国内车险而言,UBI车险模式在国外发展相对成熟,UBI指通过车载设备收集车主驾驶行为和习惯数据,通过车联网传输至云端,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这些数据对车主的驾驶风险作出比较精确的度量,通过大数据技术处理,评估车主驾车行为的风险等级,从而实现保费的个性化定价。
  作为共享汽车企业,可按用户租车时长来计算不计免赔费用,对一些长期使用共享汽车的用户可以推出年度不计免赔费用;并对注册用户的使用行为,理赔次数、金额等建立一套从承保到理赔的统一指标和考核体系,一旦共享汽车出险,可提供及时、高效、合理的保险理赔服务,切实保护好企业和用户的权益。
  3.2 加强用户审核,注重技术的应用
  为降低潜在事故率,共享汽车企业应加强用户资质材料的审核,尤其是部分量化指标的设置。如广州市交委2017年发布的《关于促进广州市共享汽车(分时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就提出用户须具有1年的驾驶经历方可使用共享汽车。针对此类指导意见共享汽车企业应认真总结运营经验,是否应在全国进行推广应用。同时,可以采纳国内第三方征信平台进行用户注册的资格审核,较为典型的平台如蚂蚁芝麻信用,借此提升目标用户的素质的提升,同样,对于信用等级越高的用户群体给予相应的押金、里程等方面的优惠。最终实现平台与用户间的可持续发展。
  对于责任取证难的问题,结合现阶段实际,企业应注重成熟设备的应用。较为典型的设备如行车记录仪,应作为标准配置在车辆上进行安装,一方面为可能存在的保险理赔提供直接证据;另一方面,作为企业分析用户使用行为的重要手段。
  现阶段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成熟,面部识别、指纹识别等技术已被广泛应用,为避免车辆被他人冒名使用,身份识别系统的二次识别可作为降低事故率的一项举措。同时,需加强驾乘人员的宣传,要求账号所有权人禁止将车辆借由他人使用,对于违规的人员给予销户、诚信分扣分等惩罚。同时,共享汽车企业应注重长远的发展,企业可自行构建信用平台,量化信用考核体系,综合评估驾乘人员的考核等级。
  3.3 加强车辆维护
  车辆安全问题是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尤其是出现的部分车辆难以定责问题的出现,使得企业、租用人、保险公司责任认定困难。在加强租用人文明修养提升的同时,共享汽车企业应根据车辆使用周期,结合车辆相关的数据采集设备以及用户信息反馈,加强车辆定期检查与维修。既有利于车辆的安全驾驶,亦可提升当前用户对共享汽车环境的吐槽与抱歉。直接带来的后果是企业运营成本的上升,对于重资产的共享汽车行业而言,非常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在此过程中,共享汽车企业应回归共享经济本质——即整合闲散资源。实现共享汽车平台,以及平台与整车制造企业、4S店、汽车维修店等资源的打通,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提升运营效率,最终提高用户的满意度。
  4 结语
  共享汽车在我国的发展时间不长,在法律规定、相关制度建设方面还存在一定的滞后,尚未建立有效的监管举措。但随着共享出行理念的不断深入,以及相关保障政策的完善,共享汽车势必会获得更加稳定、健康的发展,成为公共交通出行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1]共享汽车行业空间广阔2020年市场规模或超90亿[EB/OL].https://d.qianzhan.com/xnews/detail/541/180409-08ecdea6.html.
  [2]2018年中国汽车共享出行市场[EB/OL].https://www.rolandberger.com/zh/Publications/2018年中国汽车共享出行市场.html.
  [3]唐千皓.中国租赁型共享汽车立法问题研究[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40(02):179-185.
  [4]蒋大兴,王首杰.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J].中国社会科学,2017,(09):141-162+208.
  [5]邵铖茵,王媛媛.借鉴美国经验发展中国特色UBI车险[J].上海保险,2018,(08):48-53.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2/view-1489695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