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及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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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资产证券化监管部门很多但是很分散,这样建立统一的法律来规范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显得尤为重要。在不断完善法律法规的同时,我们还应该放宽限制,简化证券化审批程序,丰富资产证券化业务,让更多的机构能参与其中。
【关键词】我国资产证券化 现状 问题 建议
一、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历程
1.始于1990年以后的探索阶段。三亚开发建设公司,可以说是我国资产证券化的首例,发行了以土地为标的投资券,早期对不良资产的探索存在很多阻力,系统的不完善很难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2.2005-2008加速发展阶段。国家开发银行采用私募方式发行次级档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采用公开方式发行优先级债券。第一期“开元”项目于2005年顺利展开。在此之后中国建设银行作为发起机构,中信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委托机构。
3.2011-2013年试點扩大阶段。我国资产证券化自2008年之后陷入止步阶段。2012年我国资产证券化再一次步入了正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始重新办理。2012年5月份,财政部、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文件《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随后证监会陆续发布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办法》,这些文件都能起到规范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积极作用。
4.2014-2015常规化发展阶段。2014年我国证券市场全年累计发行各类证券总额为118750亿元,同比增长27%。2015年,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明显提升,市场发行成为普遍情况,规模不断扩展,创新产品积极涌入,流动性显著上升,受不断增加的基础资产类型的影响,大类基础资产自然形成。
5.2016年至今企业和信贷ABS快速增长阶段。2016年,我国企业ABS首次成为了发行量最多的品种,这是企业ABS第一次超越信贷ABS占据了证券化市场最大比重,是2015年的2倍。资产证券化市场延续快速增长态势,爆发式增长。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现状
1.试点范围不断扩大。我国资产证券化交易最开始以离岸形式进行交易,2005年正式启动试点,2014年后期步入高速度发展阶段。2017年2月标普全球评级报告中明确显示一项大概率事件,中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将成为最普遍的融资方式。
2.市场规模范围不断扩大。截至2018年3月29日,资产证券化市场ABS产品累计发行1714单,发行总规模35,884.07亿元,存量规模18,158.19亿元。信贷ABS产品占发行总规模的51.75%,占存量总规模的33.92%。企业ABS产品占发行总规模的45.23%,占存量总规模的61.22%。
3.发行利率出现分化。2017年信贷ABS收益率稳中有降,下半年债市整体发行利率下降,市场波动性强,年底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有所上升。2018年一季度整体保持平稳,总体看信贷ABS发行利率呈波动式小幅上升。优先级发行利率和夹层及发行利率存在利率分化,两者的趋势基本相同。
4.资产证券化市场仍以高信用等级产品为主。2005年资产证券化产品初次进入我国市场时,AA+级和AAA级信用等级高的产品占大比例。2014年以来,信用等级多样化,无论是信贷ABS产品信用等级,还是企业ABS产品信用等级类型更加丰富,但近年来资产证券化仍以优良产品为主。
5.市场流动性进一步提升。ABS市场的整体换手率水平远远低于债券市场,换手率水平对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有一定的制约作用。就2017年全年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分析显示,流动性大幅度上行,现券结算量和换手率同比增长都高于2016年,这也说明我国ABS市场发展在不断完善。
6.消费金融ABS占整个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比例较高。目前消费金融ABS占整个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比例较高,其中汽车抵押贷款和个人消费贷款ABS占比最大,从2013年开始上升,2016年到2017年激增,2017年汽车抵押贷款和个人消费贷款ABS占比高达38%。
(三)我国资产证券化的问题
1.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单一。我国资产证券化开启首批试点时间较晚,时长偏短。一直以来,我国对基础资产有着严格的要求,信用等级几乎都在AA+以上,这直接造成了我国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比较单一。
2.政府干预色彩浓。中国资产证券化市场还不是很完善,还在试点期未建立好完备的规章制度,ABS市场自由度不高,政府有权控制发行额和发行人并随意停止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的审批,明显地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力度不够、评级机构没有说服力等,因此在资产证券化市场上,我国商业银行缺乏积极性。
3.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国仅仅有《信托法》、《破产法》等相关不大的法规政策,从未颁布针对证券化市场对策法律。我国由于不规范的监督和管理,导致市场主体行为和投资者权益受到一定程度上的威胁,上层建筑始终落后于经济基础的发展。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有很大潜力,规模不大但市场发展空间大。
二、对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建议
(一)加强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多元化
从国际经验来看,信用等级高的优质资产适合证券化资产,主要是因为具有资产量大、同质性高、现金流可测等特点。产品的多样化可以更合理的使用资金以及有效分散风险合理,其实更加注重产品的设计,就会有很多资产都适合证券化。
(二)协调资产证券化监管
美国改善了证券化市场的评级方法,银行业之前仅凭评级机构进行风险评估,而忽视了内部评估。而在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资产证券化主体框架,把内部风险评级加入体制,由此监管体制不断完善。我国对自己的要求不断加强,建立了属于自己的内部评级体系,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以及相应的风险管理数据库。
(三)建立科学完善的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体系
虽然我国证券化试点从2005年就开始了,但却未颁布一套属于自己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资产证券化市场业务。我国资产证券化监管部门很多但是很分散,这样建立统一的法律来规范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显得尤为重要。在不断完善法律法规的同时,我们还应该放宽限制,简化证券化审批程序,丰富资产证券化业务,让更多的机构能参与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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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铭,洛桑扎西,高雅婷.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研究——现状、问题及对策[J].现代管理学,2017(03):35.
作者简介:谭睿(1994-)女,汉族,籍贯:辽宁省新金县,学历:在读硕士研究生,单位:黑龙江大学,研究方向: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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